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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建设者
——忆刘春田教授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4-03-28
2023年3月28日上午,我在四川老家泸州收到在岗时的同事许炜先生发来的一则“王司长:春田老师突发疾病去世”的微信。看到该条信息,我既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更不愿意接受这一事实。立即回复:“今天?太突然了。”得到肯定的答复后,我的大脑立即短路了,开朗、直率、健谈,身体还算健康的春田老师怎么就突然与大家不辞而别了。最为遗憾的是,当时正值我97岁高龄的家父生命垂危,自己在医院守护难以脱身,没能返京送春田老师最后一程。
1986年,我从部队转业分配到国家版权局工作认识了春田老师。但当时我在版权司资料处从事内勤工作,鲜有参加版权方面的交流研讨和社会活动,与春田老师的交往不多。1989年4月至1990年1月,国家版权局与中国人民大学联合举办了一期以版权从业人员为培训对象的“法律专业证书”培训班。时任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的春田老师作为校方代表负责与国家版权局的沟通联系工作,并亲自担任了该培训班的班主任,主讲知识产权课程。而我则以学员和国家版权局方联络员的双重身份参加了此次培训班,以既是学员又是局校之间联络人的特殊角色,与春田老师形成了教与学的师徒关系和联络局校两方相关事务的工作关系,相互接触交往逐渐频繁,对春田老师的了解也逐渐加深。1996年,随着自己进入版权司领导班子,以及2002年主持版权司工作,有更多的机会与春田老师一道讨论和交流共同关心的版权保护学说和法制建设问题。在与春田老师过去教与学的师徒关系的基础上,增加了对版权保护话题讨论交流的共同兴趣,形成了对版权保护事业有共同取向和追求的亦师亦友的特殊关系。
春田老师作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界的领军人物之一,是改革开放后最早一批涉足版权保护问题研究的教学科研人员,也是我国为数不多、亲自见证参与《著作权法》制定以及三次修订全过程的专家学者。2011年,国家版权局承担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本人作为国家版权局法制司的主要负责人,有幸参加了国家版权局阶段《著作权法》修订的起草工作。春田老师作为“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修订专家委员会”的受聘专家,全程参加了国家版权局阶段《著作权法》修订法律草案文本起草工作,并亲自主持了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受托于国家版权局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专家建议稿”的课题研究。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国家版权局阶段期间,本人有机会近距离、高频次与春田老师交流讨论修法有关问题,聆听他的学说观点、分享他的见解和智慧。2012年年底,国家版权局完成《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法律草案文本的起草工作后,春田老师多次鼓励我将国家版权局修法阶段,坚持开门立法,公众参与度、媒体关注度、社会热点度、问题争议度空前波澜壮阔、跌宕起伏的全过程写出来,为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建设留下一笔客观真实的历史资料。2020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进入收官阶段,春田老师虽因新冠肆虐,滞留加拿大暂时不能回国,但仍关心修法的进程,多次通过越洋电话与我交流,有次竟长达两小时。同年8月,春田老师在杂志上发表了题为“《民法典》与著作权法的修改”的长文,较为系统地表达了对进一步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所思、所想和所愿,提出了“打造一部与数字经济相匹配的符合实际、面向国际、面向未来的新时代《著作权法》”的思考。毫不夸张地说,春田老师为我国著作权法制建设倾其所能奋斗一生,可谓呕心沥血、死而后已。
我和春田老师相识近40年,从著作权基础知识的萌芽状态,到参与著作权行政管理和立法工作,可以说一定程度上得益于与春田老师的相识和相交,深受其著作权法学理念和法治思维的感染。虽然本人在著作权保护微观层面和具体问题上与春田老师的观点并不完全相同,有时甚至会在个案问题上发生激烈碰撞,但这并不影响相互之间在著作权保护上的探讨与交流,并在著作权保护宏观思辨和抽象思维方面保持较为一致的认识。特别是通过《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与春田老师近距离的密切接触,对其著作权法学理念、法治思维,以及对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贡献,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我认为,春田老师在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建设中:
首先是法学理念的坚守者。他认为,法律制度修订是一个科学研究过程,应当坚持科学精神,注重事实、注重逻辑、注重问题意识。建立著作权法律制度必须坚持严谨的法学理念,对著作权权利属性进行科学定位,明确著作权属于私权的定性,其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应当遵循民事法律的一般规律,适用民事法律调整的一般原则,以《民法典》为依据,把握以私权为基础确定著作权法律行为的规范和限制,并构建好与其他法律体系的关系,特别是处理好与公法的关系,尽量避免行政权力对私权不必要的干预。
其次是法治思维的崇尚者。他认为,建立著作权法律制度必须坚持理性的法治思维,市场经济是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温床,民法制度是知识产权的母体。他强调,私权制度的复兴是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兴起的前提,完善的市场经济和财产制度是知识产权法治的基础。他认为,著作权法修改应当彰显《民法典》“人民的利益至上”和“自由、公平、正义”的人文精神,实现《民法典》的私权制度价值。并指出,根据《宪法》和《民法典》,著作权法修改必须坚持“以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为中心”和“私权主体意思自治原则”两项基本原则,以此构建具有现代意义的中国著作权法律制度。
