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装设计著作权如何保护

作者:李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0-07-16

  □李

  现代文明不断发展进步,使我们的着装更多成为在特定场合、身份下彰显个性、传递时尚、表现美感的一种外化表达。时装的创意设计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对广大时装企业来说,学会运用《著作权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是一个值得重视和深入研究的问题。

  不是所有与时装设计有关的智力成果都受《著作权法》保护

  虽然现代意义上的时装设计兼具实用性和艺术美感,凝结了时装设计者的创意智慧,但并非所有与时装设计有关的智力成果都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比如,时装设计中的概念观点、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等,根据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就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同时,我国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一样,遵循《伯尔尼公约》的著作权法定原则,在我国立法未明文规定“时装设计”可作为一类独立的作品类型,同时也未创设“实用艺术品”作品类型的情况下,很难将时装设计作为一个整体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司法实践中大多通过拆分时装设计的著作权构成要素,来保护时装设计中具有艺术美感的独创性表达。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这一点,可结合时装设计的制作工艺予以阐释。一款时装设计从创意到成衣,其制作过程一般要经历三个步骤:第一,绘制一幅完整的时装效果图(行业也称产品设计图),时装设计师对于时装的整体风格、主题、造型、色彩、面料的思考,将通过效果图表现出来。第二,用纸张制作出时装的立体裁片样板,像高级定制、婚纱、礼服等都会对裁片进行反复修改,以斟酌成衣效果。第三,根据设计要求,按照裁片样板裁切面料,缝制或用机器制作出时装成衣。按不同步骤创作(创造)的时装效果图、裁片样板以及时装成衣等智力劳动成果,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归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时装效果图和时装立体裁片样板在适用《著作权法》保护方面有明显不同

  对于绘制成的时装效果图,如果具有一定的科学审美意义,可作为图形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果效果图的设计感较强,具有较高的文艺审美意义,也可以主张以美术作品进行保护。此时,如果他人接触了原图,未经许可直接复制、抄袭形成的设计图,将构成著作权侵权。当然,侵犯的是何种权利?是复制权还是演绎权?这需要根据新图和原图的相似程度进行判断。

  而对于时装立体裁片样板的界定,目前各界未形成统一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它构成对图形作品或美术作品“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另一种观点认为,图形作品处于科学领域,虽具有一定美感,却主要服务于实用功能,按图形作品进行制作或生产的产品只有在其“实用功能成分和艺术表达成分实现物理或观念上的分离”的情况下,才能真正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该制作或生产行为才能称为著作权法意义上“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美术作品与图形作品不同,处于艺术领域,按美术作品进行制作或生产的产品可直接认定“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业界持后一种观点者较多,也就是说,当时装效果图只能作为图形作品保护时,按照图纸制作时装裁片或成衣的行为,不一定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他人经抄袭时装效果图制成的成衣,在部分法院看来可能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这是目前大多数权利人诉讼不利的原因――效果图未认定达到美术作品的独创性和美感要求。

  所以笔者建议,广大设计者和时装企业在时装设计时尽量不要为了省事,在体现由点、线、面和几何图形构成的科学之美的同时,也要充分利用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使其成为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裁制完成的时装成衣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可获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英美法系国家认为,时装成衣属于生活日用品的一种,其造型设计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主张构成“实用艺术品”。这与《伯尔尼公约指南》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25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即时装(服装)可作为“实用艺术品”或“纺织品设计”施予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目前没有对实用艺术品作出明示性规定,但司法界对时装成衣的保护仍参照了国际主流的“实用性和艺术性相分离”理论:当受保护的艺术表达部分能够与物品的实用功能部分在物理或观念上分离开来,即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对于时装设计而言,由于功能性元素(如时装的领线、领型、门襟设计、衣袖、口袋等)基本都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而大部分的艺术造型元素(如塑腰、褶裙、宽搭等)又都处于公有领域或产生了“思想与表达的混同”,所以时装成衣中真正具有独创性的美感成分并不多。除了私人定制、限量手工制作、特定礼仪时装等服饰,大众意义上的普通成衣很难达到司法界目前对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认识高度。

  关于时装成衣上的花纹和图案的认定较为简单,通常认为只要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即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就可单独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这样的例子很多,比如路易威登时装上特有的格子花纹、米奇品牌T恤衫上的米老鼠造型图案等。

  独创性主张并非涉诉企业的合理抗辩事由。业界有观点认为,只要时装设计具有独创性、构成了作品,利用该成果的行为就一定不会侵权。其实,这种理解并不准确。独创性只是判断一种智力劳动成果是否构成作品的标准,而并非认定该成果是否侵权的标准。比如,时装设计企业在时装设计中参考了某摄影师的摄影作品,运用其中的元素绘制了一款具有美感的时装效果图,后成衣上市被摄影师发现并起诉侵权。该时装设计企业是不能以“我的美术作品具有独创性”作为抗辩理由的,即使提出法院也不会接受。因为该时装效果图有可能既构成美术作品,同时又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法院认定作品侵权,遵循的是“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原则,只要设计者接触过原告作品,其被诉侵权成果又与原告作品存在实质性相似,除非存在合理使用等法定的豁免理由,否则设计者的独创性主张只会影响对侵犯何种权利的判断,而不影响侵权的认定。也就是说,如果法院经比对后,认定被诉侵权作品与原告摄影作品相比具有独创性,则被告的美术作品(时装效果图)将构成原告摄影作品的演绎作品,此时可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演绎权。

  时装设计企业宜加强知识产权综合维权。时装的创意设计属于知识产权范畴,与有体物可以通过“占有”的方式宣示产权不同,一款时装的创意设计一旦被抄袭,企业往往难以第一时间发现。就算发现也很难通过自力救济的方式有效排除他人未经许可的使用,弥补经济上的损失,这也导致了时装设计近年来的侵权诉讼逐渐增多。

  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务看,关于时装设计的保护大致分为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权(含反不正当竞争)和著作权保护这3类。其中,对时装设计过程中的制作工艺、布料生产、工业外观,可主张通过申请专利进行保护。时装设计中的显著性特征可主张“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从而获得《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时装设计的平面效果图、产品设计图则主张作为图形作品或美术作品进行版权保护。时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保护措施,有针对性地做准备。

  当然,时装设计大多遵循时代的流行趋势,它的开发周期其实并不长,一般以季度或半年度作为时装投放的界点,真正需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所见不多。笔者建议,对于生产周期短、产品迭代快、现金流要求高的中小微时装企业,在不确定自己的外观设计是否具备足够新颖的特质时,可多考虑《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适用,这更有利于以季度潮流为主的时装设计法律保护。

  (作者系《中国版权》杂志社副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