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孙燕姿”翻唱音频的法律问题

作者:应雨晴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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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段时间,“AI孙燕姿”翻唱的经典歌曲在各大网络平台上走红,许多人对其版权相关话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目前,大部分观点都认为“AI孙燕姿”的翻唱行为可能会对被翻唱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及孙燕姿本人构成侵权,并且会对音乐行业市场秩序造成一定的冲击。

  然而,科技的进步与改革必然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阵痛,但并不能因此去限制一项新技术的推广。如何以现有的法律规则规制和调整新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使其助力推动社会生产力与创造力的发展,是版权人应当思考的问题。

  “AI孙燕姿”所面临的侵权风险,可以通过取得相关权利人授权的方式加以规避。由此,如何认定“AI孙燕姿”翻唱音频的法律性质?其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他人应当如何利用此类AI翻唱音频?这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与明晰。


  “AI孙燕姿”翻唱音频构成录音制品


  “AI孙燕姿”的翻唱不构成音乐作品。《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和鼓励自然人的创作。虽然满足一定条件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也可被拟制为作者,但其前提是存在由自然人创作的作品。因此,只有自然人创作的内容才能成为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AI孙燕姿”系依靠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技术,学习并模仿自然人孙燕姿的虚拟歌手,不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作者”的条件,其翻唱不构成音乐作品。

  “AI孙燕姿”翻唱音频构成录音制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其与音乐作品的不同在于,后者能够通过节奏和曲调的变换等手段表达作者的丰富情感,具有较高的独创性。而录音制品则是单纯通过录制对已有声音进行固定,其中或采用了剪辑等简单加工方式,但其独创性程度尚无法满足《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

  以歌曲《发如雪》为例,歌曲本身因悠扬的旋律和动人的曲调而构成音乐作品,自不待言。而“AI孙燕姿”以歌手孙燕姿的声音“演唱”了《发如雪》,其本质为对原音乐作品的机械表演。该翻唱系自媒体博主通过开源项目录制而成,在此过程中并未投入任何创造性劳动,也未赋予歌曲任何新内容,故因其独创性不足而仅构成邻接权意义上的录音制品。


  “AI孙燕姿”形成的录音制品仍受《著作权法》保护


  擅用“AI孙燕姿”录音制品,可能会侵犯录制者的邻接权。录音制作者就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需要注意的是,录制者权的行使,并不以获得被表演作品著作权人许可为前提。

  即使“AI孙燕姿”的翻唱未获得原音乐作品著作人授权,录制者仍能对其录音制品享有邻接权。因此,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将录有“AI孙燕姿”的翻唱音频上传至网络中,供公众在任意时间和地点点播或下载的行为,将构成对录制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此外,若有公司欲将“AI孙燕姿”的翻唱音频制作成唱片出售或出租,则将侵害录制者的复制权、发行权或出租权。

  特定情形下使用“AI孙燕姿”录音制品,需向录制者支付报酬。现行《著作权法》在第四十五条中首次为录音制作者增设了传播录音制品的获酬权,即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无需经过录音制作者的许可,但应当向其支付报酬。需要注意的是,录制者的获酬权并不属于法定许可的范畴。法定许可是对专有权利的限制,以法律已规定专有权利为基本前提。但录音制作者并未被赋予广播权和表演权这两项专有权利,故而其仅享有单纯的获酬权。因此,诸如电视节目或网络主播在直播中播放“AI孙燕姿”的翻唱音频、餐厅利用扩音设备播放“AI孙燕姿”的翻唱音频等行为,虽无需经过录制者的许可,但也须向其支付报酬。

  当AI技术的革命浪潮席卷音乐行业时,以“AI孙燕姿”为代表的虚拟歌手或将成为未来新的流行趋势。“AI孙燕姿”的翻唱,因不符合自然人作者和独创性的要求,而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录音制品。一方面,录制者应及时与原音乐作品权利人达成许可协议,以确保相关行业合规发展。另一方面,录制者就该录音制品享有邻接权与传播录音制品的获酬权,他人在使用与传播AI歌手的翻唱音频时,应获得录制者的授权或向其支付相关报酬,以规避侵权风险。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