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出台――

规范行政处罚行为 更好服务文化产业

作者:汤广花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2-11-17

  □本报记者 汤广花

  行政处罚所具有的快速、高效、精准的特点,让其成为打击侵权行为的一把利剑。近日,湖北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省电影局联合出台了《湖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湖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标准》),以进一步规范全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领域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扎实推进依法行政。

  依据湖北实际制定而成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了解到,《规则》和《指导标准》是在原有的《湖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及《湖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试行文件两年来的实施情况,以及湖北全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的实际情况制定而成。

  《规则》中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全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主管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选择确定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时限等的权限。

  《规则》要求,新闻出版、版权、电影主管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程序正当等原则,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公示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裁量的合法性、合理性。

  各级新闻出版、版权、电影主管部门负责规范、监督本级行政区域内对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工作。上级新闻出版、版权、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下级新闻出版、版权、电影主管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工作。此外,各级新闻出版、版权、电影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更或执法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及时以补充规定的方式对本级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实施情况评估,适时修订或废止。

  执法有过错将被追责

  根据《规则》规定,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裁量制,即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等级。

  记者注意到,《规则》中明确列出了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包括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新闻出版、版权、电影主管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规则》中还列出了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违法行为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经国家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公告、通报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因同种违法行为二年内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再次被新闻出版、版权、电影主管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查处的;隐匿、破坏、销毁、篡改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鉴定人、执法人员的。

  《规则》不仅规定了对侵权人的处罚措施,还包含“裁量监督”相关内容,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规则》规定,新闻出版、版权、电影主管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发现自身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主动纠正。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包括因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因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的;因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