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电视盒子成传播侵权视频节目的工具

——关于电商平台售卖电视盒子的行业观察

作者:北京知识产权保护协会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4-07-18

  电视盒子,是一种外形类似于家庭宽带猫的设备,通过它可以把无线网络和电视联系起来,即只要用户家里安装了网线,就可以连接使用。电视盒子除自带的资源之外,用户还可以安装第三方视频应用来获取更多的影视资源。

  针对社会公众反映的市场中存在电视盒子涉嫌传播侵权盗版节目的情况,北京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市场监测。本文旨在为相关方提供行业观察视角和专业化建议,提示相关方避免陷入侵犯知识产权的误区。


  监测机构对电视盒子进行测试。


  商家会采取提供实体卡、贴在盒子上等方式提供兑换码。

  北京知识产权保护协会 供图


  通过电视盒子来观看电视台及各大视频平台影视节目,正越来越受到国内家庭用户的欢迎。然而根据监测显示,在某些电商平台上大量销售的号称“免费追剧盒子”“通用会员机顶盒”“家用智能小黑盒”等类型的电视盒子,却可能成为传播未经权利人授权的侵权视频节目的主要“推手”。


  电商平台售卖电视盒子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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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测发现,目前在部分电商平台上出现大量销售电视盒子的店铺,其价格一般为几元至千元不等。这些店铺公开打出的销售广告称,用户只需购买电视盒子,就能免费在线收看各大视频平台上播放的视频作品,且“一次购买,永久使用”。事实上,通过这些电视盒子播放的视频节目,往往是未经权利人授权的视频资源。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部分电商平台对此类店铺公开宣传、销售涉嫌侵权商品并未采取主动屏蔽措施,而是通过推荐搜索联想词、促销等多种方式导流给平台用户,助推了涉嫌侵权的电视盒子销量不断增加。据各大视频平台估算,上述行为给正版视频行业造成的损失可能超过50亿元。

  目前相关电商平台商户售卖的电视盒子,往往以可免费观看各大视频平台影视内容、赠送影视VIP、咨询客服可用U盘导入软件等方式进行宣传和销售。根据监测机构实际购买相关产品后的观影体验发现,商家提供的所谓“免费观看”的视频节目很多都是未经权利人授权的,这种电视盒子无疑成了售卖者通过给用户提供侵权盗版视频节目而获利的介质和工具。用户收到售卖者提供的电视盒子后,只要安装内置的盗版软件,输入商家提供的兑换码,即可免费观看视频节目内容。至于兑换码的提供方式,一般售卖者会采取提供实体卡、贴在盒子上、联系客服获取三种方式。

  监测机构购买不同价位的电视盒子后分别进行测试,从中发现,价位高低主要体现在电视盒子流畅性、画面质量、清晰度、片源数量的区别。售卖价格高的电视盒子或因背后的维护人员数量多、盒子自身的配置高(播放更流畅)、所提供的源地址更为“优质”(片源更多、清晰度更高),用户观看体验效果更好。

  监测机构于2024年1月15日至2月19日对国内6家电商平台售卖电视盒子情况进行实时监测。

  如左下表数据所示,No.2平台电视盒子累计总销量超过398万元,总销售额超过6亿元,是目前全网销售电视盒子最多的电商平台。监测机构从中发现,入驻该平台的店铺,显示拼单量达到10万+,预估销售额达1680万元。

  No.1平台销量仅次于No.2平台,电视盒子总销售额超过388万元。监测机构以入驻该平台的NAOKOI旗舰店为例,发现店铺主体是浙江义乌某电子商务公司,通过监测机构实际购买测试,该店铺所售卖的电视盒子内置的“掌上视界”播放软件片源量很大,且盒子播放的视频节目流畅、清晰。

