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画析出音频能不能单独作为作品使用

作者:本报记者 徐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5-02-06

  从动画中析出音频在APP上进行传播,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视听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涉案作品《名侦探柯南》的终审判决给出答案。

  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创华文化公司)发现上海麦克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克风文化公司)开发的“蜻蜓FM”APP上存在名为《名侦探柯南过于TV版》广播剧,其音频内容与动画片《名侦探柯南》相应集数的音频内容一致。新创华文化公司作为《名侦探柯南》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版权总代理,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起诉至法院。法院终审判决认为,视听作品中的主题曲、插曲等音乐作品,具有独立的审美价值,可以脱离视听作品进行使用,但就台词配音而言,其是否可以脱离视听作品进行使用,则不能一概而论。台词配音是否可以成为“单独使用的作品”,与视听作品的类型密切相关。涉案音频作品系直接使用了已经摄制在视听作品中的台词配音,其并非对台词本身在脱离视听作品的场景下进行使用,故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单独行使著作权的情形,并判处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6万余元。

  “避风港原则”不能被滥用

  2018年2月2日,一审原告新创华文化公司发现一审被告麦克风文化公司开发的“蜻蜓FM”APP上,名为《名侦探柯南过于TV版》广播剧与动画片《名侦探柯南》内容相同。经比对,涉案被诉侵权作品1—50集的音频与原告涉案权利作品中相应集数的音频内容一致。

  日本著名漫画家青山刚昌在杂志上刊载的漫画作品《名侦探柯南》被相关机构改编并制作成动画《名侦探柯南》TV版全部剧集。动画《名侦探柯南》TV版全部剧集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版权及再许可和维权权利独占归属读卖电视播放株式会社所有,该机构及其再许可方有权独立以自己的名义追究权利侵害者的法律与赔偿责任。读卖电视播放株式会社将动画片《名侦探柯南》第1集至第703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电视播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影音制品复制出版发行权及上述权利的再许可权在授权期限内独占性授予原告为版权总代理。据此,新创华文化公司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蜻蜓FM’APP只是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被告已尽到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麦克风文化公司辩称,涉案权利作品系视频,而被诉侵权作品系音频,二者差异较大。被诉侵权作品不会替代涉案权利作品,亦不会影响权利作品的观看量,不构成侵权。涉案被诉侵权作品由用户上传,原告未向被告发送侵权通知,被告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且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麦克风文化公司的理由法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为,涉案APP系专业从事各类音频文件的平台,涉案权利作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应当知晓未经许可擅自上传涉案权利作品的行为可能会涉嫌侵犯相关著作权人的权益。但被告仍在APP内将相关音频进行了分类和排序,将被诉侵权作品列入最热动漫游戏的排行榜中进行推荐,为网络用户在线收听和下载音频文件提供了方便,被告的行为不符合提供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商的免责条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据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6万元。

  涉案音频不属于“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

  麦克风文化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之一是:涉案音频作品和新创华文化公司所主张的动画作品间存在较大差异。涉案平台上的音频内容,无法构成对动画作品的取代或代替。在整个行业市场中,涉案音频内容的传播,并不会导致权利方产生实际的损失。麦克风文化公司表示,一方面,涉案音频节目系麦克风文化公司自主审查后自行下架,主观上无侵权故意;客观上,上诉人并没有将涉案音频节目用于广告或任何商业行为,并未因涉案音频节目获得任何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名侦探柯南》是一个系统性的完整作品,主线剧情连贯、人物众多且彼此关系密切,单集或其中部分节目并不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完全独立的商业价值。

  新创华文化公司(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则认为,涉案作品《名侦探柯南》由动画画面和音频所构成,画面和音频均属于承载作品内容的有机组成部分。麦克风文化公司作为知名的音频平台,为迎合用户对作品形式的多元化需求,虽然只提供了动画的音频,但其承载的内容并未脱离涉案动画片本身,其提供行为属于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播放涉案作品的行为,侵害了被上诉人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被诉行为是否侵犯被上诉人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该案被诉行为表现为在上诉人运营的平台中存在提供涉案作品音频,该行为是否构成对被上诉人就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表示,涉案作品《名侦探柯南》是连续集式的动画片,其内容包含经过设计的人物特征、人物关系,以及一系列具有因果关系或逻辑关联桥段所形成的情节。诚然,视听作品中人物特征及人物关系的塑造,以及故事情节的发展并非必须具有台词配音,但对于如涉案作品《名侦探柯南》这类具有叙事性特征的视听作品而言,由于其涉及相对复杂的人物关系及故事情节,若缺少台词配音,有关的人物关系将无法正常展现,故事情节亦难以展开,结果上会导致受众无法理解作品所欲传达的思想,不能获得正常的欣赏体验。因此,台词配音是涉案作品不可分割的部分,不属于“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

  据此,二审法院认定被诉行为构成对被上诉人就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单独行使其著作权”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根据该规定,若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与“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无特别约定,他人要单独使用视听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应获得该作品的作者的许可,而非视听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申言之,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视听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构成对该作品作者著作权的侵犯,而非对视听作品著作权人相应著作权的侵犯。

  二审判决认为,《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单独行使其著作权”,是指对剧本、音乐等作品在脱离视听作品的情况下行使著作权。针对本案被诉行为,需就台词和台词配音进行区分。视听作品的台词本身可能是剧本的组成部分,若他人单独使用台词,则可能构成对剧本作者著作权的侵犯,而非对视听作品著作权的侵犯,但涉案音频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况。

  《著作权法》对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与视听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归属规则、行使规则作出分离。作品的独创性既可以体现在作品整体中,也可以体现在其各组成部分表现出的个性中。基于此,后者能够产生个别权利并单独使用。无论是创作视听作品所需的小说、剧本、音乐等已有作品,还是为提升视听作品表现效果而专门创作或设计的音乐、服装、道具,都可能具备独创性、艺术性和经济性,脱离视听作品而独立存在、交易和传播。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顾奇锋表示,视听作品权属条款中规定可单独使用的作品权属规则,既有利于区分作品整体与作品组成部分,明确相应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规则,也有利于以赋权模式激励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的创作,提高创作者经济利益、繁荣著作权交易市场、提升社会文化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