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遏制浏览器侵权“暗流”

作者:肖明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4-10-24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浏览器、搜索引擎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无论是寻找学术资料、购物比价,还是休闲娱乐,只需轻轻一点,海量信息便如潮水般涌来。然而,在这片看似繁华的网络海洋中,却隐藏着一股“暗流”——它们披着正版的外衣,实则传播盗版内容,悄无声息地侵蚀着知识产权的边界。


  侵权背后:复杂的利益链条纠葛


  伴随网络技术和数字内容的发展,盗版网站也快速涌现。它们披着“免费”“高清”的华丽外衣,实则暗藏侵权之祸。当用户在搜索框中输入时,首先跃入眼帘的往往是盗版网站。正版内容被淹没在盗版信息的洪流中,真假难辨,让用户在信息的迷雾中迷失方向。甚至一些浏览器、搜索引擎竟成了盗版内容的“帮凶”。它们不仅为盗版网站提供优先展示、重新排版去广告等“贴心”服务,还暗中拦截通往正版的道路,让用户在不知不觉中踏入了侵权的泥潭。

  这场版权大战背后隐藏着怎样的秘密?北京理工大学智能科技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王磊认为:“浏览器通过内置搜索、推荐等功能,将盗版内容作为引流手段,引导用户访问并提供盗版影视剧、音乐、软件等。这种行为或将构成对版权所有者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项权利的侵犯。”在内容创作者深受盗版荼毒的困境中,浏览器中的搜索引擎一方面通过智能算法向用户推荐“作品名称”与“免费观看”“免费阅读”等暗示和指向盗版小网站的关键词的组合,诱使用户接触盗版作品;另一方面,浏览器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设置垂直链接,通过内置的播放器、阅读工具等,为用户提供盗版内容的观看、收听、下载服务,进一步便利盗版作品的传播。

  王磊介绍,浏览器的部分内置功能也均存在侵犯著作权的情形,譬如在内置的电子书阅读中提供搜索盗版作品资源服务组成联合的盗版侵权链条,在内置音乐播放器设置深层链接直接指向第三方网站中未经授权的音乐资源,在内置的人工智能助手中提供盗版网站的网址等。未对功能的应用场景进行限制、未对链接的对象进行过滤,浏览器的内置功能不仅损害了创作者的专有权益,更显著地提高了版权治理的难度,对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上述侵权现象本质上反映出“网络文化产品盗版侵权+搜索引擎”盈利模式的结构性问题。目前,网络文化产品盗版侵权已经形成了一条以网络服务提供者、搜索引擎和广告商为主体,通过流量变现实现盈利的产业链。此类侵权无疑将挫伤原创作者的积极性,损害行业良性有序发展。

  以“网文领域首个诉前禁令案”为例,法院认为,动景公司、神马公司在UC浏览器和神马搜索内对权利作品的搜索结果进行干预,通过优先展示盗版链接,诱导用户阅读涉案作品盗版链接;优化盗版阅读功能、设置盗版社区功能;诱导用户将盗版链接添加至盗版书架等方式进行侵权。

  通过浏览器、搜索引擎为盗版内容引流的现象在国际上同样屡见不鲜。如谷歌曾因搜索结果中包含盗版内容链接而受到音乐和影视行业的指控。2017年,英国高等法院判决谷歌需采取措施,降低盗版网站在搜索结果中的排名,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2020年,俄罗斯法院判决搜索巨头Yandex 需对其推广的盗版内容链接负责,并对其进行高额罚款。Yandex被指控通过广告投放,优先展示盗版网站链接,增加了盗版内容的曝光率。

  广告商是这条灰色产业链上的重要一环。他们通过投放广告,在盗版网站上获取曝光量,进而吸引潜在客户的注意。而盗版网站运营者则通过提供盗版内容,吸引大量用户访问,从而获取可观的广告收入。至于浏览器开发商,则通过为盗版网站提供搜索优先展示等服务,间接参与了这一利益分配过程。然而,浏览器、搜索引擎却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和隐患。盗版内容的泛滥,不仅侵犯了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整个网络视频版权市场的秩序。更为严重的是,这种行为还会损害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对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造成危害。


  陷入困境:版权生态被破坏


  侵权成本低、维权难度大、违法成本低、存在盗版的市场需求、版权保护意识有待提升、盗版产业链成熟及打击盗版的国际合作不足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了盗版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浏览器、网盘、云服务等新技术明显增加了盗版行为的打击难度。

  “盗版网站通常通过大量广告盈利,这些广告可能通过浏览器、搜索引擎的广告平台投放。浏览器、搜索引擎公司从这些广告中获得可观收入,因此可能对这些盗版内容采取较为宽松的态度。盗版内容能吸引大量用户访问,为浏览器、搜索引擎公司带来更高流量和用户黏性。高流量不仅能提高公司的市场份额,还能提升其广告收入和商业价值。在利益驱动下,可能对盗版内容的存在采取一定程度的默许,即使主观上知道这是内容侵权,也会有意无意地做一些优先的展示或者替代性播放的行为。”王磊分析道。

