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络诽谤应当“零容忍”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2-07-21
□木须虫
近日,安徽合肥一女子在社交媒体上晒出了自己的订婚照,不料却被人谣传为某会所技师。女子无奈拿出自己的社保缴费清单和日常工作截图辟谣,目前该女子已向派出所报警。对此,有律师表示,诽谤他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诽谤罪。(7月20日极目新闻)
在网络时代,诽谤、侮辱等人格侵权犯罪,既可能是目的,如恶意的泄愤报复;也有可能是手段,如借热点炒作。同时,由于网络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影响力大,诽谤、侮辱等人格侵权也容易成为恶意伤害的一种选择。
此外,人格名誉侵权,也容易诱发网络道德围观,成为舆情热点事件,在广泛传播的同时,往往都伴随有严重的网络暴力,其对被侵权人身心伤害并不亚于其他类型的暴力伤害。如,个案一人造谣,一众网友跟风起哄。无论是无意还是恶意的,往往只言片语就会给受侵害人带来严重困扰,严重的还会毁掉一个人。如浙江郎某、何某造谣女子出轨诽谤案,受害人不但患上了抑郁症,还因为谣言被辞退,一度找不到工作,被“社会性死亡”。
网络诽谤之类的人格侵权多发,高伤害而低成本是重要诱因,也成为网络伤害的一扇破窗。堵上这扇破窗,要坚持“零容忍”,严打“出头鸟”,下大力气改变法不责众的困局,否则,网络时代里,人人都可能成为被侵害的对象。
坚持对网络诽谤“零容忍”,关键是强化人格权的司法保护,捍卫网络时代公民的合法权益,织密法治网,让网络空间依法、守法、尊法。
一方面,要加大类似诽谤案件的惩治力度,提高违法犯罪成本,根据网络人格侵权犯罪的特点与危害,厘清治安处罚与涉罪涉刑的界线,降低入刑门槛,固化裁量弹性,让侵权者付出对称的代价,形成足够的震慑。
另一方面,要降低诽谤等人格侵权司法维权的门槛。网络侮辱、诽谤与其他涉人身财产的犯罪相比,有其特殊性,在民事侵权与刑事侵害之间,存在模糊地带,需要通过自诉程序来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而且自诉救济通常面临举证难的现实困境,往往成为维权用不起的“武器”,容易使得一些犯罪行为逃脱司法惩处。应当建立此类案件自诉与公诉的衔接机制,细化相关标准,降低司法保护的门槛,使得像个案一样诽谤的受害人,都可以简便地向公安机关报案求助,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只有“小恶大治”才能保证网络言行不任性枉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