  No.4平台虽然销售额没有No.1、No.2两个平台高,但通过电视盒子导向的侵权链接最多,且售卖的电视盒子价格偏高。监测机构以入驻No.4平台的某专营店为例进行监测发现,该店铺主体电视盒子商品的评论量就多达1万余条,预估实际销量远高于1万台,电视盒子中内置的涉嫌侵权盗版视频软件——“超清影视”播放流畅,资源量大。

  No.3电商平台虽然侵权量及销量不如以上3个平台,但通过关键词搜索,监测机构发现仍有大量电视盒子商品在售,且有很多入驻该平台的主播也在通过直播带货的方式售卖电视盒子。


  电视盒子播放视频节目技术“解密”


  目前市面上销售的各种能够播放涉嫌侵权盗版视频节目的电视盒子,其实现功能的基本原理是通过电视盒子+TVBoxAPP+侵权盗版视频源地址联合实现。电视盒子主要是通过回收运营商渠道的廉价IPTV盒子或者采购小品牌乃至三无产品,来提供基础的硬件服务功能。

  除了AppleTV之外,主流的电视盒子都是Android系统的,由于系统环境相对开放,可以更便捷地刷入各种定制化的APP,从而安装盗版软件。制造商将刷机后的电视盒子刷入各种盗版电视APP,即形成各种版本的TVBox。TVBox作为一种开源的电视APP,都是以开源非公司化的方式进行开发、升级,且大多数商家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对外提供的仅仅是一个TVBoxAPP“空壳”,即并不包括各种侵权盗版影视节目资源,用户仅需支付几元钱就可以在一些电商平台上购买这个“空壳”,所以,在目前市场监管层面上很难对其进行有效打击。

  但是,这个“空壳”却可以装载巨量的侵权盗版视频节目资源,这不仅是售卖者获利的“肥肉”之源所在,更是可能引发侵权盗版问题的“导火索”。据监测发现,电视盒子的售卖者一般在用户购买电视APP“空壳”之后,会自动给用户发过去一个网盘的下载地址——侵权盗版视听源地址,而这些侵权盗版视听源地址的售价往往是TVBox价格的10倍。因为用户仅有TVBox+实体盒子仍无法完成视频播放,还需要店家提供的影视节目视频资源的源地址。然而,这些源地址导流指向的都是未经授权的侵权盗版资源目录。按照商家提供的操作步骤,用户只需要在电视软件上配置收到的地址,完成后就可以观看大量的未经授权的侵权盗版节目资源了。例如用户在电视APP上搜索“繁花”,这个电视APP就会通过下载的地址提供各种接口,并被引入多个渠道搜索“繁花”的片源信息,用户只需点击其中一个播放地址,就可以免费观看视频。

  从技术层面分析,侵权盗版视频资源源地址可以理解为盗版视频节目资源的目录。商家在电视盒子上配置各种资源之后,往往通过爬虫等技术,去抓取并更新、维护各种侵权盗版网站的节目内容以及视频流数据,以达到随意点播各种影视资源的目的。由于电视盒子属于不同技术的聚合体且网络技术非常多样化,整体上,电视盒子获取播放内容的方式分为三种:第一,普通链接方式。通过点击链接直接跳转至第三方网站,然后获取相应内容,类似于在电脑端通过浏览网页的方式观看网络视频。这种方式下,若出现侵权问题,相对常见的情况是用户访问的第三方网站中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视听内容。第二,深度链接方式。通常经由一些聚合软件或者应用实现,这些软件本身不提供任何视听节目内容,但用户可以在其中进行内容搜索,搜索返回指向第三方网站的链接。有些软件运行后会预先载入一些电影、电视剧集等的资料及介绍页面,并按一定方式进行分类,但用户若要进行观看,最后还是需要通过软件内部设置的深度链接进行。不同于普通链接,通过深度链接,用户并不会离开原有界面跳转至第三方网站,而是会直接在该软件内部观看相应内容,大大增加了用户误认为该内容直接由此软件或机顶盒提供的可能性。深度链接造成的网络侵权问题,可能是由第三方网站含有侵权作品所致,但也有可能是因为规避技术措施,绕过了第三方网站设有的访问限制或者强制观看的广告,让用户得以免费、无干扰地使用具有版权的作品。第三,内容提供方式。有别于上述两种搜索然后跳转的方式,在内容提供方式下,用户播放的内容直接由电视盒子内播控平台提供,这种方式属于典型的网络传播行为。


