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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涉网络直播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
音乐侵权突出,复合型侵权案件占比较高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5-05-08
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日发布涉网络直播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全面梳理了自建院以来的涉网络直播著作权案件,通过分析案件特点及成因、总结裁判要点及规则,为规范化解此类纠纷、引导网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指引,不断为推动网络新兴产业繁荣、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助力。
近几年,网络直播行业用户和市场规模持续增长。网络直播行业的迅速发展带来著作权侵权风险,音乐、游戏直播、影视内容侵权频发,原创作者与网络主播、直播平台间的矛盾凸显,制约了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网络直播领域已成为著作权保护的重要阵地。
新型侵权模式出现
自2018年9月9日成立以来至2025年3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涉网著作权纠纷案件143285件,其中,涉网络直播著作权纠纷案件1195件,占比约0.8%。审结1143件,以判决方式结案240件、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903件。
据了解,这些案件呈现以下特点:收案数量较少,案件增幅不大。尽管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涉网络直播著作权案件收案总量呈逐年增加趋势,但整体增幅不大,且在涉网著作权案件收案总量中占比较小。作品类型众多,音乐侵权突出。涉网络直播著作权案件所涉作品涵盖音乐作品、视听作品(影视剧、体育赛事等)、文字作品等常见类型。其中,音乐作品被侵权的案件为896件,占比较高,直播间演唱他人歌曲、播放他人歌曲作为背景音乐仍是主要的侵权方式。直播场景广泛,复合侵权严重。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涉网络直播著作权案件主要包括娱乐直播、电商直播、知识付费直播(直播读书、直播授课)等场景,不同场景中的侵权模式也不尽相同。此外,还出现了“陪你看(影视剧、体育赛事等)”“为你读(小说)”“教你做(短视频)”等新型侵权模式,复合型侵权案件占比较高。被诉主体集中,平台被诉居多。
涉网络直播著作权纠纷案件之所以呈现上述特点,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这与网络直播产业的发展情况、网络直播的创作与传播特性、直播平台运行模式等因素密切相关。比如,行业扩展迅速,激发产业融合,进一步扩大了侵权场景的多样性;直播瞬时隐蔽,导致直播侵权行为及实施主体的发现及取证难度较大;平台参与直播,往往兼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内容提供者双重身份;大量业余主播甚至部分职业主播缺乏基本的知识产权保护常识。
案件审理与规则树立并重
网络直播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创新业态,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及广度重塑商业生态与文娱模式。面对这一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新挑战,北京互联网法院坚持案件审理与规则树立并重,发挥司法的引领作用,努力以司法裁判加强版权保护,回应疑难问题。
比如,实践中,体育赛事直播侵权现象仍然突出,直接转播、“文字描述+精彩画面GIF动图”转播等侵权形式层出不穷。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性质进行准确认定,是对其进行充分保护及有效规制侵权行为的前提条件。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某网络公司诉某科技公司一案中,认定涉案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系以多机位设置采集、选择镜头,以镜头切换、回放和捕捉精彩瞬间的方式呈现比赛画面,能够体现出制作者对画面内容的选择与判断,构成独创性表达,应当以视听作品予以保护。
北京互联网法院还就不同直播场景进行明确,有效遏制直播侵权。比如,明确未经许可在网络直播中播放他人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未经许可在直播中演唱、朗诵他人作品等,是网络直播著作权纠纷中,构成侵权的常见类型;未经许可在直播间展示、介绍他人作品,或者使用他人作品为直播间引流是常见的侵权模式。
涉网络直播著作权纠纷的法律认定争议,主要在于直播行为侵害的著作权权项认定,即构成广播权、表演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在案件审理中,北京互联网法院不断适应传播变化,准确界定各侵权行为的法律性质,明确不同场景下的侵权定性。比如,未经许可在网络直播中播放他人作品的行为侵害广播权;在网络直播间演唱、朗诵他人作品的行为不属于表演权的控制范畴,应当受广播权规制;免费搬运他人作品为直播间引流,属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对直播视频进行回放的行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此外,北京互联网法院合理确定平台责任,推动产业健康发展。比如,明确对侵权账号进行及时有效管理是网络直播平台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网络直播平台基于与网络主播的关系、对直播内容的控制和参与程度等,依法承担直接侵权或帮助侵权责任,或者依法不承担责任;网络直播平台未经许可,在平台中直接提供他人作品供主播进行网络直播使用,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推动行业规范化发展协同治理
网络直播是新型文化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的重要领域,妥善化解涉网络直播著作权纠纷,对于大力发展文化新质生产力、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立足涉网络直播著作权纠纷审理情况,北京互联网法院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统筹推进基层治理等职能,组织、指导司法、行政、行业协会、平台企业、主播群体等相关各方,探索优化推动直播行业规范化发展的协同治理模式。司法机关与行政监管单位协同,统一执法标准,共同针对侵权高发问题进行研判,指导行业组织等主体发挥优势,共同参与多元化解工作。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并推广直播行业的行为准则及服务标准,加强对主播的教育培训工作,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与此同时,直播平台应当加强对平台内主播、平台内直播内容的监管,完善内容审核机制,探索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实时监测侵权内容,提高对侵权投诉的处置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侵权内容的出现和传播。加强与权利人沟通合作,针对音乐等常用直播素材创建正版资源库,供网络主播直播时使用,从源头减少侵权行为发生。
此外,主播也要提升版权意识,坚守“先授权后使用”原则,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避免直接搬运或模仿他人作品,减少低质竞争和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