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读《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1-02-10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无证排污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条例》,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