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普通法院:

知识产权不能作为反竞争行为的借口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3-11-09

  欧盟普通法院最近确认,无论是否有知识产权方面的考量,市场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对在线平台的激活密钥进行地理封锁的协议可能违反欧盟竞争法。

  欧盟竞争法通常禁止独立市场经营者之间达成意在或事实上限制竞争的协议。欧盟委员会与各国竞争管理机构一起努力确保欧盟内部市场经营者遵守竞争规则。

  欧盟委员会对Steam平台运营商Valve公司和5家游戏发行商的反竞争行为展开调查。涉案行为涉及这些运营商达成的协议。这些协议旨在限制某些Steam视频游戏的跨境销售,即阻止分销商响应位于某些欧洲经济区(EEA)国家境外的分销商或用户主动提出的请求。这些限制是通过地理封锁Steam密钥的方式实施的,旨在阻止位于指定国家以外的用户激活相关视频游戏。

  欧盟委员会得出结论,相关协议违反了欧盟竞争法,因为通过同意这种地理封锁,运营商会非法限制与Steam平台兼容的某些PC视频游戏的跨境销售。

  Valve公司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相关裁决。Valve公司试图辩称,委员会在作出决定时没有考虑到版权因素。该公司声称,技术措施,例如对Steam密钥的地域封锁,是欧盟《版权指令》明确授权的,不能被归类为限制竞争。因此,游戏发行商完全有权使用地域控制措施,防止其Steam视频游戏在EEA部分地区未经授权向公众传播。

  法院确认,仅凭协议涉及知识产权这一事实并不能排除欧盟竞争规则的适用,涉案行为涉及Valve公司和每家发行商采取的额外措施,这些措施旨在通过使涉案视频游戏在某些EEA国家境外的任何销售或任何使用成为不可能,从而确保遵守这些领土限制。法院确认,虽然授予许可(包括独占许可)并不违反欧盟竞争法,但旨在确保遵守这些许可地域限制的额外措施可能被视为反竞争和非法。

  欧盟普通法院认为,运营商实施的地理限制旨在防止在某些国家以低价销售的视频游戏被位于其他国家的分销商或用户购买,而这些国家的价格要高得多。因此,地理封锁的目的不是保护PC视频游戏出版商的版权,而是消除这些视频游戏的平行进口,保护出版商收取的高额版税或Valve公司赚取的利润。

  法院强调,版权的目的只是为了确保相关权利人的权利得到保护,包括通过许可获得报酬。然而,这并不保证他们有机会要求尽可能高的报酬,也不保证他们有机会从事导致被分割的国家市场之间人为价格差异的行为。这种分割及其造成的人为价格差异与欧盟的内部市场政策是相对立的。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