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设计图片被做成实物展出,原作者获赔1万元:

AI创作平面作品获司法确权

作者:本报记者 徐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5-05-22

林晨设计的图片《伴心》和作品登记证书。资料图片


  已进行作品登记的AI生成图片被制成实物展出,属于侵犯著作权行为吗?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日前判决,两家被告公司使用AI生成图片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根据图片制作的气膜装置不构成侵权。为何使用人工智能生成图片构成侵权行为,制作成实物装置又不构成侵权行为?《伴心》维权案作为国内又一起人工智能生成美术作品侵权案,引起了广泛关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梳理案件背后的故事,并采访了相关专家。


  利用AI生成图片并进行作品登记


  2023年2月14日,数字艺术从业者林晨(网络名称:土豆人Tudou_man)在其个人账号上发布了自己创作的《伴心》图片,这是一张半颗红色的爱心倒映在水面形成一颗完整爱心的图片。林晨介绍,这张图片是他通过Midjourney(AI图片制作软件)制作,并使用Photoshop进行调整而成。同年4月7日,林晨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伴心》概念装置作品自愿登记,并获得经审核的作品登记证书,作品类别为美术作品。

  2024年3月,林晨发现杭州高斯气膜技术有限公司的小红书账号发布了一个名为“爱在琴湖”的装置,用于广告宣传,随即便与对方账号的运营工作人员进行了沟通,要求将已上线的内容下架,遭到对方拒绝。沟通无果后,林晨(原告)将制作方杭州高斯气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一,以下简称杭州高斯公司)、展览方常熟市琴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二,以下简称常熟琴宏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停止侵权、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同年6月14日、9月23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分两次开庭审理该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法院判决显示,案涉《伴心》图片以城市、水面、建筑、爱心及水中倒影为主要元素,虽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的图片,但在场景、环境、色彩、光影、角度及其排列组合等方面,体现了作者独特的选择与安排,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法院判决,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权利作品,侵害了原告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在使用案涉图片过程中,未如实标注署名内容,也未另行对作者身份进行说明,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作品署名权。

  以“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为准绳,结合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法院认定原告林晨的美术作品《伴心》被接触过,并且与被告所发布的作品存在实质性相似,因此认定被告侵犯原告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两家公司赔偿林晨1万元。


  从虚拟到现实,法律划定侵权边界


  但应当明确的是,虽然原告使用Midjourney与Photoshop软件对提示词、图片的迭代以及具体表达进行了个性化修改与选择,但是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限定为作品登记证书附件所载明的《伴心》平面美术作品,而非半个爱心的立体艺术装置。

  对于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的主张,法院认为两被告通过实地搭建等方式将原告作品类似的创意付诸实践,既不构成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也不构成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因此法院对于原告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也就是说,法院认可《伴心》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但是两被告制作的艺术装置并未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创作成果,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非思想或创意本身。《著作权法》不保护创意或构思,著作权人也就不能禁止他人使用其作品中所反映出的思想或信息。从法院判决可见,“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是造成判决结果的核心准绳,它区分了作品中受保护的部分和不受保护的部分,即仅对具有独创性的表达给予法律保护,而不对思想本身进行保护。

  “我自己经验不足,只登记了图片的版权,虽然已有衍生设计的想法,并开发成实体装置,但我没有进行打包注册,所以导致庭审现场只认定我对图片的所有权。”林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在于自己作品登记过程中存在疏漏。


  司法实践与产业同频共振


  相关专家也表示,从国内现有的AI绘画侵权案件的宣判结果来看,一方面,可以看出我国法院对AIGC领域艺术创作的基本态度是比较宽松及支持的,这一态度对于从事AIGC领域艺术创作的人来说是极大的鼓舞,不仅是在创作方面,这也意味着AI艺术在商业实践中将有更多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表明AICG艺术领域需要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来界定权属边界,有法可依是AIGC商业化发展的必要保障。

  结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版权性的实务案例,深圳知识产权法庭法官祝建军梳理了近几年国内外相关案例的裁判经验。2018年,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自主研发了一套基于大数据和算法的Dreamwriter计算机软件智能写作辅助系统,与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产生著作权纠纷;2024年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案及本文所述案件……以上3个案件的审理法院均认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以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从2018年至2023年,美国计算机科学家斯蒂芬·泰勒(Stephen Thaler)通过其研发的人工智能系统生成了《最近的天堂入口》图画,并向美国版权局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美国版权局拒绝该作品登记,理由是“缺乏支持版权声明所需的人类作者身份”,美国法院依据《版权法》第101条规定的作品的作者必须是人类,驳回了泰勒申请的法律文件。

  “从上述案例的不同观点可见,司法实践中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问题还存在较大争议。”祝建军说,“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可以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仍需要从著作权制度的基本原理和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分析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