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资深教授吴汉东:

以“开放的保守主义”应对技术变革

作者:本报记者 汤广花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5-07-17

  “人工智能技术是有用的,但必须也要做到可控。”日前在武汉举行的人工智能与版权治理国际研讨会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资深教授吴汉东以《人工智能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挑战与应对》为题,提出人工智能时代的知识产权法需平衡“创新、安全”两大核心价值,既要保障技术可用性,也要坚守法律伦理底线。他主张以“开放的保守主义”或“谨慎的革命主义”立场,应对技术变革,即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通过灵活解释容纳新技术,同时强调数据训练中应建立权利人补偿机制,鼓励合法授权与权利保留制度。

  人工智能“可用”更要“可控”

  根据吴汉东的观察,进入数字时代,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有两个重要时间节点:一是在谷歌人工智能系统AlphaGo战胜世界围棋冠军李世石的2016年,被称为人工智能技术爆发的元年;二是2023年,生成式人工智能大规模出现,对人类生活产生了全方位、深层次的影响,同时,在创意领域,也正在改变创作成果的样式和样态。

  对此,法律该如何应对人工智能带来的挑战?“我认为在人工智能时代有两个重要的法律价值要予以重视,一个是创新,另一个是安全。”吴汉东说,知识产权制度是创新之法、产业之法,人工智能的到来使生活、生产与社会交往的方式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人类社会处于一个“万物皆互联、无处不计算”的美好时代,应该促进人工智能的技术及产业发展。

  然而,在强调人工智能“可用”的同时,也要重视其“可控”。“人工智能技术本身的不确定性及人工智能有可能造成的危害性,这都是一种社会风险。”吴汉东说,因此安全的法律价值观就显得特别重要,人类必须运用法律工具来对人工智能进行有效控制。

  当前,学术界及产业界对于人工智能技术持有不同的立场,有的是“法律的革命主义”,认为现有的法律秩序是人类社会的法律秩序,但生成式人工智能出现以后更需要的是人机世界的法律秩序,所以现行的法律制度是不合时宜的,他们主张进行彻底的革命,来调整当下乃至未来的人机关系;有的是“法律的保守主义”,主张法律制度应具有安定性和稳定性,不主张颠覆现有的法律制度,有些更为保守的学者,甚至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所带来的技术人格问题、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问题等,简单地采取拒绝和否定的态度。

  对此,吴汉东持“开放的保守主义”“谨慎的革命主义”立场,提出无需动摇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而是通过用法、施法来扩大知识产权法律的调整空间,现行的相关法律要能容纳人工智能技术及其他所产生的成果。

  扩大现有法律调整空间

  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的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数据输入、算法创作、内容生成。随之而来的是《著作权法》的三个法律问题,即数据信息分析的合理性问题、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主体性问题,及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问题。

  针对数据信息分析的合理性问题,在吴汉东看来,要建立权利人的权利保留制度,版权所有人有权决定自己的作品是否可以合法使用、是否能被用于数据训练。在权利人有权利保留的情况下,其他人不能任意地对其版权作品进行数据化。此外,吴汉东认为,应该鼓励数据库的许可交易,既让版权所有人得到适当的补偿,也让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时其数据有合法性来源;鼓励进行合理使用的适当补偿,“过去当我们讲合理使用时,基本特征是无需征得同意、无需给予报酬,大多数情况下也许如此,但在特别的情况下特别是在当下,合理使用从总体上必须符合公平的惯例”。在这方面,2024年,人工智能企业OpenAI支付2.5亿美元,换取美国传媒巨头新闻集团相关内容的5年版权,用于大模型训练及问答,就是值得借鉴的做法。

  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主体性问题,吴汉东认为,人工智能正从过去创作的辅助工具,变为现在共同创作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就是说,人们讨论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更多是人机合作创作作品。他主张创作主体与权利主体的二分,一方面,有条件地承认智能机器、人工智能是事实上的合作作者;另一方面,任何时候只有人类,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才能成为真正的法律认可的权利、义务主体,法律规制的对象不可能是任何机器和装置,而只能是人。

  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问题,吴汉东主张,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或《著作权法》应该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提供相当的调整空间,在不改变现有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情况下,通过解释法律、适用法律来对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提供相关的版权保护。“美国和中国都是以现行法为依据,强调人工智能的工具属性,强调人类作者对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创作性贡献。”吴汉东总结说,我们应该秉持科学智慧的立场,回应人工智能所带来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