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惩罚性赔偿!以侵权软件牟利应担重责

作者:本报记者 吴明娟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5-12-18

  近年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问题日益引发社会关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山东博某生物公司(以下简称博某生物公司)与广州埃某公司(以下简称埃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博某生物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750余万元惩罚性赔偿等判决。该案进一步明确了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为软件著作权司法保护提供了重要指引。

  在该案中,埃某公司发现其享有著作权的全自动血液分析仪软件被博某生物公司擅自复制,并用于后者生产的血细胞分析仪中,后通过多家关联公司对外销售。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在明知软件权属的情况下,仍持续实施复制、销售侵权软件的行为,侵权时间长、规模大、获利高,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据此,法院在核定赔偿基数的基础上,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最终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50余万元,部分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有力地维护了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对知识产权恶意侵权行为的严厉惩戒。

  软件著作权引纠纷,批量产销侵权产品遭起诉

  该案中,埃某公司系“EH8X全自动血液分析仪软件v3.0”“EHFX全自动血液分析仪软件v1.0”等4款全自动血液分析仪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上述软件分别于2018年至2020年间开发完成并取得著作权登记,其中“EH8X全自动血液分析仪软件v3.0”为主程序,其余3款为辅助程序,软件广泛应用于其EH8300等型号血液分析仪产品。

  2021年7月,埃某公司与济南鑫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宇公司)签订《试用协议》,向其提供1台EH8300三分类血液分析仪样机供免费试用,而鑫宇公司与博某生物公司存在紧密的关联股权关系。2022年7月起,博某生物公司开始生产BK-3100型血细胞分析仪,并通过其关联的山东博某贸易公司、枣庄博某公司等10余家公司,在阿里巴巴国际站等多平台对外销售该产品。

  2023年,埃某公司经公证取证发现,博某生物公司生产的BK-3100型血细胞分析仪所搭载软件,不仅运行界面、栏目设置与己方权利软件高度近似,还出现了“埃克森”“EH8300”“excbio”等专属特征信息,部分设备电路板与埃某公司EH8300设备电路板可互换且正常运行,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此外,博某生物公司在另案诉讼被起诉后,还通过加密SD卡、删除软件特征值、变更医疗器械注册证等方式掩盖侵权行为,继续销售侵权产品。

  2023年,埃某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博某生物公司停止修改、复制、发行侵权软件并销毁库存产品,其余关联销售公司停止发行侵权软件,同时请求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维权开支113252元,并要求博某生物公司在其官网及相关社交平台公开赔礼道歉。

  一审厘清侵权事实,适用惩罚性赔偿定责750余万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围绕三大核心争议焦点展开审理,并于今年6月作出一审判决。

  在原告主体资格方面,法院结合埃某公司提交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开发日志、源代码及生效判决等证据,认定埃某公司系涉案4款软件的合法著作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针对博某生物公司提出的“本案构成重复诉讼”的抗辩,法院明确,埃某公司此前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的诉讼,仅针对京东平台2台产品的销售行为,而本案主张的是博某生物公司的生产行为及非京东平台的全渠道销售行为,两案审理范围无重合,不构成重复诉讼。

  在侵权行为认定方面,法院查明,博某生物公司通过关联公司接触过埃某公司权利软件及样机,其生产的BK-3100设备软件与权利软件在界面布局、程序版本信息、特征代码等方面高度吻合,且存在专属标识,构成“实质性近似”。同时,博某生物公司与10余家关联销售公司存在共同的实际控制人,共享销售渠道与品牌资源,构成共同侵权,博某生物公司侵害了软件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和发行权,其余关联公司侵害了发行权。

  而在民事责任承担方面,法院认定博某生物公司的行为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一方面,其明知埃某公司为权利人仍持续侵权,主观故意明显;另一方面,侵权行为从2022年持续至2024年,产品远销海外,侵权规模大、获利高,情节严重。关于赔偿数额,法院结合被诉产品1022台的销售数量、15318元的单机售价,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体外诊断产品53%的平均毛利率,并综合软件在产品中的利润贡献率,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为250万元,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即经济损失750余万元,同时全额支持113252元的合理维权费用。此外,法院判令博某生物公司在其官网首页连续三日刊登道歉声明,10余家关联销售公司对其中500万元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维持原判,明晰侵权认定与赔偿裁量标准

  一审判决后,博某生物公司不服,以“审理范围错误”“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数额过高”等为由,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高院于今年8月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并于10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审理范围争议,法院明确,北京地区案件聚焦京东平台2台产品的销售行为,本案则针对生产及非京东平台销售行为,两案事实与诉求均不重合,一审审理范围认定准确。

  针对侵权产品数量争议,博某生物公司辩称产品出厂编号流水号为全系列血细胞分析仪累加编号,并非仅BK-3100型号。法院认为该抗辩与海关出口数据、产品生产记录矛盾,结合京东平台公证购买的产品编号(XXB310024061024),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数量为1022台,事实依据充分。

  针对惩罚性赔偿适用争议,法院指出,博某生物公司通过关联公司接触权利软件且知晓权属,在被起诉后仍继续产销侵权产品,主观恶意显著;其侵权持续超两年,产品内销与出口并行,侵权规模与获利均已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一审适用惩罚性赔偿于法有据。

  针对赔偿数额争议,法院参考理邦仪器、迈瑞医疗、迪瑞医疗等上市公司的产品毛利率,结合被诉产品销售金额及软件贡献率,认定一审确定的250万元赔偿基数与2倍赔偿倍数合理,同时确认113252元维权费用均有票据佐证且未超出合理范围,应予维持。

  浙江高院在判决中强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应兼顾技术创新与市场秩序,对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既能弥补权利人损失,亦能发挥司法威慑作用。本案的判决,为涉医疗器械领域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的裁判提供了清晰的裁量标尺,彰显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坚定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