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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盗版电子书“营生”碰不得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4-03-28
近年来,随着网络电商的发展、移动阅读设备的普及,人们对电子书的阅读需求日益增加,网络上电子图书的发行量也逐年增加,但是伴随而来的还有侵权盗版行为。近几年来,我国相关管理部门加大了版权保护工作力度,对于社会面的电子书侵权、盗版行为采取了严厉的整治措施,但是盗版行为依然存在。
从图书类别来看,教材教辅、考试用书、童书、高定价的专业书、长销的工具书和热门畅销书都是盗版电子书的“重灾区”,如何净化乱象丛生的网络环境,打破电子图书盗版困局,帮助出版机构维护自身正当利益?近期,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利用信息网络侵犯著作权的刑事案件,给侵权行为敲响警钟。
贩卖电子书牟利触红线
通过网络寻找书籍资源,未经作者授权以低价出售盗版电子书吸引大量“读者”,非法牟利,不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还触犯法律红线。
刘某平时喜欢看书,在网络上购买并搜索下载了大量电子书资源,随着积累的盗版书资源越来越丰富,他“灵光乍现”决定开启自己的“事业”:通过收取会员费的方式向会员分享自己的电子书资源。
于是从2019年7月起,刘某就开始将各种途径获取到的电子书进行整合后分类存入电脑硬盘,建立起了自己的电子书“图书馆”数据资源网站,并开设网店以会员制对外销售盗版电子书资源。
网店实行会员制销售模式,即客户选择不同价位,付款后成为1年、3年、5年会员等,充值后就能无限量阅读刘某储存在服务器上的盗版电子书。由于刘某所售的“电子图书资源”相对正规平台上的正版书价格便宜很多,充值会员的顾客络绎不绝。为了进一步扩大“商业版图”,刘某还持续不断地向网络平台支付资金对店铺进行推广,同时陆续向“资源库”添加电子书使其不断更新扩大,并通过机器人软件依据购买会员指令将网站上的电子书推送给会员。
2020年起,刘某发展自己的妻子张某开始在盗版电子书售卖网店中担任“客服”角色,负责管理机器人,以及推送书目、售前答疑及售后服务等工作。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22年8月,刘某、张某夫妻二人的生意在做得正火热的时候被民警抓获,到案后二人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截至案发,刘某和张某网店中的盗版电子书存量已达10万余部,注册会员达1万多人,销售侵权电子书金额22万余元,非法获利16万余元。审查起诉期间,刘某、张某退缴违法所得16万余元。随后,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刘某和张某正式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文字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被告人刘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系主犯,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张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张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张某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可以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3万元;被告人张某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4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均服判息诉,判决现已生效。
侵权责任判定有讲究
盗版电子书满足了小部分人的自私需求,却破坏了出版的良好生态环境,为行业发展带来诸多困扰。如何对此类案件进行判决呢?
该案审理法官表示,在电商经营活动中,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分别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有即期获利或者直接从中取得经济收入。如有的表面看来并未直接从被侵权作品获得经济利益,但是通过刊登收费广告等其他方式间接获得收益,或者行为人出于商业目的,但开始阶段可能因为吸引“流量”、“促销”、提高知名度等,并未实现盈利,属于为了变现、远期营利,均不影响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在客观上实施了侵犯他人著作权和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为侵犯著作权罪增设“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要件,以此为著作权在网络时代提供更为周延的保护。
除此之外,法官还提醒,并不是所有侵权行为都会被追究侵权的刑事责任,当行为人存在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根据其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复制品数量、传播作品数量、被点击率、因侵权行为而注册的会员数量等情节,达到情节严重的,才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