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权协会聚焦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问题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能被视为作品吗

作者:本报记者 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4-01-16

  “人工智能代表着新的生产力,极大地降低了人力成本,提高了生产效能,因此需要有一种法律来保障其健康发展,当然也需要用法律来对其进行适度规制。”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在出席1月13日由中国版权协会主办的远集坊第六十一期活动时强调。

  本期活动以《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研讨思享会》为题,邀请了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副理事长顾炳中、金山办公首席执行官章庆元、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卢海君、腾讯研究院高级工程师王鹏等嘉宾,共同探讨生成式人工智能业态下版权保护的新路径、新对策。活动由中国版权协会常务副理事长于慈珂主持。


  研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问题,应遵循三个原则


  阎晓宏在演讲中表示,对人工智能的态度,不应扼杀它的发展,而是要在安全、伦理、道德等方面进行符合人类利益的限制。对主要表现为文字、声音、图像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所产生的内容,应纳入著作权法的范畴,不仅合理而且可行。在讨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问题时应该遵循三个原则,在学术讨论中应贯彻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即保护创作者原则、利益平衡原则、惠及社会和公众原则,特别是第三个原则尤为重要。虽然要贯彻著作权法这些基本原则,但不宜套用。另外,要以“淡化所有权,强化使用权”的精神来推进无形资产的运用。

  对大模型训练中使用作品如何看待?阎晓宏认为有两个关键方面的认识需要明确。首先,授权使用难以做到,合理使用不尽合理,现行著作权法中未授予其法定许可,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能被视为作品?他认为,衡量是不是作品最根本的标准,就看其质量是否高于一般人类的水平,“如果我们不把它纳入到著作权法的作品定义之中,而却把大多数人类低水平的作品视为作品的话,在理论与法理上说不通,在实践中也行不通。可以按照法定许可的思路,需要学界法律界深入讨论”。其次,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能否构成作品,要看人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大还是机器发挥的作用大,此外,还要基于作品的独创性、智力成果和一定表现形式来衡量。总之,基于二分法,把高质量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纳入著作权法的作品范畴予以保护,使其更好造福人类、服务社会发展。


  下结论还为时过早,应“让子弹再飞一会儿”


  “就目前来讲,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版权下结论为时过早,从立法角度进行规范也尚不成熟、为时过早,应‘让子弹再飞一会儿’,否则将会影响技术发展。”顾炳中在演讲中说。

  顾炳中在谈到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版权问题时认为,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处于初始阶段,对其引发的版权问题应给予更多的宽容和时间、实践去验证。此外,要及时对其发展予以跟踪和密切关注,特别是对可能带来的版权问题要进一步研究,但不能匆忙下结论。一旦发现其引起了重大社会问题,与社会现行法律和价值观发生冲突时,一定要及时加以规范,而现阶段应以研究和跟踪为主。但对于明显侵权的行为要及时阻止,特别是要引导研发机构在大模型训练过程中注重权利的保护。“要以发展的眼光去看待新技术带来的版权问题。”

  卢海君在演讲中用“旧瓶焉能装新酒”来描述他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法律制度的看法。他认为,目前人工智能训练的风险主要存在于输入端和输出端,也就是模型训练中的数据合理来源问题以及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问题。如何解决旧瓶装不了新酒的问题,卢海君建议,在模型训练阶段,大模型开发者应保留并按要求披露训练数据,还应避免将训练数据以单个艺术家名称、单个商标等标记,而应该用更一般的描述来代替;在内容生成阶段,著作权法应该鼓励公众利用新型的创作工具。


  2024年或是AI大模型落地元年


  “2024年将是AI大模型落地的元年,将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将AI大模型应用在实际的工作中。”章庆元预测说。

  章庆元介绍了AI大模型及国内企业应用的现状。第一类是对话式应用,包括文心一言和ChatGPT等,都属于对话式的AIGC应用,对企业来说最重要的作用就是产生各种各样的内容,对工作效率的提升帮助很大。第二类应用是Copilot,即利用大模型生成代码能力进行工作。第三类是Insight,即知识洞察,未来可以起到企业大脑的作用,极大提升工作效率。

  作为技术型的专家,王鹏在演讲中介绍了AIGC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他认为,人工智能将会给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带来颠覆性的改变和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