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首例AI图片创作者维权案宣判——
AI生成内容也可受《著作权法》保护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5-02-27
使用AI工具创作得到的生成图能否被视为“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科学城法庭审结了一起“AI生成图被侵权”的著作权纠纷案。《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了解到,该案中,一家公司未经王女士同意,将其创作的AI图片用于广告宣传,王女士遂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该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AI创作的作品也属著作权保护范畴,并判决侵权的公司赔偿王女士4000元。
据悉,这是武汉首例AI图片创作者维权案,该案裁判确认了AIGC生成具有独创性的图片应当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可受《著作权法》保护。
AI生成图被盗用引流
王女士是一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创作者。2024年5月17日,她在小红书平台发布了一条含有使用“某AI”软件创作出的图片作品的笔记。这条笔记吸引了不少网友关注。平台截图显示,该笔记有3.5万点赞、6000余次收藏、660余条评论。判决书显示,王女士于2024年5月26日为这幅图片进行了登记,并获得了BluSea青鸾印平台签发的作品登记证书,用以证明该作品内容已由申请人通过该平台存证。
同年6月20日,王女士发现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抖音账号发布了AI绘画训练营广告,用于AI绘画售课。该广告中引用的图片与自己用AI创作的这张图片一致。她认为,这家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作品在抖音平台广告中引流获客,侵犯了自己拥有的图片著作权,遂诉至法院,要求该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该科技公司在庭审过程中辩称,案涉作品是由AI软件生成的,其对王女士本人对于案涉作品的贡献程度有多少、王女士本人是否为作品完全的创作者持有异议。该科技公司认可侵权事实成立,但对赔偿金额有异议,称其在得知侵权行为后已删除,不认可王女士主张的2万元赔偿。
王女士则认为,尽管该图片是由“某AI”APP创作而成,但创作是指用AIGC的软件工具创作出人们想象中需要的画面,需要通过关键词的撰写、输入,让软件生成自己想要的图案。“我们在创作过程中,脑海中要去构思我们的想法,我需要展现什么样的画面感,通过不断地调整关键词输入,控制输出的图案。”王女士说,涉案带有国风属性的图片,是她在三维古风的定语状态下,通过输入关键词而生成特定的图案,由于输入不同的关键词会产生不同的画面,即便是完全一样的关键词,也不可能生出完全一样的图案,因此,要想得到一张非常满意的图,就要不断地调试、不断地出图。“我大概画了几十张图以后,才达到这样的效果。”王女士强调,自己也对该图片进行了登记,某科技公司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
独创性程度是判定关键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技领域内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创作成果,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非思想或者创意本身。该案中,王女士使用AIGC软件生成的被诉图片与通常人们见到的照片、绘画无异,显然属于艺术领域,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受《著作权法》保护。
从被诉图片的呈现与王女士上述创作过程的关联性来看,王女士使用的关键词均与画面的元素及效果对应,生成的图片和王女士的创作活动之间具有一定的“映射性”。在王女士设置调整关键词、参数、风格光影效果并挑选图片最终获得被诉图片的过程中,王女士对生成作品具有一定程度的“控制和预见”,创作过程反映了王女士的构思、创作技法、审美选择,体现了其个性化表达。故被诉图片凝结了王女士的智力劳动成果,应予保护。
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被诉图片作为配图并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上用于网络售课推广,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案涉图片,侵害了王女士就被诉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关于该案应赔偿的具体金额,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法院认为,该案中王女士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经济损失,某科技公司的获利情况亦无法查清。综合考虑被诉作品的性质、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及王女士维权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某科技公司赔偿王女士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