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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获批创作者要求提供更有力保护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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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日前批准了《人工智能法案》,这项重要的立法为欧盟对人工智能平台的监管奠定了法律基础。《人工智能法案》禁止人工智能技术的若干用途,包括无针对性地抓取图像以创建面部识别数据库、工作场所和学校环境中的情绪识别以及社交评分系统。对于欧盟执法部门来说,《人工智能法案》禁止预测性监督,也禁止实时生物识别(RBI)应用,但失踪人员调查和恐怖袭击预防除外。
虽然这份长达459页的《人工智能法案》解决了一些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的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问题,但欧洲创作者团体仍呼吁欧盟议会机构为权利人建立更有意义的机制,以防止他们的作品被纳入人工智能平台训练模型。此外,还有人提出了关注法案的域外影响等问题。
权利人组织希望起草知识产权执法框架时吸纳创作者的观点
尽管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承认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现有法律框架,但法律文本几乎没有为该法案的报告要求所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制定新规则。例如,《人工智能法案》要求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报告其训练模型中使用的数据,这些数据必须记录在案,但“不得损害根据欧盟和国家法律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商业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的需要”。高风险的人工智能应用程序同样被要求起草监督文件,“同时不损害其自身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
《人工智能法案》对知识产权执法的“轻描淡写”导致欧盟创作者群体呼吁欧洲议会在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担忧方面走得更远。在欧洲议会批准《人工智能法案》的同一天,代表欧盟创意和文化部门利益的17个组织组成的广泛联盟发表了一份联合声明,该声明对《人工智能法案》的批准表示了欢迎,但同时也要求采取进一步行动。
虽然对通用和高风险人工智能应用规定的义务“使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方面迈出了第一步”,但这些创作者组织要求欧洲议会在围绕《人工智能法案》的文件和报告要求起草知识产权执法框架时,纳入创作者组织的观点。联合声明的签署方包括国际作者和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国际唱片业联合会(IFPI)和国际电影制片人协会联合会(FIAPF)。
鉴于《人工智能法案》希望人工智能平台运营商自己使其训练数据集文件符合欧盟版权法规,欧盟创作者群体的担忧似乎是合理的。该法案承认,在通用应用程序中训练人工智能模型的技术可能涉及对可能受版权保护的内容进行检索和分析,并且此类使用需要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授权。
欧盟版权法规与美国合理使用原则之间可能出现紧张关系
对那些在具有不同版权制度的司法管辖区的人工智能企业,版权权利人们提出需要关注域外适用范围问题。《人工智能法案》第106条规定,通用人工智能企业必须确保其报告义务符合欧盟2019年《版权指令》第4条的规定,该指令为用于科学研究的文本和数据挖掘创造了欧盟版权法律的例外情况。人工智能企业必须遵守欧盟《版权指令》的规定,“无论支持这些通用人工智能模型训练的版权相关行为发生在哪个司法管辖区”。
《人工智能法案》还规定,对非欧盟企业的行为广泛适用《版权指令》是必要的,以确保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在欧盟运营的人工智能企业无法通过适用其本国较低的版权标准而受益。有评论员指出,这样的法律框架与美国关于合理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内容来训练人工智能模型的判例法产生了矛盾。在去年7月的美国参议院知识产权小组委员会听证会上,Adobe公司和Simplicity AI公司的高管们讨论了对合理使用抗辩的截然不同的解释。
美国各地区法院正在审理几起重大版权侵权诉讼,尤其是在纽约南区和加利福尼亚州北区的法院。预计在这些案件中提出的下级法院关于合理使用抗辩的裁决可能会由巡回上诉法院来处理,巡回上诉法院将会在未来几年公布上诉裁决,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发展人工智能生成背景下的合理使用原则。不过,这种不考虑管辖权的人工智能企业的新报告义务可能会在美国和其他地方引发进一步的侵权诉讼。
今年1月,法国国民议会的一个委员会建议对欧盟的《版权指令》进行修订,以制定一项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问题的国际人工智能条约,这或将进一步确立欧盟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初期监管人工智能和版权事务方面的领先地位。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