亟须加快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立法

作者:胡开忠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3-09-07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对于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要意义。2020年1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及时研究制定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等领域保护办法”,这凸显了民间文艺版权保护立法的迫切性。在实践中,因民间文艺作品的收集、整理、传承、利用、发展等纠纷频繁发生,亟须推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立法进程,以版权保护助力民间文艺的传承和发展。


  争议亟须通过立法及时解决


  1991年6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正式施行,该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其后,《著作权法》历经2001年、2010年和2020年三次修订,但是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条款未作任何修改和调整。2014年9月,国家版权局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但因争议较大,该草案未公布实施。

  由于缺少相关立法,给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带来了不少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人民法院根据著作权法的理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案件进行了审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但是,有些人民法院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受理,使此类纠纷难以解决。例如,江西省广昌县甘竹镇赤溪曾家孟戏《孟姜女送寒衣》系明代正统年间曾紫华所创,后来只留存于赤溪曾氏族人之中。戏曲专家毛礼镁在2005年出版的《江西广昌孟戏研究》一书中附录了曾家孟戏剧本,并注明“赤溪曾村《孟姜女送寒衣》”。魏叶国在2016年3月出版的《广昌孟戏》一书收录的“舍溪孟戏《孟姜女送寒衣》”剧本实际上就是赤溪曾家孟戏《孟姜女送寒衣》剧本,其剧本的关目、曲牌及故事情节、人物道白与赤溪曾家孟戏基本一致。被告魏叶国在引用上述剧本时,未明确注明此为赤溪曾家剧本,始终只以起源地“舍溪”冠名,称之为“舍溪孟戏”。广昌县甘竹镇图石村赤溪村小组认为,魏叶国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其著作权,也严重伤害了赤溪曾氏族人的感情,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孟戏系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之规定,在国务院尚未出台正式的保护办法之前,本院审理该类案件没有法律依据,故应当驳回原告起诉。由此可见,只有尽快推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立法,才能有效解决相关纠纷。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使用中涉及多种争议,需要通过立法及时解决,这些争议包括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权利保护期限等。例如,郭颂等人创作完成的《乌苏里船歌》系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但在“99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开幕式晚会演唱时,节目主持人介绍,郭颂老师演唱的《乌苏里船歌》明明是一首创作歌曲,但我们一直以为它是赫哲族人的传统民歌。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组委会将此次开幕式晚会录制成VCD光盘,署名方式均为“作曲:汪云才、郭颂”。赫哲族人认为郭颂等人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故于2001年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颂和电视台以任何方式再使用《乌苏里船歌》时,应当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这个案件体现的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精神权利保护问题。此外,张艺谋等人在电影《千里走单骑》中将“安顺地戏”传统剧目《战潼关》和《千里走单骑》内容剪辑到了影片中,但在影片中将以上内容称为“云南面具戏”,也引起了有关精神权利保护争议。

  在财产保护权利方面,“刘三姐”案、“妈勒访天边”案,都涉及在古老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基础上演绎作品的获酬权的保护问题。


  有利于促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和利用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传承和利用中也涉及多种法律问题,只有确定相关作品的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内容、权利保护期限以及对权利的限制,才能正确传承和利用相关作品。

  例如,白广成与其兄白大成是北京鬃人的唯一传承人,“跑驴”是北京鬃人的传统制作项目。2007年5月,白广成制作完成了涉案作品“跑驴”,该作品底座刻有“北京鬃人白”的字样。后来,北京稻香村公司生产的“老北京”广式月饼的包装盒和手提袋上使用了涉案作品“跑驴”。白广成认为北京稻香村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在解决这个案件时,就涉及这样的法律问题:“跑驴”是否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白广成对于“跑驴”享有什么权利?北京稻香村公司是否有权使用该作品?其他人是否有权制作与“跑驴”类似的作品并享有著作权?

  在“梁祝”著作权纠纷案中也涉及类似问题。刘南薇于上世纪40年代末50年代初,创作完成了越剧剧本《梁山伯与祝英台》。刘南薇去世后,刘耕源、刘朝晖作为子女依法继承了该剧本的著作财产权。扬子江音像公司未经授权在其出版发行的越剧《梁山伯与祝英台》VCD中使用了该剧本,且未署名,引发了相关纠纷。此案涉及的问题包括:改编者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享有什么权利?各个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改编版本之间有什么关系?


  增强我国国际话语权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一些国外团体不仅盗用中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且进行歪曲、篡改,这不仅侵害了我国的财产权利,而且伤害了我国人民的感情,危害了我国的文化安全。

  例如,我国民间传说《花木兰》本意是赞扬花木兰勇敢善良的品质、忠孝贤德的观念以及保家卫国的集体主义精神。但国外公司制作的动画电影和真人电影《花木兰》却将花木兰塑造为一个具有美式个人英雄主义的形象,且服装、化妆、道具等设计更是处处充斥着西方文化符号的滥用和粗暴的文化嫁接,严重曲解了中国的传统文化。在“马面裙事件”中,法国高奢品牌迪奥于2022年发布的“标志性的迪奥廓形”中长半身裙大量抄袭和复制了中国古代服饰马面裙的设计,却称之为“全新设计”,这种文化挪用行为是对我国传统文化赤裸裸的掠夺。

  为了解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在加快推动制定《保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公约》,目前已召开了47次会议。我国作为一个民间文艺资源大国,如果在运用知识产权保护民间文艺方面能有所突破或有所建树,无疑会对相关国际规则的谈判起到支撑和引导作用,从而有利于增强我国国际话语权,更加有力地影响国际规则的制定。

  总之,为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规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播和利用,鼓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和发展,促进传统文化繁荣,我国应当加快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立法相关立法工作。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国家版权局国际版权研究基地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