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途径维护体育赛事转播市场秩序

作者:本报记者 陈妙然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3-08-17

  体育赛事转播市场的主体,一个是赛事的组织者,也就是节目信号的原始权利人;另一个是持权转播商,一般是指通过与体育赛事组织者签署了转播协议而取得授权,能够在指定地域范围内播放、展示和传播体育赛事的媒体组织。

  持权转播商在主转播商提供的公用信号基础上进行二次加工,添加演播室包装、片花、本国语言的评论员解说等。保护转播商的权利就是保护赛事组织者的权利,也是保护体育赛事良性发展。然而在实际维权过程中,依然有不少问题浮出水面。


  持权转播方更有动力维权


  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高级法律顾问陈亢睿直言,一般而言,著作权人对其许可给其他人专有使用部分权利的经济利益,已经通过许可合同得以实现,其并不具有起诉侵权人的天然动因。

  陈亢睿进一步阐述说明,在遇到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经济利益受损最直接的就是专有使用权人,也就是说,授权人在取得授权费用的时候,他的经济利益已经得到了实现。发现侵权情况的时候,授权人其实是没有那么多动力再去进行维权。“反而是持权转播方直接受到了经济损失,更有动力去进行维权。”陈亢睿说。

  除此之外的难点是面对境外的体育赛事时,由于国际国内情况的不同,也会遇到一些困扰。“在谈合作的时候,我们希望明确写上要有维权的权利,对方会觉得难以理解,以致在协议里并没有明确约定。”陈亢睿认为,独占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著作权或合法竞争利益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能依据许可协议进行限制,其有权单独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

  “我们希望法院可以考虑版权中高价值的这一面,要考虑提高侵权的判赔金额,对于严重侵权的平台应该适用惩罚性赔偿。”腾讯集团高级法律顾问余利勇提出,只有高额的判赔才能让侵权者意识到违法成本非常高,才能够反向激励平台方采取措施治理平台的侵权活动,在这种情况下才有可能真正实现溯源治理。

  同时,余利勇认为,体育赛事的时效性非常短,首先是比赛周期较短;其次,从传播的效果上来看,大量的赛事节目或者精彩镜头,其传播效应可能主要是在前24个小时,如果超出这个时间段,再去采取其他措施,此时侵权产生的流量,已经把用户吸走了。因此,对于体育赛事,应该依法采取行为保全的措施保护赛事节目的相关版权。


  借助多途径进行规制


  就推动建立繁荣有序的体育赛事转播市场秩序,多位业界人士结合实践经验给出了建议。

  陈亢睿提到,咪咕公司立足内容+场景+技术三位一体,形成咪咕特色的版权保护机制,包括赛前告知、赛中监测存证及制止和赛后维权三个部分取得了一定效果。

  陈亢睿还对体育赛事节目的转播能否单独用《著作权法》规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侵权行为在体育赛事中比较复杂,很难单独用一部法律予以规制。”

  北京中版链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政操建议,区块链具有的防篡改、可追溯、数据共享的显著特点,在体育赛事版权保护中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可以有效辅助进行著作权确权,显著提高登记效率,降低确权成本。

  关于应用市场侵权集中问题,未来电视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知识产权与法务中心总经理杨幸芳认为,大量无合法资质的APP长期盗播赛事节目,应当认定应用市场与该类无资质APP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邓宏光认为,体育赛事的法律保护很重要,绝不能脱离产业和实际去谈法律保护。虽然关于体育赛事保护的观点众说纷纭,但选择的保护路径应该是殊途同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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