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见证的《著作权法》对中国音像行业的影响

作者:周建潮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0-10-29

  《著作权法》自1990年9月颁布,至今已有30个年头。与国外著作权立法相比,30年是短暂的,但新中国著作权法律保护从无到有,从不够完善到不断完善,经历了一个不平凡的发展历程。笔者1984年进入中国唱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唱)工作,2015年年底退休,亲身感受了《著作权法》发展过程对中国音像行业的影响。

  《著作权法》颁布之前,中国音像业界对版权保护的认识是粗浅的,仅限于使用他人音乐作品需要付酬、不能盗用他人的录音制品,缺乏完整的版权概念。当时,根据中唱制定的稿酬标准,公司分别向词、曲作者支付稿酬,对佚名或地址不详的作者,稿酬暂由公司寄存。既无作者许可,也没有合同约定。在当时,按制度支付稿酬,不瞒不漏,已属于非常规范的出版管理状态了,作者也非常乐见自己的作品被录制成音乐制品,由国家出版社正式出版。

  上世纪80年代,随着众多音像出版社的成立,音像产业走向了市场化,作品使用乱象丛生。比如,直接翻唱港台唱片上的音乐作品,邓丽君、凤飞飞、刘文正的歌都被广泛翻唱,一时出现各类“小邓丽君”。还有,如果一首歌火了,马上就有许多歌手翻唱,市面上出现了许多音像出版社的不同版本。至于各音像出版社是否按规定支付稿酬,大概只有出版社自己知道。

  1990年《著作权法》颁布,中国音像业迎来了依法使用作品、依法维权的时代。《著作权法》颁布初期,作者、使用者、司法机关都在实践中学习和使用法律,对法律的认识有一个渐进的过程,与法律配套的行政法规尚不完善,尤其是缺乏法定许可支付标准。1992年,中唱上海公司出版的《红太阳》风靡市场,短短3个月,磁带销量突破500万盒,一些作者的版权意识开始觉醒,觉得唱片公司的产品销售得那么多,而自己则拿那么一点稿费,这似乎不公平,于是写信向中唱“讨公道”。

  中唱也觉得应该给作者增加稿酬,但无章可循。作为特例,中唱上海公司最后决定,以50万盒为一个等级,每超过50万盒销量,为作者增发一次稿酬,变通解决了这个矛盾。1993年8月,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规定了录音制品版税支付标准为:批发价×版税率×发行数,并规定了3.5%的版税率,其中音乐部分占60%,文字部分占40%,由此规范了录音制品版税支付标准和出版管理。中唱公司据此制定了出版管理流程,按规定向音著协支付作品使用费,并把是否已交作品使用费作为出版审核项目之一。作为中国规模最大的唱片公司,中唱一直受到版权相关各方的格外关注,这也促使中唱在版权使用上小心翼翼。在长期诉与被诉的过程中,锻炼了出版管理队伍,提高了版权管理水平。

  《著作权法》颁布后的30年里,唱片公司在经营实践中学法用法,逐渐成熟起来,通过不断学习《著作权法》及海外唱片公司成熟的运作方法,版权意识越来越强,维权水平越来越高。随着市场变化,唱片公司已把艺人、版权作为主要经营产品,版权合同越来越复杂,包括对艺人的制约与利益分割、词曲作品的财产权归属、细分不同使用环境的使用权的归属与授权、授权使用的时间与利益分配等。随着科技的发展,新媒体的不断出现,版权的使用领域也越来越广,版权实现的价值也越来越大。传统唱片虽式微,以版权为基础的音乐产业所创造的产值却不断攀升,展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可以说,没有版权保护,就没有音乐产业。

  作为一名从事唱片出版30多年的出版管理工作者,我对版权工作有两点体会:

  一是在法律层面,笔者感觉现行《著作权法》更侧重于保护词曲作者的权利,对录音制作者权利的保护力度不够,譬如,广播权、表演权就没有充分考虑录音制作者的权益。事实上,录音制作者不仅在音乐作品的录制、宣传推广、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投入大量资金,而且在录制过程中进行了深度再创作。譬如,演员的演唱风格的确定、配器的选择、录音制作、后期母带制作,都是对原作的多重创作,同一作品,不同的制作人会制作出不同风格的录音制品,这里蕴含着大量的智力劳动。音乐产业必须有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立法在充分保护词曲作者权利的同时,也应充分保护录音制作者的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受到保护,投资人对音乐产业的投资积极性将会更高,音乐产业将更为繁荣,由此必将给词曲作者带来更好的回报。

  二是在管理层面,版权是有价值的,但在财务报表上却未能体现,这对国有出版社的业绩考核有重大影响。一个音乐公司(或者是出版社)是否能深耕细作、经营久远,不在于当年创造了多少利润,而是要看是否积累了能产生长远效益的版权资源。因此,对国有音乐公司(出版社)的业绩考核不应局限于利润,而应把版权积累等同于利润看待。

  笔者坚信,《著作权法》通过30年的实践与多次修订,版权保护的立法水平与司法审判水平将越来越高,人们版权保护的意识会越来越强,中国版权事业将达到一个新的高度,版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必将促进中国音乐产业的振兴与繁荣。

  (本文作者系中国唱片集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