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于波:

《著作权法》修订顺应了版权产业发展新趋势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0-11-19

  核心观点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表明了对未来新兴文化产业发展的包容态度。

 

  《著作权法》自2010年修订后的10年间,随着信息网络高速发展,不断涌现出新的作品创作和传播方式,短视频、网络游戏、虚拟现实等领域迅速崛起并逐渐形成独立的文化产业链,然而这些新形式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始终悬而未决。此次《著作权法》的修订顺应产业发展趋势,对新问题进行了正面回应,体现了著作权立法与文化产业发展的紧密联系。

  统一“视听作品”扩展客体范围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三条相较于旧法,以“视听作品”概念替换原先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扩大了这一类型客体的保护范围。一方面,由于计算机动画技术的发展,连续的画面不再需要通过“摄制”这一手段来完成;另一方面,网络游戏、VR出版物等新兴客体由于不符合传统类电作品的构成要件,在出现侵权纠纷时,司法观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通过引入“视听作品”的概念替换已经过时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作品分类,从立法层面肯定了技术发展带来的新的创作成果。

  但视听作品这一概念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类电作品时代的遗留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在《著作权法》修订之前,类电作品与录像制品的界限一直是学界和司法实践的争议焦点,两者的分界线究竟是独创性的有无还是独创性的高低,目前仍未形成定论。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并未就此问题作出明确回应,作品保护范围的扩张甚至使两者之间的边界更加难以界定。

  修正广播权能兼容网络转播

  根据旧法规定,广播权为“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这一定义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暴露出两个问题:第一,直接以有线方式传播作品不能纳入该概念范围,只能使用“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兜底条款保护;第二,“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排除了“无线转播”行为,这使得互联网实时转播即互联网直播行为的侵权认定变得十分困难。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吸收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中广义的“向公众传播权”概念,将广播权重新定义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的权利”。在解决上述问题的同时使广播权的权能更加清晰完整,并且减小了司法适用难度。未来在解决作品互联网直播问题时,能够提供较为明确的分析思路。

  打破“作品”限制规制“深层链接”

  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现行法局限于以交互的方式提供作品的行为。在深层链接技术出现前,司法实践中的“服务器标准”几乎可以涵盖所有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但在深层链接技术逐渐兴起后,视频网站可以直接设置指向第三方网站服务器中视频文件的链接,达到在浏览器网址不跳转的情况下观看被链网站文件的目的。

  此种行为由于绕过了“上传”这一手段,不存在“提供作品”的行为,故不适用服务器标准。长期以来,学者们虽然提出了“用户感知标准”“实质呈现标准”等认定作品提供行为方式,试图对服务器标准进行修正,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也较为混乱。

  新法则通过从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中删除“作品”二字,使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再囿于“提供作品”,提供侵权链接等行为也被纳入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从而有利于全面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规范视频聚合平台合法健康发展。

  开放客体类型保护新兴产业

  在上述视听作品客体概念和著作权权利内容扩张的同时,新法为了使保护范围更加周延,打破了我国延续近30年的“作品类型法定”传统,在第三条第九项中作出了作品类型开放的规定,体现了立法对新技术的包容态度,为未来可能出现的新作品类型进行了留白,一定程度上调和了法律的滞后性。

  但对此也有学者持保守态度,认为开放的立法模式导致法院可能基于对作品性质和特征的不同理解,过度使用自由裁量权,进而无限扩张作品范围,从而增加作品类型的不确定性和法律的不可预测性。实际上,新法作出开放性规定的同时,间接对司法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法院都需要对法律规定有更为深刻的认识。即开放作品类型的目的在于体现立法的前瞻性,防止随着科技发展而涌现出的新作品类型因法律滞后而无法受到完整的保护,而非将现有的、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不合理地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否则将违背立法本意,导致《著作权法》保护的外延不当扩张。

  此次修法对信息网络飞速发展期间涌现出来的新问题进行了集中回应,并表明了对未来新兴文化产业发展的包容态度,但囿于著作权本身的复杂性,法律未予言明之处尚待实践的检验与反馈。

  总体而言,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在整体框架方面基本满足了实践需求,但仍期待后续司法解释及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补充,使著作权法律体系更加详细与完备,成为指引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明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