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AI生成图片著作权归属及权利保护

作者:焦和平 梁龙坤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4-08-22



  AI浪潮火热,其带来的单次AI生成图片的版权问题讨论尚未平息,二次使用AI生成图片的版权问题已进入公众视野。使用AI绘图模型生成的图片,在此基础上使用AI再生成图片,这种用AI“套娃”式生成的图片侵权吗?最终图片版权归谁所有?随着AI技术应用越来越广泛,版权问题成了AI生成图片的争议焦点。

  前者是否享有版权?后者是否侵权?在日前某互联网公司举行的AI新品发布会上,平台与AIGC创作者之间关于AI图片“二创”侵权之争引起广泛关注。将AI生成的图片A的局部,再由AI进行重新绘制生成图片B,是否涉嫌侵权?该事件引发了社会对AI生成内容版权问题的热烈讨论,特别是AI绘图被AI使用的版权定性问题。


  AI绘图法律适用仍存争议


  在笔者看来,若要讨论争议图片A生成图片B的行为是否侵权,就要先明确图片A是否受版权保护。对此,根据我国立法为作品提供版权保护的规范结构,需要通过客体认定标准来审查图片A是否应受版权保护。客体审查一般遵循三个要件,即“三大领域”“独创性”和“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目前业界存在较大争议的是“独创性”和“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两个要件。首先是“独创性”要件。根据《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独创性是构成作品的必要条件,但理论与实践对此分歧较大。一种观点认为,AI绘图构成作品,理由是应该秉持独创性客观标准对作品进行判断,不能因为有AI的介入而提高独创性标准,甚至给独创性设置以“自然人”为前提的主观障碍。相反观点则认为,独创性中的创造性虽然要求不高,但毕竟是人从事创造性劳动的体现,《著作权法》的目的是为了给自然人作者提供激励,AI绘图尽管具备独创性的外观,但本质上不是人的创造性劳动,因此,不应该给予版权保护。

  其次是“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要件。该要件中对智力成果的要求引发的争论与独创性要件中的部分争论有所类似。一种观点指出,《著作权法》对作品保护的依据是“智力成果”,而AI绘图不过是“算力成果”,不应给予版权保护。但另有观点也指出,AI不过是一种更高级的创作工具,输入提示词创作生成美术作品与操作照相机获得摄影作品的原理无异,不能因为工具进步就否认创作成果的作品地位。围绕“以一定形式表现”,甚至还产生了用于创作的提示词相对于生成的图片,究竟是思想还是表达?有观点提出,提示词只是一种思想,不能直接决定所生成图片的具体表达。这种观点认为将AI解释为创作工具,显然不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关于创作的定义,即“《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中的“直接”二字。

  综合来看,目前AI绘图问题在法律文本的适用上充满争议,有赖于司法机关发挥法律解释功能审慎应对。


  现有判例提供参考依据


  尽管国内乃至国际关于AI版权问题的分歧仍然严重,但我国司法机关已经作出了两例相关判决。一例是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涉案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春风送来了温柔案”,另一例是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奥特曼案”。这两个案例围绕AI绘图的版权问题和AI绘图是否会侵权问题都作出了回答。

  对于AI绘图的可版权性问题,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春风送来了温柔”一案的判决中认为,该案中的人工智能生成图片体现了人的智力投入,具备“独创性”要素,并且体现了人的个性化表达,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具体到本文讨论的图片A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认定的思路是基本相同的。关于该纠纷的另一方——其作者DynamicWang(以下简称DW)主张图片A是其享有版权的作品的问题,需要逐一比对作品构成要件。

  关于图片的“独创性”判断:据了解,该争议事件中图片A是DW使用其本人训练、调试的AI绘图模型生成的,但详细的生成过程没有披露,例如输入多少提示词、修改了哪些参数、重复了多少次数等具体细节不得而知,只能假设DW从零完成了图片A的生成,据此进行独创性分析。“独创性”要求作品由作者独立完成,并体现出作者的个性化表达,“机械性智力成果”应当被排除在外。例如,按照一定的顺序、公式或结构完成的作品,不同的人无法实现表达的差异性,而且会得到相同的结果,因此不具有独创性。

  一般来说,用户利用模型生成图片时,其输入的提示词与他人越具有差异性,对画面设计、构图元素的描述越精确具体,越能反映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如果DW能够举证证明其对于图片A中的人物、背景、装束等画面元素通过提示词进行了设计,对于画面布局、构图等通过参数进行了设置,体现了DW的选择和安排,并且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相关参数,在获得第一张图片后,继续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不断调整修正,最终获得了图片A,这一调整修正过程也能够体现出DW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那么,图片A就不是“机械性智力成果”。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图片A由DW独立完成,体现了DW的个性化表达,进而可以认定图片A符合“独创性”要件。

