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主体齐发力治理突袭式“套娃”收费

作者:金旭雯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3-09-28




  近日,在国家多部门联合治理智能电视“套娃式”收费乱象的“零容忍”政策背景下,智能音箱也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以前打开音箱就能听到的免费音乐,现在得购买音箱会员才能拥有听歌自由,这尤其让已经开通音乐平台会员但仍需另外付费的用户叫苦不迭。智能音箱突袭式“套娃”收费的原因何在?这将侵犯消费者的哪些权利?如何解决用户听歌难的问题?上述疑问亟须明确,以更好平衡用户、智能音箱提供商以及数字音乐平台的权利义务。


  勿让用户成为平台竞争的“牺牲者”


  自2017年国家版权局陆续约谈多家音乐平台、要求杜绝独家版权协议之后,各大平台纷纷转变为“独家代理+转授权”模式,即在获得独家代理资格后负有转授权义务。这看似拓展了数字音乐作品的传播途径、避免资源垄断,但在转授权环节,平台极易与上游版权商达成固定转授价格或限定最低价格的协议,构成纵向垄断;抑或滥用自身优势地位拒绝转授或以超高报价实施不公平交易。

  目前,用户在开通音箱会员的基础上需购买多家音乐平台会员才能实现“曲库完整”,实际上是各大平台转授权合意不能达成、垄断自身资源所致,损害公平竞争秩序、降低消费者福利;智能音箱提供商作为连接用户和音乐平台的“中间人”,面对不同授权平台各自为政的版权收费体系,其没有进行整合和集成管理,仅简单层层嵌套名目繁多的会员机制,使得用户被迫增加转换成本、成为垄断行为的“牺牲者”。

  智能音箱提供商事前不提付费事宜并承诺免费,属于“虚假宣传”且未尽告知义务。提供商在销售时声称音箱具有免费点播功能,而实际情况却是用户听歌须以付费开通音箱会员为前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构成“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智能音箱提供商事后单方变更格式条款有强迫交易之嫌,侵犯用户公平交易权。音箱提供商在用户尝到“免费点播”的甜头后将事前协议中的免费听变为付费听,让用户陷入丢掉音箱还是被迫接受“套娃”收费的两难境地,此种单方变更对用户不利的格式条款限制用户权益,属于变相强制交易,从消费者购买音箱之初就会埋下不公平交易条件的伏笔。


  应当支持音乐版权付费的“智能化”


  智能音箱提供商负有整合付费路径的义务。智能音箱提供商作为商事主体,具有较高的营业与投资能力,其已从销售端和会员开通中获得了更多的利益,基于公平原则和商事严格责任理念,也应承担相较于一般民事主体更重的法律义务。此外,从企业合规的层面来说,智能音箱提供商通过整合混乱的会员收费路径,让音乐版权付费“智能化”,能够在维护用户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的同时降低自身侵权风险。

  智能音箱提供商支持音乐版权付费的“智能化”路径可借鉴专利池的运作机制,智能音箱提供商通过与各大音乐平台协商、共建数字音乐版权使用联盟,对内各大平台之间实施版权交叉许可,对外则由智能音箱提供商进行资源整合、获得平台间联合授权,探索推行多终端兼容的会员收费体系,让用户能够以更实惠的价格、更便捷快速的方式享受到更优质完善的音乐服务。

  治理智能音箱突袭式“套娃”收费,须多方主体齐发力。保护数字音乐版权应砍掉套路、删繁就简,构建互融互通的“一次性收费”会员体系。同时,用户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亦需得到尊重和保障。用户买到的应是舒心的智能音箱,而不是糟心的“收款”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