为步入“快车道”的有声读物市场保驾护航——

《有声读物》国家标准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

作者:本报记者 李婧璇 商小舟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4-08-05


用户试听有声读物。 本报记者 李婧璇 摄


  当下,伴随着生活和工作的快节奏,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碎片化阅读,这也催生了有声读物市场的蓬勃发展。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发布的《2023年中国数字阅读报告》显示,2023年中国有声阅读市场营收规模为116.35亿元,占数字阅读市场营收规模的比例超过20%。为保障步入“快车道”的有声读物市场高质量发展,《有声读物》国家标准应运而生,并将于202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作为有声读物领域的第一个国家标准,《有声读物》国家标准在中宣部出版局的悉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由全国新闻出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有声读物专业委员会组织,广东大音音像出版社、中国盲文出版社、人民教育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高等教育出版社、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在内的28家出版机构、有声阅读平台、科研机构和技术企业共同编写。该标准对完善标准体系、促进有声读物精品创作和传播以及引领有声读物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深化此项国家标准的推广和实施,《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采访了全国新闻出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的相关负责同志,进行相关解读。


  提高效力级别 引领行业发展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在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在助力数字出版发展等方面,标准的出台有何重要意义?

  答:有声读物作为当前“互联网+”“人工智能+”时代最贴切人民生活的阅读方式,具有强伴随性的特点,能充分解放读者的眼睛,已经成为全民阅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有声读物》行业标准提升为国家标准,进一步提高其效力级别,结合最新数字技术对标准内容进行修订和完善势在必行,也是出版、工信、残疾人等我国各相关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这项国家标准的制定将对于规范(包括面向盲人、视力障碍者等)有声读物加工制作,指导各领域的有声读物应用水准,强化多行业协作管理,提升有声读物内容选作能力,增加听书阅读体验服务素质,引领有声读物在全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满足功能性需求 回应适用性难题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围绕《有声读物》标准制定,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组织出版单位和学校等各领域专家学者共同参与。其中,各单位都关注哪些问题,标准重点解决了哪些?

  答:此次GB/T 44144-2024《有声读物》国家标准系从CY/T 183-2019《有声读物》行业标准升级而来。在《有声读物》行业标准颁布前,国内外尚无关于有声读物的相关标准。国内与有声读物直接相关的标准有两项,分别是GB/T 16463-1996《广播节目声音质量主观评价方法和技术指标要求》和GB/T 33665-2017《声像节目数字出版物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随着近几年声频技术的提升和有声读物内容呈现方式的多样化,《有声读物》行业标准的指标设定、功能要求等部分内容已经不适用。此外,《马拉喀什条约》于2022年5月5日对中国生效,有声读物已成为盲人、视力障碍者获取文化和教育的重要来源。因此,对《有声读物》行业标准进行修订和升级的呼声越来越高。为保证标准适应当前的技术和产业发展需要,以及我国能切实履行《马拉喀什条约》等国际公约相关权利和义务,推动国内国际标准化协同发展,《有声读物》国家标准得以立项和制定。

  相比《有声读物》行业标准,《有声读物》国家标准主要有以下内容变化。第一,提升标准技术门槛。《有声读物》行业标准研制时为2017年,当时声频相关技术采标参数较低,如压缩比(码流)仅有128kbps。在近两年,5G等无线传播技术普遍升级,网络传输速度几何级提速的背景下,这一码流已经偏低,妨碍到有声读物未来的高质量发展。但考虑到行业提升涉及投入成本,此次国家标准在行业标准原有的128kbps压缩比(码流)、44.1kHz采样频率及16bit量化位数的基础上,提出了“大于等于”上述指标的技术要求,既明确鼓励引导行业制作更高技术参数的有声读物产品,也确保了行业有充足的时间进行调整应对。第二,增加了面向视力障碍人士的技术要求。国家标准中规定了导航声音标签,根据有声读物内容和章节等添加了相应层级数量的导航通知或提示音,并说明每一层级所包含的内容。


  细化具体要求 填补指标空白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该标准在有声读物的生产、发布、质量检测等方面作出了哪些要求?为适应数字出版当前的发展需要,标准有哪些有针对性的要求与规范?

  答:内容生产方面,首先对内容展现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包括:遵守公序良俗,无不当言论,符合正确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舆论导向;内容完整,语义清晰明确;具有合法版权。与现有管理规定更加贴合,从根源上确保了有声读物的内容制作质量水平,保证了意识形态导向的正确性。其次从声音呈现上,对有声读物的声音制作水平提出了全新要求,包括:吐字清楚,发音表意准确、语速合理;声音定位明确,空间感真实;无杂音,无噪声等。最后,从声音制作指标方面提出了新要求,一方面是根据当前声频技术的发展态势,增加了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平均响度”计量声频音量大小的指标;另一方面,增加了采用全景声制作的有声读物输出的各项指标,提出了全景声输出的采样频率、量化位数、音频格式、平均响度、最大真峰值电平、压缩比(码流),填补了新闻出版行业对于全景声方式制作出版物的技术指标空白。

  发布方面,《有声读物》国家标准对有声读物的载体必备信息和发布运营平台两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第一,有声读物载体的必备信息:应在适当的位置标注有声读物的名称、内容简介、作者、作者简介、演播者、发布时间、制作者等信息;正式出版的有声读物应取得国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标识。第二,有声读物运营平台的基本条件:具备平台运营相应资质;专职编辑人员具有出版或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同等专业能力水平;制定严格的内容审读、技术核验的工作流程;按照标准中对于内容展现要求和技术要求的相关规则进行准确审核;对版权信息进行核验。

  质量检测方面,从扬声器电声要求、扬声器位置和检测设备3个方面对检测条件提出了具体要求,评测方法则要求分别按照《广播节目声音质量主观评价方法和技术指标要求》《声像节目数字出版物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的方法,采用主观评测与客观评测的方式对有声读物质量进行评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