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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
电影音乐版权案引关注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3-08-24
随着越南娱乐业蓬勃发展,电影和视频游戏对音乐的需求急剧增加。有时,电影配乐中的歌曲会像电影本身一样受欢迎。
众所周知,要在电影中使用歌曲,电影制片人通常需要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所有者达成协议,以获得使用该作品的许可,并约定版税金额。否则,他们的使用可能被视为侵犯版权。但是,如果电影制片人与歌曲的所谓版权所有者达成协议,后来发现此人并未真正完全拥有该歌曲版权,那么会发生什么?最近在越南发生的一起备受瞩目的案件揭露了这个问题。
电影配乐引发版权诉讼
由Ly Hai推广有限公司出资出品的电影《Face Off 4-The Walking Guests》于2019年4月首映,并很快大获成功。在这部电影中,Ly Hai使用了一首名为《Ganh Me》的歌曲。2019年3月,Ly Hai与音乐家Quach Beem签署了使用合同。2019年4月24日,Quach Beem获得越南版权局颁发的版权证书,被确认为歌曲所有者。
版权纠纷发生在2019年11月,当时一个名叫Truong Minh Nhat的人发现《Ganh Me》的歌词与他在2014年6月创作并发布在其Facebook上的一首诗几乎相同,并且这首诗早在越南版权局向Quach Beem颁发版权证书之前就存在了。Nhat对Quach Beem与Ly Hai提起了侵犯版权的诉讼。Nhat在请愿书中要求法院承认他是《Ganh Me》歌词的作者和所有者,并命令Quach Beem更正版权证书中的虚假信息并赔偿损失。Nhat还要求法院命令Ly Hai: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前停止在所有媒体和平台上使用《Ganh Me》;在大众媒体上道歉,称未经许可使用他的诗并提供错误的作者信息;将他命名为电影中歌词以及所有相关文章和帖子的作者和所有者并赔偿损失。
2022年4月,胡志明市人民法院(HCMC)作出一审判决,承认原告是《Ganh Me》这首诗的作者和所有者。法院进一步裁定,将包含原告诗歌的歌曲《Ganh Me》登记为版权作品是一种盗用原告诗歌版权的行为。法院随后接受了原告对Quach Beem的索赔,包括部分损害赔偿要求。关于Ly Hai,法院裁定该公司根据与音乐家的合同在其电影中使用这首歌是善意的。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对Ly Hai的几乎所有主张,除了原告提出的让他作为电影歌词以及其他相关文章和帖子作者的要求。
Quach Beem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但胡志明市高等法院维持了原判。
各方对裁决持不同意见
越南《2015年民法典》第133.2条规定了民事交易中善意第三人的保护机制:“当民事交易无效,但被交易的财产已在主管机关登记,然后通过另一笔交易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此人依据该登记进行交易时,这种交易应属有效。”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财产所有者可以要求过错方退还适当的费用并赔偿损失,但他无权向“善意第三方”收回财产。但是,越南法律中没有关于第133.2条的进一步指导,也没有对“善意第三方”作出具体定义。
在一审判决中,HCMC裁定Ly Hai使用该歌曲是善意的,但没有具体说明其是“善意第三方”,也没有为裁决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判决书引起了律师和从业人员的不同意见。
许多人认为,Ly Hai不能被视为能享有第133.2条保护的“善意第三方”,因为只有一项交易,即Quach Beem和Ly Hai之间的交易。如果没有“另一笔交易”,就没有第三方。因此,原告有权要求法院宣布Quach Beem和Ly Hai之间的合同因Quach Beem的虚假陈述而无效。此外,根据越南的知识产权法,任何未经所有者许可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除特定允许的例外情况外,将被视为侵权。因此,Ly Hai应根据原告的要求承担侵权指控的责任。
相比之下,其他人则认为,没有必要进行多笔交易来确定“善意第三方”。如果被交易的财产已在主管机关登记,并且一方依靠这种登记进行民事交易,则该交易有效。因此,该方将被视为“善意第三方”,可以依据第133.2条来保护其权利和利益。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