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墨新国标实施谨记注意事项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1-04-14

  4月1日起,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的《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正式实施。该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技术文件。根据标准内容,特汇编如下注意事项。

 

  标准适用范围

  根据该标准的要求,油墨样品在送样测试时,应送检出厂状态的油墨,而不是实际使用过程中经过调配或稀释后的施工状态油墨。

  标准明确指出,该标准不适用于调节油墨上机性能的添加剂、稀释剂、印刷时的洗车水等产品。

 

  油墨分类

  标准按照油墨产品组成中使用的主要稀释剂的差异,将油墨分为五类,即溶剂油墨、水性油墨、胶印油墨、能量固化油墨、雕刻凹印油墨。

  油墨中VOCs限值要求分别为:

  溶剂油墨:凹印油墨≤75%,柔印油墨≤75%,喷墨印刷油墨≤95%,网印油墨≤75%。

  水性油墨:凹印油墨中,用于吸收性承印物≤15%,用于非吸收性承印物≤30%;柔印油墨中,用于吸收性承印物≤5%,用于非吸收性承印物≤25%;喷墨印刷油墨≤30%;网印油墨≤30%。

  胶印油墨:单张胶印油墨≤3%,冷固轮转油墨≤3%,热固轮转油墨≤10%。

  能量固化油墨:胶印油墨≤2%,柔印油墨≤5%,网印油墨≤5%,喷墨印刷油墨≤10%,凹印油墨≤10%。

  雕刻凹印油墨:≤20%。

 

  注意事项

  包装标志:按标准检验合格的油墨产品应在包装标志上明示所属油墨类别,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要求的可明示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油墨产品。

  禁用溶剂清单:油墨产品在生产中不应人为添加卤代烃,以及乙苯、环氧丙烷、苯乙烯等17种溶剂。

  (来源:《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