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公共图书馆条例
引导公众用好资源 提升全民阅读能力
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3-08-09
本报讯 (记者田野)《甘肃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近日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6章46条,重点围绕公共图书馆的设立与建设、运行、服务作了详细规定。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新闻出版、文物、教育、交通运输、通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与公共图书馆管理有关的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对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与服务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利用公共图书馆资源,提升全民阅读能力。每年4月23日世界读书日所在的周为“书香陇原·阅读周”,每年9月为“书香陇原·阅读月”。
《条例》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以县级公共图书馆为总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为分馆、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基层服务点的总分馆制建设,实现总馆与分馆服务功能基本一致、文化资源互联共享。县级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对分馆和基层服务点的业务指导,可以在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地铁站、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立图书室或者阅读服务点。鼓励具备条件的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的图书馆(室)和农家书屋、职工书屋、城市书房、文化活动室等加入公共图书馆总分馆体系。
针对特殊人群阅读需求,《条例》规定,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域,根据少年儿童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开展面向少年儿童的阅读指导和社会教育活动,并为学校开展有关课外社会教育活动提供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单独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同时,应当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阅读创造条件,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无障碍设施设备和便利服务等。有条件的场馆可以设置盲文阅览室和残疾人阅览专区。此外,应当通过流动图书车、流动借阅点、自助终端等方式,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服务,结合读者需求,开展文化创意、艺术展览、数字阅读等特色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