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在线音乐传播平台的反垄断监管

作者:周亚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3-10-19

  超级互联网在线音乐平台作为游戏规则的制定者,通过降维进入唱片公司业务及对内容传播和消费者大数据垄断,形成了从内容到传播渠道一体化的“娱乐帝国”。在音乐互联网平台高歌猛进的同时,内容制作者却无法分享作品被广泛传播的红利,因此,音乐反垄断应当进一步加强。

  反垄断的目的并不是反对平台做大做强,而是要给具有垄断地位的超级互联网平台“戴上镣铐”:第一,作为棋盘的平台不能滥用规则对唱片公司实施差别待遇;第二,超级在线音乐平台不能降维进入唱片公司业务形成版权实质性垄断,而应该不断优化自己的基础设施服务,让唱片公司和音乐权利人不断提升效率;第三,平台不能独享作品传播和消费者的大数据资源与收益,平台大数据属于公共资产,平台创造的价值和收益,也应该通过新的制度设计,通过多种渠道返还给行业企业和公众。

  音乐行业反垄断需进一步加强

  超级互联网在线音乐平台通过纵向的经营者集中,大量收购唱片公司进入内容制作领域,从而形成自版权层面对内容的垄断,并在平台实行结算和流量的差别对待,导致唱片公司无法获得作品在平台传播的真实数据,被迫接受不合理的授权条款和版税规则,无法获得合理回报,也无法从公平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多的收益和激励,创新被抑制。

  对于消费者来说,超级互联网平台对音乐内容的垄断导致了平台内容的单一化、价格的高昂化、服务的低质化。至今,消费者仍无法实现在同一个APP听到所有歌曲,也无法享受到市场竞争带来的价格优惠和服务提升,而只能忍受超级互联网平台的高额收费和低效服务。

  因此,数字音乐行业需要进一步对在线音乐行业加强反垄断,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和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音乐内容产业创新发展。

  在线音乐行业目前存在的问题

  2021年7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取缔了超级互联网平台之间独家版权的壁垒。时过两年,在线音乐传播市场在仿佛平静的表象下暗流汹涌,超级互联网平台以纵向收购普通企业的方式,通过对内容公司的控制实现版权垄断。所以,超级互联网平台的垄断现象依然没有根除。

  当前,在线音乐行业反垄断还远远不够。超级互联网平台依然通过上述更为隐蔽的方式维系着实际上的独家版权地位,并通过对唱片公司的差别待遇及对传播大数据的垄断追逐最大化的剩余价值;通过与其他平台签订高额转授权费用、设置过高分成比例、限制播放量等,使得其他平台无法承担或使用其授权的版权资源;通过与其他平台签订排他性合作协议、设置不公平竞争条款、采取技术手段等方式,阻碍或干扰其他平台使用其授权以外的版权资源;通过与其他平台签订长期合作协议、设置自动续约条款等手段,阻止或排挤其他平台与原始版权方直接合作。

  这些做法不仅违反了相关的反垄断法规,也损害了唱片公司及其他平台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竞争力。这些做法实际上是对独家版权协议的变相延续和替代,对行业健康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

  对在线音乐行业反垄断的建议与展望

  为了有效地解决在线音乐行业反垄断的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第一,加强对超级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监管,对平台降维介入普通企业业务的纵向经营者集中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和禁止,从源头上打破其对版权资源、流量入口、算法技术等方面的垄断。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对超级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其违反反垄断法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纵向经营者集中、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相关部门还应制定和完善相关的规范和标准,禁止平台介入普通公司业务,要求平台完善和优化基础设施,实现数据共享、算法透明、流量分配等,促进互联网平台之间的公平竞争与合作。

  第二,提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平衡和保障中小权利人的合理收益和发展空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该充分发挥其代表广大中小权利人与传播巨头平等协商的制度功能,参与制定平台规则,为中小权利人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机会。

  第三,推动超级互联网平台公开作品传播数据,优化完善基础设施,以促进音乐内容产业获得合理回报,能够创新发展,并从终端上提升消费者的体验和满意度。音乐内容产业在改善生存环境的同时还应该注重消费者的需求和喜好,不断提升音乐内容和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如个性化、社交化、互动化等。

  总之,在线音乐行业反垄断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产业各方共同努力和配合。只有实现在线音乐行业反垄断,才能促进音乐内容产业健康发展。

  (作者系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理事长兼总干事,本文系作者在第九届中国国际音乐产业大会上的演讲内容,刊发时有所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