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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赛事精彩纷呈 版权保护相伴始终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4-08-15
本版图片均为资料图片
2024巴黎奥运会已经落下帷幕。这场备受世界瞩目的体育盛宴,不仅为大众奉上了太多值得回味的精彩赛事、感人故事,也留给我们很多有关版权的思考——奥运节目版权保护有哪些困境与对策,体育赛事节目侵权判赔的考虑因素有哪些、奥运赛事中诉前禁令的适用条件和作用是什么、电子证据在奥运节目保护中如何应用……这些问题,都值得深入探讨。
8月9日,由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办,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体育专业委员会、伟博法治研究院承办的奥运会前沿法律问题研讨会在京召开,与会专家围绕备受大众关注的奥运会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交流。
技术升级 维权方案需优化
在2024巴黎奥运会上,最让观众印象深刻的一定是AI的应用,无论是奥运节目中AI的应用还是AI对于奥运赛事节目版权保护所起到的作用,都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早在今年4月19日,国际奥委会就发布了《奥林匹克AI议程》,其在展望人工智能可能对体育带来哪些影响的同时,也提出了国际奥委会引领全球体育领域开展人工智能的计划。其中,“人工智能将改变体育转播的方式,并使观众的体验变得更加个性化和沉浸式”在这届奥运会的赛场上体现得尤为明显。比如,观众看到的多镜头回放系统就是通过“时空定格”技术把连续动作定格到3D空间,让精彩瞬间实现定格。中央广播电视总台通过伴随式AI编辑提高赛事节目制作效率……
对于当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争议、独创性的认定、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等问题,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曹琳娜认为,随着互联网科技的高速发展,新型作品不断出现,网络视频、网络直播、网络游戏等作品频现人们的生活,人工智能在新型作品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人工智能智力成果在生活中逐渐成为常态。承认人工智能智力成果与人类创作作品高度类似,其实就是承认人工智能智力成果的外在表现和表达与人所创作作品的表达没有实质区别。关于人工智能智力成果的权利归属,曹琳娜提到,可以参照适用英美版权法中的“雇佣作品”制度,承认“视为作者”原则。把人工智能的投资者、开发者、管理者等拟制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作者,把人工智能体拟制为事实作者,由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作者享有著作权。
众所周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新型侵权形式也不断出现,增加了维权难度。关于奥运节目在实践中的保护,伟博律师事务所取证部部长王柯力提到了电子证据在奥运会节目保护中的应用,强调了电子证据保全在证明侵权事实和防止证据灭失中的重要性。王柯力提到,在实践中,电子证据的法律定性、真实性审查和推定是司法实践中的关键点。目前,常用的取证方法包括申请法院证据保全、公证处和网络取证平台保全。公证取证与网络平台取证各有优势,操作流程和规范对确保证据有效性至关重要。在奥运赛事节目保护中,需严格遵守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确保清洁性、客观性和完整性。
“其实,对奥运赛事节目而言,时效性强,大众的关注多集中在赛事举办期间。一旦发生侵权行为,侵权内容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如果不及时制止,会导致正版节目的版权价值贬损。”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婷婷直言,对奥运赛事节目的版权保护来说,作为临时性救济措施的诉前禁令是一个选择。张婷婷提到,以短视频平台为例,仅要求短视频平台删除被通知的内容无法从根本上实现停止侵权的效果,要求其对于侵权内容采取事前防控措施才是诉前禁令的核心和重点,以期及时制止侵权、保护权利人利益、维护市场秩序。虽然法院对适用诉前禁令持积极审慎态度,各地法院对于诉前禁令掌握的裁判尺度有所不同,但奥运赛事节目侵权案件满足紧急性、合法性、损害无法弥补等条件,对权利人而言是一个可以重点考虑的选择。
困境重重 应对挑战觅良方
伴随体育产业的蓬勃发展,新型侵权方式也在不断出现,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保护同样面临挑战。
“艺术性体育活动是否具有可版权性?”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华权以奥运赛事中的花样游泳为例,探讨了花样游泳是否表达了思想以及是否属于艺术领域的智力成果。杨华权提到,目前,“肯定说”认为艺术性体育活动具有独创性应受保护;“否定说”认为体育活动不属于艺术领域;“邻接权说”则借鉴巴西版权法,提出运动员比赛活动受版权保护。在杨华权看来,花样游泳等艺术性体育活动通过动作、音乐、服装等传达情感,具有独创性,属于艺术领域智力成果,应被视为作品,具体类型或为舞蹈作品。
在各大赛事中还有一个备受关注的焦点——广播组织权的客体之争,这自广播组织权设立以来便存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为广播组织权增设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伟博(西安)律所高级顾问李自柱指出,对广播组织权客体的理解上存在“信号说”和“节目说”两种观点。他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比较法解释等角度逐一展开分析,从解释论的视角认为,我国法律中广播组织权的客体应是“广播电视节目”,即经过广播电台、电视台选择、编排、加工后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而信号仅是节目的载体而非保护对象,保护广播组织权本质上就是保护节目而非保护信号本身。
