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莱坞的电影版权保护之道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5-04-03

  技术进步深刻重塑了诺莱坞(尼日利亚电影产业)创作生态,由于数字平台降低了电影制作与传播门槛,催生了尼日利亚一批融合本土文化元素与国际叙事手法的新作品。

  随着诺莱坞作品质量显著提升,盗版技术亦同步升级。盗版者借助互联网工具大规模复制、传播电影,严重侵蚀创作者收益,数字盗版导致的经济损失已威胁到电影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若放任数字盗版,尼日利亚电影产业或将失去创新动力,文化多样性亦将遭受打击。因此,尼日利亚政府与诺莱坞一直在探索如何更好保护电影产业版权生态。

  立法解决盗版问题

  随着数字平台和媒体的出现,在全球范围内都出现了大量的观众,使用新技术制作和传播创意作品也带来了普遍的盗版问题。盗版从电影制作的早期阶段就已经存在,尤其是在诺莱坞中。未经授权的个人非法大规模复制和营销电影现象十分普遍,侵犯到了版权所有者的权利。电影的盗版行为可以以多种形式进行,主要是在欺诈网站或点对点网络上未经授权便擅自共享和下载受版权保护的电影。

  为了打击诺莱坞普遍存在的盗版行为,尼日利亚制定了《版权法》。《版权法》确定了有资格获得保护的作品作为其中的主题之一,视听作品指的是一系列有声音或者没有声音且彼此相关的视觉图像,它们能够通过不包括广播在内的各种设备而显示为动态图片。视听作品包括电影和短片。

  上述法案的第十一条授予音像作品的创作者以复制和传播该作品的专有权,从而可阻止他人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对该作品进行商业利用。音像作品的制作、复制、改编、翻译和发行工作需要由创作者作出规定。获得专有权利的诺莱坞创意人员可以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他们的作品,以便公众能够在他们独立选择的地点和时间访问上述作品。为各类电影和短片提供版权保护可确保演员与制片人为作品所付出的努力能够获得足够的收益,并防止第三方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这些作品。

  《版权法》规定了可构成版权作品侵权或者盗版的各种违法行为。这包括通过有线、无线或在线的方式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向公众复制和分发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以进行商业开发,帮助个人实施侵权或盗版行为,以及与那些出于商业目的而参与盗版活动的机构打交道等。这些罪行一经定罪,可向当事人处以不少于100万奈拉的罚款或至少5年的监禁。如果法人团体犯有此类罪行,法院有权下令没收其资产和财产。同时,该法案还就反盗版措施作出了规定。

  根据该法案的第四十九条,尼日利亚版权委员会有权确定反盗版设备的类型。

  在解决数字盗版问题时,该法案第五十条明确禁止任何人故意规避可用来高效保护受保护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可在相关作品中加入版权保护设备、安全程序和其他技术控制手段,以阻止他人侵犯受保护的版权。

  反盗版措施的创新与不足

  据了解,任何因规避这些技术保护措施而被定罪的人士都将面临该法案所规定的严厉罚款和处罚。此外,作为其“安全港”条款的一部分,该法案授予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所有者以向相关服务提供商发出侵权通知的权利。版权作品的所有人可以要求在托管此类侵权作品的系统或网络上删除这些作品或禁用访问。上述措施是为了防止有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线传播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内容。如果没有人对侵权通知提出异议或者辩护意见的话,那么服务提供商有义务在收到多次侵权通知后删除相关内容并暂停账户不少于1个月的时间。同时,委员会还有权阻止或禁止人们访问那些在被认为侵犯了版权作品的系统或网络上所托管的任何内容、链接或网站。

  重要的是,该法案提供了一个较为全面的法律框架,加强了对数字空间中创意作品的保护,并为创意人员充分利用现有的数字平台提供了更广泛的机会。然而,在新技术时代中,该法案仍未能解决一些重要问题。数字领域中出现了明显的变化,需要适当的监管,而该法案的规定可能不足以应对此类技术上的变化,同时法案中引入的修正内容也可能已经过时了。

  面对快速发展的新形势,许多人提出,该法案中有关数字内容的规定显得有些不足,这为数字盗版和侵权活动创造出了各种途径。因此,有关各方迫切需要进一步改革该法案并制定出附属的法规,以提供重要且具备创新性的规定,从而更好地应对尼日利亚创意产业技术进步所带来的挑战。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