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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网”连着你我他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5-07-29
赵俊杰
岁月如歌,一晃20年过去了,从早期探索到发展阶段,再到当前面对人工智能时代,“剑网”行动已经成为中国版权保护事业,尤其是与网络有关的版权事业的重要“参与者”。在笔者眼中,“剑网”行动是国家基于国际经贸与法治环境的变化与要求,对中国版权事业稳健发展的呼应与支持,这种呼应与支持关联群体庞大,对普及版权意识、震慑侵权盗版有着直接影响。
今年春节前夕,有媒体与我联系,请我就AI“魔改”是否侵权的话题谈谈看法,我愉快地答应了。支持中国版权事业发展,版权法律人义不容辞。由此,也拓展、回顾一下我近期接触的“三个故事”。
AI“魔改”奇葩玄幻,侵不侵权怎么判断?这与影视作品、短视频的“二创”传播关系密切。笔者认为,认定该行为是否属于侵权,需要区分发布视频的账号是商业性账号,还是普通非商业性个人账号。一般而言,如果属于商业性账号的行为,运营主体未经原作品许可擅自“魔改”,可能涉嫌著作权侵权;如果只是普通非商业性个人账号的行为,出于滑稽、娱乐等目的进行小幅“魔改”,则通常不是《著作权法》重点规制的对象。如果AI“二创”影视作品的行为被认定为侵权,触及的法律规定涉及《刑法》《民法典》《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在第五十二条规定,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魔改”情节严重并符合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构成要件的,还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类现象,相信“剑网”行动会持续关注。
围绕AIGC可版权性的讨论需要更多独立思考。去年,有媒体围绕这个话题对笔者进行了专访。笔者观察到,2023年中国《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台、美国好莱坞编剧工会以高投票赞成率决定罢工,均引发了人们关于创作与保护的讨论和思考。AIGC相较于PGC、UGC,其创作方式可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将面临素材原始权利人的质疑。中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文生图案例,在世界范围内造成一定影响,随之也引发不少讨论,这些讨论集中在创作主体是否可以突破“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此,笔者认为拥抱技术的同时应当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对待与解决。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眼见为实的时代似乎已经结束,人们常常被AI生成的图文所困扰,面对人工智能问题,机制上需要多元介入,人员上需要权利人、行业协会和执法、司法机关等紧密协作。此类讨论,实践中已经超出版权的范围。如果行为人利用AI先进技术行违法犯罪之实,“剑网”行动整治义不容辞。
让影片不再遭遇偷票房,“剑网”行动联手各方持续“亮剑”。笔者认为,“偷票房”顾名思义是一种通过“偷窃”、瞒报等不正当手段损害视听作品票房的行为,实践中的一种表现是影院违反与片方的分成约定进行非正常的票房安排。《电影产业促进法》在第三十四条规定,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应当“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在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也就相关主体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设定了处罚规则。在个案中,如果观众实付金额明显大于拿到的票面金额且涉案金额较大,将对视听作品票房统计造成严重干扰,相关主体不仅可能被归入“偷票房”范畴,甚至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电影作品的制作者在立项、备案、摄制、发行、放映、出海等各环节重视授权许可,重视作品、标识和新方案、新设计的登记、注册和申请显得必要。作为影院,按约定使用、延长密钥(时间)并做好票房统计、规范提供放映服务值得鼓励。而作为观众,凭票守时、有序进出场,塑造良好影厅秩序,不擅自在影厅拍摄、录像是基本观影规则。大家行动起来,共同监督、抵制“偷票房”“职业偷录”等影响电影产业繁荣发展和人民群众观影体验的行为,让真诚、用心的电影作品收获市场与尊重。
基于“剑网”行动以及各地涌现的案例评比、版权辩论、版权知识演讲比赛等促进中国版权事业诸多方案的探索与努力,我们有信心可以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尊重创作、契约意识良好、文艺和科学领域硕果累累的良性版权世界。
(作者系CSIA知识产权保护分会副秘书长、《船长说版权:复合型法律人才进阶之路》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