  尽管盗版内容经常通过修改文件名、使用不同的域名或加密链接等手段进行伪装,但从技术原因看,搜索引擎不断改进其内容识别技术,可以做到针对盗版内容的识别和过滤。“这当中可能存在‘技术黑箱’的问题,用户搜索内容的时候怎么设计权重,为什么盗版的内容展示在头部位置?一方面可能说明盗版内容多;另一方面可能也是算法的问题,客观上导致了侵权盗版泛滥的结果。”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扬说。此外,搜索引擎的排序算法主要基于内容的相关性和用户需求。在没有明确的法律和政策指导的情况下,算法可能优先显示用户搜索频率高的内容,这使得受欢迎的盗版内容容易出现在搜索结果前列。

  从法律层面来看,许多现行法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有明确规定,但由于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环境的复杂性,法律的适用范围和力度常常滞后于实际情况。

  例如,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和中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虽然对版权保护有明确规定,但在应对新型网络侵权行为时,存在一定的讨论空间,未明确规定搜索引擎和浏览器提供商的具体责任和义务,对“及时删除”侵权内容的定义和标准也未予以明确界定。

  “由于社会上尚未完全形成尊重知识产权、敬畏创新的文化氛围,因此侵权盗版的现象一直存在。尽管从立法到司法再到执法层面都采取了很多措施,如相关部门每年都有监管行动和预警名单,司法机关也在不断加大惩罚性赔偿的力度,但依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是因为我们还没有真正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李扬说。

  “盗版内容在浏览器、搜索引擎中广泛传播,从长远来看损害的是整个版权的生态系统。”李扬说。一方面,对原创者而言,作品一旦被侵权,显见的后果是合法付费渠道的作品流量降低、收益减少。长此以往,创作者无法通过正常的商业途径获得利润,不仅损害其创新精神和创作热情,还给整个内容产业生态良性运行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对版权方而言,盗版内容在浏览器、搜索引擎中的广泛传播将直接导致市场份额下降,作品流量显著减少,无法正常收取权利使用费等直接损失。此外,此类侵权行为也将造成可得利益的减少、经营成本上升等间接损失。此外,存在举证困难、维权成本高、诉讼周期长、流程繁琐等难题。此类侵权行为会降低消费者对正版内容的支付意愿,对版权方造成经济损失。

  对于下游平台而言,在集成内容时从创作者手中购买作品尤其是头部作品的代价非常大,在盗版的冲击下高投入却无法收回成本,将大大降低平台传播优质内容的积极性。对大型视频网站而言,平台在传播内容的时候大部分是通过广告来盈利的,如果形成了和盗版竞争的局面就会导致分流,流量减少之后,广告点击量也相应减少,广告组织利益也会受影响。与此同时,用户也无从获取优质内容,因而也会相应损害用户体验。而盗版泛滥从长远来看会大大损害国家的文化软实力,从版权贸易的角度来说,盗版泛滥会使得从外面引进优质内容会更加困难,产品对外卖出去也会因对侵权盗版纠纷的担忧而面临困境,良性版权贸易循环会受损,致使国家的文化竞争力受到很大影响。


  多管齐下:共筑版权保护长城


  对于如何遏制浏览器盗版侵权现象,王磊表示,纵观国际数字文化盗版治理经验,在技术层面上,可以采取基于智能内容分析的过滤技术来进行治理。如谷歌公司斥巨资开发平台的审查检测技术——内容身份识别系统。通过该系统,优兔网站建立著作权人提交的正版作品数据库,如果有第三方试图将受保护的文件副本再次上传,一旦发现雷同,则通知著作权人处理。此外,各方还可以共同开发和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区块链、智能合约与版权保护相结合,自动识别和过滤盗版内容,构建良好的数字版权保护范式。

  盗版网站流量的主要来源是搜索引擎和应用市场,强化平台主体责任对网络文化产品版权保护起到关键作用。欧盟《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第17条对网络版权提出严格保护要求,实际上规定了在线内容分享平台的内容过滤义务:在线内容分享平台应当对其用户侵犯受版权保护作品的行为承担责任。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加强各方合作,建立一个多方参与的版权保护机制或平台。版权方应定期向浏览器和搜索引擎提供盗版内容的最新信息和侵权链接。浏览器和搜索引擎则需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及时移除这些侵权链接。管理部门有必要搭建行业交流平台,鼓励行业自律,如搭建行业数据库,收集和存储版权信息,供各方查询和使用。平台可以集中管理和处理侵权投诉,版权方可以通过平台快速提交侵权信息,浏览器和搜索引擎则通过平台接收并处理这些信息,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整个过程。

  “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可分为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结果两类。合理的广告搜索结果曝光出于企业经营需要,可以认定为正常的市场经营行为,无需通过法律过度干预。一旦搜索引擎公司通过搜索偏见和恶意屏蔽等方式操纵搜索结果行为实施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此时就具备了法律干预的正当性。”王磊称,有必要在规则层面对盗版问题予以规制,但是否需要在法律、行政法规方面进行规范需要结合产业实践和司法需求判断。法院和行政监管机构应该准确理解立法的规范,在准确理解规定的前提下对必要措施作扩展解释。法院要加大行为保全的力度。司法者应当进一步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价值理解,尤其是对著作权的价值认识,通过法律的适用发挥制度的威力。我们需要标杆性的案件提供指导,通过有力的判赔让大家认识到侵权盗版得不偿失。

  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使得盗版手段更加隐蔽和多样化,而法律的滞后性和执行难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打击效果。因此,要想彻底解决盗版问题,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长期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