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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著作权登记总量超1000万件——
从“量升”到“质增”,以市场转化激活创新动能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5-05-08
国家版权局公布的2024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情况显示,全年著作权登记总量达10630610件,较上年增长19.13%。2024年全国作品著作权登记量突破780万件,总体呈现较大增长态势。著作权登记总量超千万件的背后,凸显出我国版权事业与产业前行的哪些关键“密钥”?应对新挑战,如何巩固发展优势,推动版权工作实现纵深突破?近日,《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就此话题采访了行业专家。
数字跃升背后是高质量发展的强劲脉搏
深度观察2024年我国著作权登记总量的跃升,可以触摸版权事业和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强劲脉搏。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梁飞认为,著作权登记总量呈现出较大增长态势,背后动因不可忽视。这源于近年来,著作权登记部门积极推进“互联网+”服务要求,优化登记流程,提升登记效率,降低了登记成本,此举极大地提高了著作权人登记的积极性。
在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和新兴业态涌现的背景下,“人人都是创作者”,产生了大量的网络文学、短视频、直播、音频等新型作品。如电商平台对知识产权治理力度的加大,版权合法性证明需求的提升。“这进一步扩大了著作权登记的需求。”梁飞表示,版权服务实体产业同样表现明显,随着人们对产品创意消费需求的日益增加,催生了大量创意类作品如美术作品的创作,也推动了著作权登记数量的增长。
登记情况显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数量整体呈现快速增长趋势。2024年全国共完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2827213件,同比增长13.31%,其中,东部地区以约161万件占据57%的份额。具体来看,广东、北京、江苏位列前三名,其中广东省以超28万件领跑全国。
对此,梁飞认为,这一趋势不仅是版权领域加快版权强国建设的生动体现,更是我国科技创新迅猛发展的写照。其中,广东、北京、江苏位列前三名,与三地的科技、经济水平相吻合,三地的科技创新能力强、产业链完整、技术人才集中、软件产业政策支持力度大,这些条件都有利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数量的增长。
充分发挥著作权登记制度的最大价值
登记情况显示,登记量最多的是美术作品4285495件,占登记总量的54.92%;第二是摄影作品2478666件,占登记总量的31.77%;第三是文字作品728096件,占登记总量的9.33%;第四是影视作品136345件,占登记总量的1.75%。以上类型的作品著作权登记量占登记总量的97.77%。
成绩可喜,但作品著作权登记并非确权,相关作品在市场上流通、交易、转化率不高的现象,如何改变?怎样做到“量升质增”,充分发挥著作权登记制度的最大价值?
著作权价值通过交易实现,从著作权登记的角度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因为著作权作为无形财产,其权属不易确认,而通过著作权登记对权利归属的确认有助于为著作权交易的合法性、安全性给予背书。”梁飞表示。
此外,在作品交易的供需端,一方面登记了著作权的作品是海量的,其中不乏精品;另一方面,在作品使用端,对优秀作品的需求量也是巨大。“但现在欠缺的是能有效对接两端的中间平台。著作权登记平台具有先天的优势,因为著作权登记平台拥有海量的作品资源,如能在登记平台另行建设需求端,并在登记者充分授权的前提下,将能实现作品展示、需求的功能,为作品著作权的交易提供高效、准确的对接服务。”梁飞提到,一个运行高效成熟的著作权交易平台,也更有助于作者创作出更符合市场需求的高转换率的作品,因为通过平台展示的作品需求信息,能为作者提供更为清晰有效且符合市场流行趋势的创作灵感。
数字时代来临,特别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不断发展,新变化已然产生。当前著作权登记的依据是1995年实施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和2002年实施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梁飞告诉记者,上述办法的实施至今已有20余年,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当前著作权登记的需求。“因此应当早日予以修改,早日回应社会关注的登记性质、登记范围、登记机构、申请材料、登记流程、审查流程、批准流程、登记公告、登记撤销、登记费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等问题。”
多重发力呵护著作权登记成果
面对新变化与新冲击,我国著作权保护迎来了技术赋能与制度创新的机遇。南京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副教授闵超认为,我国需构建“立法—技术—监管—产业—教育”五位一体的著作权保护体系,重点推进生成式人工智能专项立法、全国AI版权认证、多方协同治理等工作,以应对技术变革带来的挑战和机遇,推动文化产业创新发展。
“立法层面需专项突破。”闵超建议,应加快制定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相关法规,明确开发者与使用者的权责。例如,规定技术开发者需严格筛选训练数据,确保生成内容不触犯他人著作权;使用者应标识生成内容,履行侵权处置义务。同时,《著作权法》的修订需回应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争议。虽然司法实践中已出现认定AI作品具有独创性的案例,但是仍需建立更清晰的创作贡献认定标准。
技术对抗与存证手段需升级。“可以运用数字水印、区块链技术实现版权存证与侵权监测。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性可确保权属清晰,AI算法则能够实时监测侵权线索,降低维权成本。”闵超举例说,微版权的电子证据已累计超50万次获司法采信。未来可推广此类技术,建立全国性AI版权认证平台,研发动态数字水印以对抗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的版权规避行为。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要求显式与隐式标识生成内容。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要求版权声明、第三方内容授权等。闵超认为,监管体系需动态化与多方协同,我国可借鉴其经验,强化训练数据合法性审查。同时,我国需要构建“政府—平台—用户”协同治理机制,由平台履行内容过滤义务,用户可通过举报机制参与治理。
目前,主流AI平台用户协议多将生成内容权益归用户,但需警惕“自认原创却侵权”的风险。闵超提到,产业协作需进行权益平衡与模式创新,建议建立AI版权清算平台,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版权追溯与分成。例如,影视、音乐等行业需探索AI辅助创作模式,厘清AI生成素材的版权归属与收益分配规则。
“公众教育需分层普法与技术科普。”闵超特别提到,针对创作者,应普及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风险与合规流程;针对公众,要提升其对AI虚假内容的识别能力;版权管理部门可联合平台开展专项宣传活动;学校也需增设AI伦理与版权课程。多重发力,提升著作权保护水平,呵护著作权登记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