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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变化 进行有效的司法回应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4-01-04
我们规范的对象在技术的赋能下不断改变,裁判者只有及时关注这样的变化,以不变的法治精神和基本原理去分析不断变化的对象,才能进行有效的司法回应。
当前,我国正在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北京正在大力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北京互联网法院作为集中管辖北京市辖区内涉网知识产权的功能型法院,公正、高效地处理涉网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当下必须做好的课题。
随着新技术的不断涌现,带来的创作手法的跨时代变革以及互联网经济模式与技术深度融合,给司法裁判带来了许多新问题、新挑战。北京互联网法院注重处理好保护与发展、裁判与治理的关系,服务好北京数字版权行业的健康发展。
人工智能技术正迅速推动人类社会智力创新及生产生活效率的提升,对于使用大模型赋能创作后生成内容的性质认定、权利归属等问题是当前法学界十分关注的话题。
2023年12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AI文生图”著作权案,该案认可自然人对其利用AI绘画大模型生成图片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享有著作权。这将有利于实现《著作权法》“激励作品创作”的内在目标,保护和强化人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中的主导地位,鼓励更多的人使用人工智能软件创作更多高质量的作品。该案作出判决后,引发了实务界、学术界的广泛讨论,对于AI大模型的发展,我们始终坚持开放包容的态度,对于其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和问题,也需要我们审慎对待。
AI大模型技术给创作端带来巨变的同时,对于AI大模型技术在训练过程中涉及的数据使用问题也需要我们去回应。北京互联网法院目前受理了一起关于AI大模型训练涉嫌使用他人数据的纠纷,该案将推动对AI大模型使用数据的定性与《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协调的问题。
此外,我们也在进一步探索数据权益的保护路径。数据作为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生产、收集、整理等各个环节存在不同的参与主体,如何准确界定数据权益的属性以及进行有效保护,是大力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首要任务。近期,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语音数据集合权益保护的案件,该案涉及行政机关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效力认定、数据集合保护路径等公众关切的问题。
随着各高科技公司对虚拟现实技术的不断应用和研发,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技术的深度应用将衍生出更多诸如NFT、虚拟数字人的著作权客体形态,需要数字版权司法保护的同步跟进。
总而言之,我们规范的对象在技术的赋能下不断改变,裁判者只有及时关注这样的变化,以不变的法治精神和基本原理去分析不断变化的对象,才能进行有效的司法回应。
创作和传播是著作权的“鸟之两翼、车之双轮”。新一代信息技术除了不断解构和重塑着作品的创作方式,也带来了传播能力的跃迁。当前短视频已侵占了人们的大部分休闲时间,视频平台成为作品创作传播的优选途径。视频平台在算法技术的加持下能够实现用户的精准推送,但侵权内容的有效治理也是权利人不变的诉求。
近来,不少呼声要求视频平台对其短视频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和采取更加严格的审核过滤措施。对此,我们始终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在依法行使裁量权时,兼顾权利人、视频平台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做到严格权利保护与依法落实权利限制两者并重,鼓励有益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从而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作者系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