再次是与时俱进的倡导者。他深刻分析了我国著作权法制度产生的时代背景,以及前两次修法的现实状况,认为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总体上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缺少历史传承、缺少理论支持、缺少制度参酌、缺少实践经验等现象,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特定产物。而《著作权法》颁布30年间,我国所处的国际、国内环境已经发生深刻变化,一是建立了市场经济,二是建立了完整的工业体系,三是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融入了国际经济秩序。今天的中国,在经济、科技水平上已经与发达国家处于同一时代,中国的经济体制、生产方式、国际环境都发生了根本转变,彼时《著作权法》这一“老旧设备”颁布时所处的技术、经济、社会和国际环境等基本条件几乎不复存在。面对这一现实,《著作权法》的修订必须有所作为,从“道”到“器”,从结构到全局,必须转变观念,重新构建。他进一步强调,历史证明,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归根结底是由科学技术决定的,面对这一客观现实,《著作权法》的修改没有多少选择的余地,只能坚持“主动、全面”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
最后是勇于创新的践行者。2011年年底,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与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国家版权局阶段,同时受领了国家版权局委托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专家建议稿”研究课题。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两个课题组提供的研究成果,分别为六章六十一条和六章六十三条,均完全保持了修改前《著作权法》篇章结构的基本架构,将课题研究的主要精力放在了内容规范的优化上。而春田老师领衔的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则根据我国《著作权法》颁行20多年来,我国所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变化实际,以创造性的思维对现行法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全面修改,不仅关注内容规范的完善,而且注重篇章结构的逻辑排列,形成了“八章、七十七条”的研究成果,对修改前《著作权法》从“道”到“器”,从篇章结构到内容规范进行了研判和重构,提交了一份特点鲜明的专家建议稿,以实际行动践行了求真务实的创新精神。
春田老师从事知识产权法学教学科研40余年,将其毕生精力投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教学科研事业。其在教学科研经历中,对著作权保护问题尤为关注倾心,不仅培养了大批著作权专业人才,对著作权法律制度建设更是倾其所能,贡献了独特的思辨、傲人的智慧,展示了非凡的才干。春田老师因对著作权保护事业所作出的突出贡献,分别于2013年和2020年被中国版权协会授予“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者”和“中国版权事业终身成就者”。这两项中国版权保护领域的最高殊荣,对春田老师而言,可谓实至名归、受之无愧。
新中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萌芽于改革开放之初,形成于上世纪90年代初。30多年来,著作权保护及其法律制度,在中国社会经历了从陌生、疑惑、接受到自觉践行的演变过程,我国著作权保护的社会生态环境发生了可喜的变化。随着《著作权法》的不断完善,其对保护作者权利、鼓励作品创作与传播、促进版权产业发展、满足社会公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当今中国,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参与国际竞争的核心要素,“创新驱动”已经成为国家发展的基本战略,“知识产权强国”更成为全民共识。
战略资源的积累、创新成果的运用、强国建设的推动都需要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做制度保障。在我国著作权保护事业取得长足进步的同时,我们应该对其法律制度建设的后续发展有客观理性的认识。首先,从法律制度的发展规律看,《著作权法》法律制度的发展具有与生俱来的实践性和与时俱进的动态性的鲜明特质,300多年的现代著作权发展史证明,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运用,不仅丰富了作品的种类和表现形式、拓展了作品的使用方式和传播渠道,而且不断增加了作品的权利内容,这一客观事实告诉人们,只要科学技术创新与发展不停留,著作权法律制度的进步与完善就不会停步。其次,从我国《著作权法》法律制度的历史进程看,该制度脱胎于上世纪90年代初的计划经济特定环境,30多年前基于“缺少理论支持、缺少制度参酌、缺少实践经验”的历史条件下,对著作权保护问题的认知所形成的法律规范,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实际社会适用效果略显不足,虽然该法律制度经过三次修改,但是这种略显不足的内容规范并未完全消除。面对国际变革大势与中国发展大局,特别是数字网络和人工智能新技术的发展和运用,对版权保护带来的冲击和挑战,著作权法完善仍需与时俱进。因此,打造一部“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高质量、高水平的《著作权法》”,对中国版权界来讲,既有强烈的时代紧迫感,又有厚重的历史责任感,需要版权界的全体同仁共同努力,需要更多像春田老师这样有见识、善思考、能作为、敢担当的智者参与其中。
春田老师的突然离开,不得不说是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建设的重大损失。今天,版权界追思春田老师,我认为最好的方式,就是继承春田老师的遗志,不忘初心、奋发有为,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全力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我相信,经过版权界和广大版权人的不懈努力,著作权法律制度硕果累累之时,春田老师在另一个世界定会发出会心的微笑。
(作者系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司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