伟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范秀霞以《奥运节目版权保护的困境及对策》为题,着重讨论了近年来体育赛事产业现状下奥运节目版权保护的背景、困境及对策。范秀霞提到,随着《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可版权性已不存在多大争议。随着技术的发展,新型侵权行为层出不穷,导致侵权定性复杂,平台责任性质认定存在难点等多重困境。同时,赔偿金额低,难以覆盖维权成本、维权周期长、平台责任承担难定性等也普遍受到各方关注。
“保护奥运会版权不仅是我国《著作权法》等所要求的维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也是我国应当承担的国际义务。”未来电视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知识产权与法务中心总经理杨幸芳说,未来电视作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旗下互联网电视运营单位,正在参与巴黎奥运会版权保护专项工作。相信当前版权保护所面临的相应困境只是波浪式前进过程中的小低谷,知识产权保护一定会成为体育产业发展的更大驱动力。
侵权判赔 综合考量讲对策
“虽然我国拥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但法律相较于产业会有一定的滞后性,这就导致实践中出现的多样复杂侵权行为难以定性。研讨会举办的目的就是围绕奥运会相关的前沿争议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交流,在现有法律体系下提出解决路径,以期推动法律的进一步完善,从而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伟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畅会肖说。
对于体育赛事节目侵权判赔考虑因素,伟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逸详细分析了体育赛事节目侵权判赔的法律制度、司法现状及考虑因素。他认为,《著作权法》提供了相关赔偿条款,包括实际损失、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和法定赔偿的顺序确定赔偿数额,而《体育法》的修订出台也为体育赛事的权利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律保障。结合近几年的司法现状,赵逸提到,体育赛事节目侵权判赔金额受赛事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和性质、过错程度等多种因素影响。在赵逸看来,作为世界范围内历史最悠久、影响力最大的国际体育赛事,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保护一向都是国家重点保护工作,且受到国际关注。法院的保护力度,除了要有效弥补权利人巨额损失,还要能够震慑侵权行为,体现我们对奥运赛事的保护力度,显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态度和国际形象。
对于奥运赛事节目保护中的惩罚性赔偿与适用,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鑫悦提到了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的构成、性质及其在奥运会节目保护中的适用性。李鑫悦认为,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一方面在于补偿受害者因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害,包括那些被侵权人无法衡量的损害,同时对加害人的不法行为加以惩处,以恢复到侵权发生之前的公平状态。另一方面,惩罚性赔偿的功能还在于通过惩罚的方法,达到预防和遏制的目的。惩罚性赔偿在奥运节目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适用,要考虑节目知名度、行为人的规模、专业程度、侵权持续时间、侵权收益等多种因素。
基于实践中存在的这些现象,奥运节目版权保护需要哪些对策?范秀霞建议,要进一步完善互联网知识产权制度,强化司法保护,研究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的知识产权特别程序法;在行政保护上,通过国家版权局公布的预警名单、“剑网行动”等,创新版权监管机制,强化对新媒体业态的版权监管,持续督促网络平台履行主体责任,提升涉知识产权内容审核能力;在协同保护上,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衔接和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合作;此外,权利人要学会自我保护,通过权利公示、声明,侵权线索收集、举报,及时取证、维权,共同繁荣体育产业。
研讨会期间,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体育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罗小霜向大家介绍了CAS奥运会反兴奋剂临时仲裁庭(ADD)的发展历程和特点。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瑞还介绍了奥林匹克标志的内容、性质及其在中国的法律保护。
在中国传媒大学文化发展研究院教授、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文化发展专业委员会主任魏晓阳看来,与会嘉宾对奥运比赛背后所承载的AI技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惩罚性赔偿、电子取证等问题进行深度解读,直击体育产业背后的深层法律逻辑问题,引发大家对经济、体育和法律三大领域融合的深度思考,为体育法治强国建设贡献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