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包装致损有责

作者:冷必元 毛佳宁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3-10-25

本版图片均为资料图片


  有一则2019年发生在浙江省海宁市的打火机运输包装安全事故案例。罗某将打火机装在纸箱交付托运部,但未明确标识纸箱内的货物是打火机,只在纸箱上印有“直打006”“向上”“轻放”“怕湿”“防火”等字样与标识。接到该批次托运业务后,托运部将业务交由荣荣公司承运。托运部工作人员将毛绒布和打火机等货物装上荣荣公司运输车辆,并在送货单上将打火机标注为“电子机”。荣荣公司将车辆开至欣欣公司卸货,卸货时发生火灾,火势蔓延至紧邻欣欣公司厂房南侧的旺旺公司厂房,导致旺旺公司厂房设备、存货等财产被烧毁,损失金额达328万元。旺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罗某、欣欣公司、托运部、荣荣公司对自己的重大财产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是各被告对火灾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首先,被告罗某未尽到包装义务导致火灾事故发生,应承担过错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七条、第六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于所托运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方式包装,或者按照通用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则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方式予以包装。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八条规定,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根据《GB 12268-2012 危险货物品名表》,被告罗某所托运打火机内的丁烷气体,在危险货物类别中被认定属于易燃物品。对于该类具有易燃特性的危险物品,从业人员具有特别包装义务,没有尽到包装义务而致损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GB 12463-2009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要求,该类危险货物应采用木箱作为运输包装。另根据《GB 190-2009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要求,危险货物的运输,应当将危险货物品名表所确定的危险货物正式运输名称及相应编号标示在每个包装件上,同时要在包装件上做好尺寸合适的方向标记、高温运输标记、易燃气体危险提示标记,且标记应当明显可见和易读。

  其次,托运部对自己未尽到包装义务而导致的事故也应承担过错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不得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合包装进行运输。托运部作为专门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主体,没有尽到对危险物品进行妥善包装和区分装运的法定义务,导致部分打火机在卸货过程中被压破而造成大量丁烷泄漏聚集。

  最后,荣荣公司也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荣荣公司作为实际承运人,在看到物流交接清单上载明的货物为“电子机”且客观上并无“电子机”产品的情况下,并没有向托运部详细询问并核实货物状况,未尽到承运人的义务,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作者单位:湖南省包装标准与法规重点研究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