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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故意”避开技术保护措施侵犯著作权案——
盗版“加密狗”,千万不能随意“遛”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4-03-21
刘某在网上出售的“加密狗”。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供图
在现代医疗技术日新月异的背景下,医疗设备的安全性、准确性和可靠性对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然而,侵权医疗设备“加密狗”和盗版医疗设备软件的存在,却给这一领域带来了严重的隐患。
著作权人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和资金进行研发和创新,却可能因为侵权行为的出现而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飞利浦、西门子等知名公司的医学处理软件通常设置安全认证系统、密钥等保护措施。因在网上售卖避开技术保护措施的“加密狗”和盗版软件,一医疗设备维修人员获刑,这也是全国首例“故意”避开技术保护措施侵犯权利人医疗设备软件著作权刑事案件,《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对该案件进行了梳理。
售卖盗版“加密狗”却被“咬了手”
什么是“加密狗”?“加密狗”是一种破解版的密钥,是可以通过CT、血管机、超声等医疗设备身份认证系统核验的数字证书。而盗版“加密狗”可以在未经医疗机构内部授权的情况下,直接打开医疗设备安全系统的“大门”。原本医疗设备需要由专业人员定期检查维修,而该案件犯罪嫌疑人作为医疗设备的维修人员,却在聊天群中购得50套盗版“加密狗”并进行售卖。
2019年3月起,被告人刘某生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自行制作用于避开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加密狗”,提供CAT软件、维修手册等作品的下载链接,擅自复制星云工作站、AW工作站、飞云工作站等软件,通过闲鱼账户等渠道销售“加密狗”和盗版软件给刘某宇(另案处理)等人。
经法院审计,2019年3月至2022年7月,刘某生通过其个人支付宝等共收取“加密狗”、盗版软件的销售金额达91万余元人民币。2020年7月起,被告人刘某生指使被告人刘某开设闲鱼账户销售“加密狗”和盗版软件。其间,刘某生负责制作“加密狗”、复制盗版软件、上架商品、寄快递等,刘某负责账户客服、收款等。
经审计,2020年7月至2022年7月,通过刘某个人支付宝收取“加密狗”、盗版软件销售金额14万余元人民币。经鉴定,刘某生、刘某销售的“加密狗”可以避开著作权人为其软件著作权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销售的盗版软件与著作权人的作品实质相同。
2022年2月,公安机关发现有人在某二手交易平台上销售破解版医疗设备密钥,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公安机关立即开展调查,于7月28日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抓获归案。同年10月8日,案件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该院立即启动疑难复杂案件分配机制,选派精干力量办理此案,依法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补充调取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明细,上下游交易对手的证言、书证等证据,完善证据链。
经审理查明,飞利浦公司、通用医疗公司、西门子医疗有限公司分别系超声设备Voyager平台软件、核磁共振设备Image and Raw Data Viewer维修工具软件、医学图像处理软件飞云工作站(型号syngo.via)等医疗设备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权利人为保护上述作品分别设置IST安全认证系统、认证工具(如“加密狗”、SSA等)、算码器等技术保护措施。2020年7月至2022年7月,刘某与刘某生合计收取“加密狗”和盗版医疗软件的销售金额达106余万元。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故意避开著作权人为其作品采取的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生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万元。
法院综合考量犯罪情节后精准量刑
据了解,在案件承办中,检察官多次以书面和当面的方式听取辩护人意见,根据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发挥的不同作用、获得的收益、实施犯罪的时间、认罪的态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依法提出量刑建议。
在该案中,飞利浦公司等为保护自身维修软件、文字作品的著作权及系统安全,专门开发安全防护系统软件,并部署用于医疗设备终端。使用人必须首先登录安全防护系统,并使用其设备企业授权发放的“加密狗”工具,通过系统的身份认证,才能解锁使用被隐藏限制的软件功能及加密文件。
因此,“加密狗”的性质就是企业为保护著作权而采取的接触控制措施。刘某通过网络电商等渠道,向他人销售、提供破解版“加密狗”是间接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而且该案软件数量、售卖人众多,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维修行业的正常秩序,甚至可能因为使用盗版“加密狗”导致医疗设备的运行及后台数据发生异常。直接动手破解技术措施属于直接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隐藏于幕后,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用于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装置、部件或者技术服务的,属于间接规避行为。直接规避往往只有一个侵权人,而间接规避则可能引发售卖人、购买人形成一系列连锁侵权行为,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侵害更严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生、刘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故意避开著作权人为其作品采取的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刘某生情节特别严重,刘某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生、刘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均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生、刘某认罪认罚,于庭前预缴了罚金,可以从宽处理。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