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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久为功,让“3・15”成为“365”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3-03-28
每年的3月15日,都会有一批民众熟识或正在“破圈”的商标、产品登上媒体显要位置,它们或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或有违诚信服务。
可以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一天是对各厂商的一次大考。就如网友戏言:“不少企业公关都会在‘3・15’当天加班加点地守在屏幕前,在瑟瑟发抖中等待……”
网友的戏言,不仅说出了很多企业在“3・15”当天的状态,更表达出对于媒体持续做好新闻舆论监督的期盼。事实上,在信息爆炸的时代,新闻报道和信息传播早已经成为社会治理和舆论引导的重要手段。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指出:“新闻媒体要直面我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直面社会丑恶现象和阴暗面,激浊扬清、针砭时弊。对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意见大反映多的问题,要积极关注报道,及时解疑释惑,引导心理预期,推动改进工作。”
然而,一年只有一个“3・15”,但人们每天都要消费,要和商家打交道,消费者的实际体验,并不会因为日历上显示的时间是3月或是其他月份而有所不同。
作为党的政策主张的传播者、时代风云的记录者、社会进步的推动者、公平正义的守望者,媒体对于民生发展的新闻舆论监督不能只停留在“3・15”,让“3・15”如阵风一样,吹过之后就风平浪静,而应驰而不息,久久为功。否则,仅靠“3・15”主题报道的有限时间段,也难以获得长期有效的结果。
作为人民幸福之基、社会和谐之本,民生连着民心,民心凝聚民力。媒体只有做好舆论监督,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才能“拯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放大正面宣传效果,彰显出新闻媒体的责任和担当,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多力量,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
然而,媒体在新闻舆论监督过程中也要注重规范自身行为。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施行,新闻舆论监督报道走在了法治的轨道上。如明确规定正当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同时也对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等新闻行为设置了“规则底线”,如规定有“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需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完善不仅充分保障了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合理限度,也确保了舆论监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有助于让“3・15”成为“365”,让会发霉、变质、黑心的企业每天照照阳光、消消毒,让民生大计每天都可以得到阳光普照的保护,也让媒体可以更好地承担责任、展现担当,提振消费信心,激发消费潜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