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二审裁定一件美术作品著作权权利归属案件,当事人并不因拥有作品登记证书当然享有著作权

作品登记证书是“身份证”,并非“万能证”!

作者:本报记者 徐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3-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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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作品的类型有多种,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划分出不同的作品类型。很多人对“作品”概念模糊,侵权现象在典型案例中频频出现。

  日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一件美术作品著作权权利归属案件。在该案中,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云牌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牌公司)明明进行过著作权登记,为何二审法院不认可其所拥有的著作权权利?《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梳理案件全过程发现,关键在于,我国的著作权登记制度不作实质审查,当事人并不因作品登记当然享有著作权——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服装上的图案雷同引纠纷


  云牌公司成立于2019年6月,是一家服装、服饰、鞋帽设计、研发、销售公司。深圳市南山区致尚致美服饰店(以下简称致尚致美服饰店)成立于2021年3月,是一家服装、服饰、鞋帽销售机构,该店经营者刘叶曾是云牌公司员工。

  2021年,云牌公司总经理张云发现,致尚致美服饰店的两家门店销售的多款服装与自己公司的产品类似,尤其是服装上印有的花鸟图案几近雷同。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云牌公司分别向深圳市南山区荔秀街区112栋管理处、荔秀服饰文化街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进行投诉。在投诉未果的情况下,云牌公司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

  在一审中,云牌公司提交了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数字作品备案证书等证据。其中,广东省版权局出具的作品著作权登记证载明,作品名称:花鸟图,作品种类:F美术,作者:张云,著作权人:深圳市云牌服饰有限公司,创作完成日期为2020年8月24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20年12月30日,登记日期为2021年5月24日,证书后附有作品样图。根据样图显示,涉案作品为两只鸟站在花丛的图案。

  此外,深圳市版权协会于2021年5月10日出具的数字作品备案证书记载,作品名称为“喜鹊花圆领裙”“喜鹊花旗袍上衣”“喜鹊花旗袍拼接裙”“喜鹊花套装”“喜鹊花”,申请人为深圳市云牌服饰有限公司。


  条件不足 一审判定侵犯著作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云牌公司主张保护的涉案作品“花鸟图”为两只形态各异的喜鹊鸟站在种类丰富的花朵和叶子中的图案,该图案的形状和组合体现了作者的选择、判断以及独特的个性,通过其独特的艺术构思、构图等创作手法使该作品具有艺术美感,属于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应受法律保护。涉案作品已在广东省版权局申请了著作权登记,其作品著作权已经初步确认,具有一定的公信力与公示性。

  经比对,致尚致美服饰店在其经营的两家服装销售门店中销售的“喜鹊花西装套装”“喜鹊花拼接裙”等被控侵权服装上使用了与涉案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图案。致尚致美服饰店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且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在其销售的服装上使用了云牌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侵害了云牌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基于刘叶自2019年5月至2021年3月在云牌公司任职,其离职后成立了致尚致美服饰店。云牌公司使用涉案作品“花鸟图”制作的服装最早发布于2020年12月30日的微信朋友圈中,刘叶作为云牌公司员工具有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性,并且结合深圳市版权协会出具的证据综合认定,致尚致美服饰店明知或应知销售的服装为侵权产品,不满足主观善意的条件。因此,致尚致美服饰店关于合法来源的抗辩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有作品登记证书 也不一定是著作权人


  致尚致美服饰店、刘叶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于是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张云是否为涉案美术作品的作者,云牌公司是否为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致尚致美服饰店、刘叶辩称:被上诉人未提交创作底稿,涉案作品非张云创作完成,不应被认定为著作权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发表涉案作品之日前,已经在其他渠道接触到涉案作品;被上诉人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

  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规定,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故云牌公司应对其权利基础进一步举证,比如创作过程。

  据此,法庭进一步询问张云的创作过程,张云称其手绘了花鸟图,再交由其他公司修改、上色。法院当庭令其现场绘图,张云称其系服装设计,并非美术专业,不会画画。从创作过程来看,张云自述系其绘制手稿,但又称不会画画,不是美术专业,前后矛盾。云牌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为涉案美术作品的成图,均不是证明创作过程的直接证据。

  二审裁定认为,因云牌公司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美术作品的作者为张云、云牌公司为著作权人,故其与本案不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原告主体不适格,二审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致尚致美服饰店、刘叶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错误,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可以看到,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证据之一,但不是作为唯一证据被法院采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都可以作为证据,形成证据链,相互印证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