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细化阅读障碍者保障机制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2-05-05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 于波
《马拉喀什条约》约定了五项强制性义务:第一,实施限制的作品类型必须涵盖文字作品;第二,实施限制的权利类型必须包括复制权、发行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三,仅政府授权或承认的“被授权主体”才有权制作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第四,仅阅读障碍者有权获得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第五,缔约国必须允许境内被授权实体向境外被授权实体和受益人提供无障碍格式版作品。
如何完成国内法转化是未来一段时间内各部门需要合力解决的关键问题。基于条约的要求与我国具体国情,只有通过行政立法的方式补足现有《著作权法》的缺口,妥善处理关键问题,在保障阅读障碍人士文化需求的同时尽量降低相关制度对著作权人以及产业造成的影响,方能最大化条约在我国生效带来的积极效果,惠及广大阅读障碍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