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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换肤”能否搭电影美术形象“顺风车”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1-02-25
□本报记者 黄琳
涉案游戏《梦塔防》中上线电影角色同名皮肤。资料图片
什么是游戏中的皮肤?就是指游戏的装饰和饰品,可以根据玩家喜好更换皮肤,一般需要用人民币充值点券进行购买。杭州互联网法院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北京某影业公司与杭州某网络公司、北京某网络公司、某科技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杭州某网络公司、北京某网络公司立即停止对“哪吒”“敖丙”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就著作权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共计100万元;被告杭州某网络公司公开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
三被告:侵犯“哪吒”“敖丙”形象著作权
《哪吒之魔童降世》电影制作精良,且经过北京某影业公司的宣传和推广,成为国内具有很高市场知名度的影视作品,“哪吒”“敖丙”等电影主要角色也众所周知。北京某影业公司享有对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及电影中“哪吒”“敖丙”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权利。
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于2019年10月26日影院公映下档,杭州某网络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开始通过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及微博以“国民CP来临进驻塔防世界”“今年最火爆的两位三太子!哪吒和敖丙的CP组合”等文案宣传涉案游戏《梦塔防》将上线“哪吒丘比特皮肤”“敖丙赵云皮肤”。《梦塔防》游戏中用户购买英雄后可以购买相应皮肤,每款皮肤旁边均有角色介绍内容。
法院审理查明,三被告在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公映下档后不久,在涉案游戏《梦塔防》中上线电影角色同名皮肤,并使用电影剧情设定宣传该皮肤,利用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热度为游戏造势,明显具有“搭便车”的故意,共同构成对北京某影业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三被告实施了侵害“哪吒”“敖丙”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著作权权利,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法院认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某影业公司主张保护的“哪吒”“敖丙”两个美术形象系由色彩、线条、图案构成的艺术造型,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且并无证据表明其不属于北京某影业公司创作或者来源于公有领域,“哪吒”“敖丙”两个美术形象构成美术作品。经比对,《梦塔防》宣传文案、涉案游戏皮肤中使用两个美术形象与“哪吒”“敖丙”美术作品在发型、面部五官特征、面部表情、服饰方面完全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故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成立。
对电影作品的保护是保护其在连续图像形成中的独创性表达,因此在侵权判定中所要审查的是被告是否利用或复制了原告的连续画面独创性表达。对电影情节的保护,应该从电影画面中剥离出来,本质上应该还原为对文字作品的保护,因此在判定电影画面是否侵犯电影作品著作权时,应当比对两部电影画面是否一样,并不是比对两部电影故事情节是否一样。北京某影业公司主张涉案游戏《梦塔防》宣传文案、游戏角色介绍使用了电影作品《哪吒之魔童降世》情节,偏离了作品分类的基本规则,即将性质完全不同的独创性表达作为同一作品对待。综上,对北京某影业公司诉请侵犯电影作品改编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哪吒”“敖丙”与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之间已经建立了稳定的联系,具备了特定的指代与识别功能,电影中关于主角“哪吒”“敖丙”的角色设定以及故事情节,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涉案电影存在广泛的受众群体,“哪吒”“敖丙”角色形象也为公众所知悉。被控宣传文案及《梦塔防》中介绍哪吒、敖丙相关角色及皮肤文字内容,使得消费者容易对涉案游戏《梦塔防》与涉案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角色形象、人物设定、电影情节产生混淆和误认,特别是容易对涉案游戏《梦塔防》的版权来源产生误认,应当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畴。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游戏中角色皮肤的虚拟形象系统、功能均存在不同差异,在不涉及提升游戏实力的前提下,改变特定可变数字形象的外观为虚拟形象“换装”已经成为当下游戏行业重要的盈利模式和二次元文化群体最重要的消费内容。本案积极探索“游戏换肤”的侵权边界及电影作品画面保护的路径,再次引发业界对于游戏带来的新型侵权法律模式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