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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非遗元素需要获得许可吗?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5-08-21
摘要
既不能想当然认为“非遗可以随便用”,也不要误以为“只要使用非遗就应获取许可”。开发利用非遗元素之前,要重点关注使用地是否为非遗中的公共资源。如果仍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则应当向作者获取许可。
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热度持续攀升。从2025年央视春晚一分钟展示16种非遗元素的惊艳开场,到众多大牌热衷推出非遗联名商品,再到各地琳琅满目的非遗文创,非遗元素在艺术创作和商业活动中随处可见。那么,使用非遗元素需要获取许可吗?使用哪些非遗元素需要获取著作权许可?
使用公共资源无需获取许可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规定,非遗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众多非遗元素中,既有在特定区域、群体中世代相传的技艺、医药、历法以及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也有传统体育和游艺项目,还有大量创作已久、作者身份难以考证,经过人民群众世代传播、不断演绎的作品。
例如,农历二十四节气属于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作为传统历法,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在其创作中使用二十四节气元素;“春雨惊春清谷天……冬雪雪冬小大寒”这一《二十四节气歌》虽然属于文字作品,但也因超过保护期而进入公有领域。又如,梁祝传说也被列入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作为在民间长期流传、原始作者不详的传统故事,虽然符合作品特征,但也因为年代久远而进入公有领域。即使有国家认可的传承人,基于梁祝传说创作戏剧、音乐、舞蹈等作品,也无需取得传承人的许可。再如,在服饰箱包、文创商品上使用国家级非遗“苗绣(花溪苗绣)”中常用的“蝴蝶妈妈”纹、“苗王”印等传统纹样,也因传统纹样——基于传统纹样创作产生的新作品除外,早已进入公有领域而无需获取许可。
虽然使用非遗公共资源和超出著作权保护期的非遗作品无需获取许可,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有明确作者信息的非遗作品,即使超出著作权保护期,也应当准确为作者署名,不得擅自修改和歪曲篡改。
取材于非遗的新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非遗中大量公共资源和超出著作权保护期的非遗作品,是非遗传承人、艺术家、设计师乃至人民群众不断进行创作的灵感来源和取材宝库。每一位作者在继承发扬非遗基础上创作出的新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
例如,文学爱好者基于二十四节气创作的诗歌、散文,作曲家为《二十四节气歌》再谱新曲,词作者新写一篇《二十四节气歌》;又如,各领域艺术家取材“梁山伯与祝英台”传说创作出的交响乐、歌舞表演、舞台剧目、影视剧集;再如,使用景泰蓝制作技艺、“泥塑(天津泥人张)”彩塑技艺、杨柳青木版年画风格创作的工艺品等,以上成果虽然都承载非遗元素,但都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要想在后续创作中使用此类成果或者进行商业开发,均需要获取作者的许可。非遗作品的作者也应该意识到,即使身为非遗传承人,也只能基于自己创作的非遗作品主张权利,而不能限制他人使用非遗中的公共资源,尤其是技艺、方法和进入公有领域的各类创作素材。
综上,对于文艺创作、商业开发中越来越受青睐的非遗元素,既不能想当然认为“非遗可以随便用”,也不要误以为“使用非遗就应获取许可”。开发利用非遗元素之前,要重点关注使用的是否为非遗中的公共资源。如果仍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则应当向作者获取许可,不能因为包含非遗元素而随便使用。只有充分利用《著作权法》加强对非遗作品的保护,才能实现非遗的活态传承和创新发展。
(作者朱晓宇系北京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靖梓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