  售卖电视盒子行为引发的法律思考


  分析前述售卖电视盒子引发的法律问题,电视盒子的提供者/运营者已经触犯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该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承担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分析,电视盒子的提供者/运营者未经权利人授权就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给用户视频节目的行为,不仅严重侵犯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且其所谓“免费提供视听作品”的行为也损害了正版视频平台上会员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针对电视盒子的销售商家,单从销售行为来看,商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出售的电视盒子会引导用户进入其提供的视频资源地址后观看所谓免费的视频节目,仍然继续销售电视盒子的行为,应认定与网络机顶盒提供者构成共同侵权。若其同时为电视盒子提供者/运营者的,应与前述的电视盒子提供者/运营者共同承担侵权责任。销售电视盒子的商家不仅侵犯了原版权所有者的知识产权,还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生态环境。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商家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针对电商平台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电商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鉴于此,作为电商平台的管理者,电商平台应该有义务对平台上销售的商品进行审查和监督,有责任确保平台上售卖的商品合法合规,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为此,建议电商平台应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侵权盗版行为的发生,包括建立严格的商户入驻审核机制,对商家进行资质审查,加强商品信息的审核和监控。

  同时,应加强与合规视频平台权利人的合作,建立侵权投诉处理机制等。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如果电商平台未能采取必要措施,直接导致因售卖电视盒子而引发侵权盗版问题持续存在,且电商平台未对个人店铺的经营动态进行定期更新和动态监测,应当被认定构成涉案个人店铺侵权行为的应知情形,所以电商平台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加强对电商平台销售电视盒子进行市场监管的建议


  根据部分电商平台商户售卖电视盒子的实际情况,本文拟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加强对电视盒子提供者/运营者/销售者的日常监管力度。建议电商平台主管部门对于涉嫌侵权盗版的商家采取禁止其销售等措施,一旦发现商家违规违法销售侵权商品,应依法依规给予其严厉处罚并进行公示,以起到警示作用,有效打击该类侵权行为。

  第二,建议电商平台加强入驻商户的审核义务。电商平台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的对入驻商家进行身份登记、核验义务,针对不需要进行登记的经营者所售卖的商品也应进行核查。

  第三,建议电商平台主动采取防控措施,屏蔽侵权盗版视频和视频聚合应用相关搜索。电商平台应采取主动措施,消除商家显而易见的对侵权活动的宣传广告,特别是针对明显从事销售盗版的店铺应采取警告、关闭,还应及时删除、屏蔽、下架平台上销售的免费追剧盒子、通用会员机顶盒、家用智能小黑盒等明显涉嫌侵权盗版的商品,并采取有效的过滤拦截措施,以制止商家销售此类侵权商品。

  第四,建议电商平台建立相关的绿色通道,积极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尤其建议知名度较高的重点电商平台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标明投诉方式,并在接到权利人侵权通知后24小时内移除侵权链接,保证“通知—删除”程序的时效性,及时防止侵权行为扩大化。

  第五,建议电商平台建立相应的惩罚制度,净化侵权乱象。建议电商平台根据对侵权证据的初步判定,结合入驻商家侵权严重程度,如屡次侵权、明知侵权等综合因素进行考量,而决定是否采取必要措施,如屏蔽、删除、断开链接、限制账号使用、暂停/终止交易与服务等。

  第六,建议电商平台提高商家入驻保证金金额和处罚比例,从源头预防商家侵权行为的发生。

  第七,建议版权行政机关将打击电商平台销售侵权盗版电视盒子纳入“剑网行动”,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