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网络版权 促进创新发展

——网络著作权法律热点问题研讨会上的声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3-04-06

□本报记者 汤广花 文/摄
  网络著作权法律热点问题研讨会现场。
  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网络内容产业在取得长足进步的同时,也面临盗版行为更加隐蔽、形式更加多样等难题。3月31日,由湖北省委宣传部(省版权局)指导、湖北省版权保护协会主办的网络著作权法律热点问题研讨会在武汉举办,来自高校、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行业的嘉宾代表共商网络版权健康发展之策。

网络著作权侵权花样翻新
  “磨铁旗下拥有图书、娱乐、文学、动漫等业务板块,我们的业务都是‘长’在著作权上的。”研讨中,北京磨铁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魏子熙介绍说,过去磨铁卖书主要依赖线下渠道,现在是线上占80%、线下占20%;过去的主要网络渠道是京东、天猫,现在抖音和快手成了其最大的自渠道,随之而来的就是网络版权保护问题。“融媒体时代,从‘剧本杀’到短剧再到数字藏品,内容载体不断迭代,盗版方式也在不断变化,这给企业的版权保护带来挑战。”魏子熙期待企业与网络平台方携手应对盗版,以区块链技术提升版权确认和公证的效力,对盗版类侵权诉讼建立更高效的诉讼机制,同时,推动网络判赔标准能够与行业发展相适应。
  武汉华著科技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黄继墨说,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网络文学正面临侵权盗版的“三座大山”,即盗版平台、搜索引擎和应用市场。她在发言中介绍移动搜索转码阅读服务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时表示,转码技术原本是为了将电脑端的HTML网页格式转化成适配手机端的WML网页格式,并去除被链接网站的广告和垃圾信息,提高移动端用户的阅读体验,但近些年已经异化成网络盗版的重灾区,严重影响到版权方的直接利益。这种转码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直接侵权,由于涉及较多技术性质认定的问题,在实践中较为复杂,司法认定难,给权利人带来许多维权障碍。
  当下,越来越多的人使用移动阅读APP进行阅读,盗版APP随之泛滥。在北京博易创为公司法务专家张嘉琦看来,整治盗版APP,首先建议转变有关部门的APP备案审核方式,从形式审查提升为实质审查,除了申请材料完整性、规范性,还要就材料真实性、申请相关内容合法性进行审查;其次,提升应用分发平台的备案门槛,拒绝明显不具备运营能力的个人申请网站备案,或者拒绝代办公司代为申请备案;再次,加强应用市场的审核义务,在分发入口处实施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
  湖北知音传媒集团法务部法务专家赵小璇着重探讨了新媒体账号所有权归属问题。新媒体账号因拥有一定的粉丝数量、影响力而具有商业价值,具备了价值属性。赵小璇介绍了微信、微博、抖音等平台对新媒体账号所有权的约定,同时提出期望:“网络虚拟财产保护问题是保障,是基础,是关键,我们迫切希望从法律层面或者司法实践层面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权属等进行规范。”
  中南大学网络文学研究院院长欧阳有权认为,网络文学具有多重价值,但其价值的实现急需版权保护,“维权是网络文学的生存命门”,欧阳有权说,因为网络文学会因出现盗版遭受严重损失。好在,为了打击盗版,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文件,采取了一系列行动,目前还可以借助高科技,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监测等,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

合理使用适用标准需完善
  信息网络传播权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吗?在网络销售场景中,经营者需要展示商品图片以吸引消费者,如果销售的物品涉嫌侵权,网店经营者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可以用什么理由进行抗辩呢?全国审判业务专家陈锦川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法理分析。《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陈锦川认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和发行行为是各自独立的,由不同的权利所调整。《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只是规定发行者有合法来源抗辩,并不意味着“其他”行为的主体没有过错,也不能以此为由,为不承担赔偿责任进行抗辩。
  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杜颖聚焦影视短视频创作中的合理使用问题。《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对于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中包括“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合理使用”的认定,不同法院会采用不同的观点。从域外因素主义模式下看合理使用的认定,要综合考虑被告使用行为的目的和性质、被使用作品的属性、使用原作品的数量和程度、对原作品潜在市场的影响等要素。杜颖认为,影视短视频中合理使用适用标准还需进一步完善,例如,目前《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只有“介绍、评论和说明”,关于滑稽模仿、戏仿是否一定放在“评论、说明”里还需要界定;“适当引用”涉及量和质之间的关系,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多方合力打击网络侵权行为
  关于网络著作权审判热点难点问题,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尹为进行了详细分享。以网络侵害著作权的经济损失赔偿问题为例,他说,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作品类型多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的手段多样,赔偿标准难以统一;大量著作权侵权案件,因取证固证困难等原因,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无法通过证据确定,无法实现精细化赔偿;法院多采用法定赔偿,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裁判尺度统一上的困惑。尹为也表示,无论如何,“保护权利人是所有知识产权法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永恒不变的主题”。
  为了助力解决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近年来,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创新推动知识产权检察精准服务。据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主任叶镭介绍,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挂牌督办为契机,统筹各方面的版权保护力量,整合保护资源,形成大安全保护格局,特别是案件办理期间针对网络侵权案件发现难、取证难,充分发挥检察责任,组织行政执法机关、侦查机关、特邀学者召开联席会议,针对搜集行政证据情况和公安机关侦查情况提出详细的意见,引导公安机关对案件全面侦查,追根溯源打击。此外,在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人才培养专门化的同时,将丰富的高校资源与专业化、职业化检察队伍联合,将法律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实现了检校资源互补。
  武汉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仲裁院院长陈迈也表示,该院积极发挥仲裁制度优势,服务知识产权保护。例如,通过走访、调研、座谈会等不同形式落实版权保护宣传工作,实地了解版权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运行情况;由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专业性较强,积极引入知识产权行业优秀的专业人士,为武汉知识产权领域的仲裁员和调解员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仲裁专家队伍;针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多、维权时间长、成本高、易泄露商业秘密等问题,出台委托调解、调解+仲裁确认等多种纠纷化解模式,努力营造安全、稳定、舒适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