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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42集电视剧《瀛寰之志》全剧被网站和APP播放
法院一审判播出方赔付100万元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3-04-06

□本报记者 赵新乐
资料图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日前对永信国际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永信公司)诉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咪咕公司)电视剧《瀛寰之志》著作权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咪咕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永信公司发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判定咪咕公司赔偿永信公司损失100万元以及合理开支106240元,并连续30日公开发布致歉声明。
播放历史电视剧引纠纷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了解到,《瀛寰之志》是一部42集历史电视剧,该剧是以道光年间著名爱国人士、改革家、福建巡抚徐继畬的一生为故事主线的大型历史剧。由导演陈家林执导,吴镇宇、姜武、刘威等主演,总投资6000万元摄制,2013年完成。徐继畬写的《瀛寰之志》是一本放眼看世界的奇书,在国际上,特别是美国和日本也有很大影响。
永信公司诉称:2012年,原投资制作单位中视星娱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星娱)因拍摄资金困难,引进了永信公司出资2000多万元与之合作。2013年11月,中视星娱与永信公司签订了《著作权转让协议》,把电视剧的著作权转给了永信公司。永信公司依法取得了《瀛寰之志》电视剧的完整著作权,独家拥有这一著作权。随后,11月22日,永信公司又取得了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中视星娱也向永信公司出具了转让著作权的《承诺函》。2019年,咪咕公司未经永信公司授权,在其网站上对外首次完整播放了该剧,在其APP上也播放了片段,点击量超8000万次。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涉案电视剧的市场价值为8314.82万元。
咪咕公司辩称:咪咕公司所播的涉案电视剧所获授权源头是中视星娱,转让时中视星娱曾声称是由它负责涉案电视剧的发行工作,享受涉案电视剧的发行权,在与永信公司签署转让协议后,事实履行过程中永信公司依然委托中视星娱发行涉案电视剧,所以,咪咕公司对涉案电视剧的版权链尽到了完整审查义务。即使认定咪咕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侵权且需承担赔偿责任,永信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与合理费用,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永信公司基于评估意见主张涉案电视剧市场价值8000余万元的意见不能成立。
赔偿损失的数额成争议焦点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该案涉及以下焦点问题:永信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该案诉讼;咪咕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侵犯了永信公司享有的著作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前《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后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的,持续到《著作权法》修改后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根据已经查明的涉案侵权行为停止时间为2020年8月底,故本案适用修改后的《著作权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永信公司提供的《电视剧〈瀛寰之志〉合作协议》、著作权登记证书、著作权转让协议、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永信公司系涉案电视剧的著作权人,且系涉案电视剧的唯一著作权人,对于侵害涉案电视剧著作权的行为有权提起诉讼。在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电视剧第一次播出是在咪咕视频网站上,而咪咕公司在涉案网站上提供涉案电视剧并未获得永信公司的许可,且其提供行为可以使不特定公众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电视剧,故咪咕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对永信公司发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也是双方争议的焦点。永信公司主张根据评估报告予以确定,咪咕公司不予认可。法院认为,该评估报告系永信公司单方委托作出,且评估人为自然人,该证据不足以证明永信公司的实际损失。故综合考虑涉案电视剧的传播情况、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酌定。
一审判决之后,双方均提出了上诉,案件仍在二审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