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精选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4-04-18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负责人朱阁:

  当前,AI的技术与产业发展是各国都在争夺的赛道,我们认为越发展、越安全。鼓励用户使用AI大模型创作,研发者也获得收益,激励其进一步投入研发、优化服务。当工具越来越多样,越来越好用,也就越能满足使用者的需求,形成良性循环,推动产业蓬勃发展。

  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吴凡:

  合理使用制度是解决人工智能模型训练阶段的著作权问题的合理路径,但目前我国合理使用认定规则的封闭性尚不足以回应技术需求。“转换性使用”理论强调使用目的是否符合促进知识、鼓励创作的目标,不受制于作品的数量;侧重判断“转换性”程度和商业性使用并没有明确的互斥关系,能够与人工智能批量化、自动化的使用方式相适应,因此可以考虑对“转换性使用”理论的一些优势和优点进行吸收和借鉴。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

  AI生成内容要不要受保护,个人认为不应当直接用司法三段论去判断,要综合考虑给予AI生成内容保护会带来什么样的社会影响,会不会因为侵权激发爆炸性的诉讼潮,会不会阻碍社会公众使用AI进行学习评论和一般交流。同时,也要考虑实际内容的创作成本、市场价值以及要不要动用巨大的司法和执法成本去激励。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版权管理负责人刘欣悦:

  算法推荐的初心是为了将定制化内容推荐给用户,打破传统的千人一面格局,有效解决人工推荐低效的问题。随着不断地深入运用,算法推荐已经实现了作品传播从“人找信息”到“信息找人”模式的转变。但与此同时,也极大提高了侵权作品传播的可能性。越来越多的观点认为,算法推荐的一系列运行逻辑可能会受到利用,存在引诱侵权的风险,将推荐算法简单归于技术中立,会忽略其背后的商业目的。

  未来电视有限公司首席法务顾问、知识产权与法务中心总经理杨幸芳:

  算法推荐其实是同一平台内的一种链接共享与分享,属于内容分发服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构成直接侵权。随着AIGC平台的产生,不仅应关注内容传播平台的避风港原则适用问题,还应更多转向关注AIGC平台这种新兴网络服务平台,为AIGC平台确立妥当的避风港原则。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陈锦川:

  关于人工智能,目前看到很多文章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有两种倾向:第一,把学理研究和法律适用混在一起。比如,对于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判的全国首例涉及AI文生图的著作权案件,有的专家不仅从法律角度出发,可能还有从学理的角度,或者超出现行《著作权法》的角度探讨。第二,大家在对这个问题讨论的时候,很多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规则不一致。比如,对于独创性问题的讨论,有些观点还会讨论独创性高低、有无的问题等。

  个人认为,如果要按照现行法律来解决这个问题,就要从践行法律的角度出发,而不能从纯理论、纯学理角度去讨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委员、知识产权审判庭原庭长宋健:

  人工智能发展到当下阶段,目前出现的一些人工智能工具,更像是为人类艺术创作服务提供的一种超级工具,而不论对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给予著作权保护,事实上在艺术领域,这个超级工具已经深度嵌入到艺术创作的每个环节。这个问题在当前阶段涉及更多的是公共政策的选择,因为肯定要平衡人类艺术创作从业者的利益,因而无论如何选择,都能给出相对合理的理由。

  人工智能这种“超级工具”的发明与应用,最主要的目的还是要为人类艺术创作服务即为艺术创作产业服务,提高创作效率,减少从业者的重复性劳动,未来它将使强者更强。因此,在艺术创作领域,人工智能工具的使用,最终一定是与人类艺术创作的具体实践过程相结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