  关于“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要件。图片A的创作过程是否体现了作者的智力投入,在独创性分析中已经有所体现。但是,坚持作品仅能狭义“直接”创作的观点对此并不认同,理由是人工智能超越了纯粹的工具属性。但司法实践认为,人们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图片时,本质上仍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对整个创作过程中进行智力投入的是人而非人工智能模型。按照著作权制度鼓励创作的目的,鼓励更多的人用最新的工具去创作,才能更有利于作品的创作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在这种背景和技术现实下,人工智能生成图片,只要能体现出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就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目前可以看到司法机关认为只要符合作品要件,并不会因为人工智能的工具争议而否定作品认定,而是会从把握工具使用的过程情况来坚持作品认定的既有标准。具体到本文讨论的AI绘图,图片A的作品认定不会因为人工智能创作而被否定。

  初步来看,事件中的图片A是以线条、色彩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可能纳入美术作品范畴,或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是否侵权还需具体分析


  对于AI绘图侵权定性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技术进步、法律创新、伦理规范和社会共识等多个方面,逐一分析可能涉及的著作权,以确保既能有效保护版权人的权益,又能鼓励AI技术的创新和发展。在笔者看来,就AI绘图的侵权定性问题,仍然需要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进行判断。DW主张该互联网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创作的图片,侵害了其版权,但具体涉及哪些权利,需要逐一分析。

  关于复制权,DW主张该女性古装写真,是通过重绘其创作的原图得到的。该互联网公司存在接触图片A的可能性,并且该互联网公司在发布会所提供的、由该互联网公司网站生成的案涉图片,复制了图片A的部分元素,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重新绘制,这就可能涉嫌侵犯复制权;关于广播权,该互联网公司AI新品发布会全程在网络公开直播,若未经许可,使用图片A作为发布会的功能演示图,可能涉嫌侵害DW就涉案图片享有的广播权;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争议事件中,演示者从该互联网公司浏览器中调用到图片A,这一行为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争议图片,可能涉嫌侵害DW就争议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此外,关于改编权的问题,《著作权法》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根据规定,被改编的作品受版权保护,才有改编权存在的基础。而改编后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则需要根据版权客体要件判断,且仅当在后作品符合作品构成要件,并且保留了原作品的部分独创性表达时,才会落入在先作品改编权控制范围。如果仅仅保留了在先作品的独创性表达,而没有形成新的独创性特征,那就可能构成复制,而达不到改编的程度。

  由此可见,虽然DW使用AI绘制的图片A可能因构成美术作品而受到版权保护,但图片B是否构成对图片A的改编,取决于图片B是否构成新作品。因此,对于图片B的独创性需要重新判断。如果在后AI绘图没有达到独创性的高度,没有形成新作品,就不构成对图片A改编权的侵犯。

  在侵权责任方面,如果构成侵权,且不满足合理使用要件,侵权方就应按照《著作权法》规定的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基本方式承担侵权责任。


  AI服务提供者须明晰版权责任


  该事件虽然仅引起图片创作者与AI服务使用者的版权责任讨论,但更为关键的是互联网公司作为AI服务提供者,应当如何防范用户利用其服务侵犯版权。今年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奥特曼案”判决指出,由于被告提供的、由其网站生成的图片,部分或者完全复制了涉案作品的美术形象具有的独创性表达,因此构成著作权侵权。判决表明,AI服务提供者负有防止其服务侵犯他人版权的义务。

  具体而言,AI服务提供者应采取关键词过滤等措施,防范其服务生成与受保护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图片,防范程度应达到:用户正常使用与权利作品相关的提示词,不能生成与权利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图片。由此可见,包括该互联网公司浏览器在内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服务提供者,对于用户调取的素材、生成的内容均负有版权注意义务,并且被要求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侵权,否则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AI时代的版权问题不仅是技术挑战,更是深刻的法律挑战。随着AI技术的迅猛发展,AI绘图的创作能力和“二创”潜力日益显现,但这背后隐藏的版权归属、权利保护及责任界定等问题愈发复杂。传统的著作权法体系在面对AI创作时争议颇多,理论上需要进一步深入思考以适应产业快速发展。AI生成物的权利归属、权利行使和侵权判定需要明确的立法和司法来指导。AI的创作行为是否应被视为独立的个体权利,还是仅仅是人类创作者的工具,也值得继续深入探讨。面对这些挑战,我们需要综合考量技术进步、法律创新、伦理规范和社会共识,共同构建一个既能保护著作权人权益,同时能鼓励AI创新和发展的全新版权生态。

  (作者焦和平系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梁龙坤系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