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公布——

电商平台未尽定期审核义务,须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作者:李婧璇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3-04-17

  本报讯 (记者李婧璇)4月1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2022年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并发布20个典型案例。其中,由该院二审的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出版集团)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寻梦公司)、许某某侵害出版者权纠纷案入选。

  据介绍,2020年,中信出版集团与著作权人黄奇帆签订《图书出版合同》,获得《结构性改革》一书中文简体字版的独家出版权和发行权。2021年7月21日,中信出版集团发现,三仙书阁(金海湖新区每峰百货店的网络店铺,经营者为许某某)在拼多多平台(开发商为上海寻梦公司)销售盗版《结构性改革》。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许某某与上海寻梦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对中信出版集团要求上海寻梦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中信出版集团遂提起上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每峰百货店在拼多多平台开设三仙书阁销售图书,属于必须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虽然上海寻梦公司在三仙书阁入驻平台时对其经营主体每峰百货店的资质进行了审核,但之后一直未履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等信息至少每6个月核验更新一次的义务,导致已注销的每峰百货店仍在拼多多平台以三仙书阁名义销售盗版书籍,未尽到审核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资质和报送义务。该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履行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审核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资质等法定义务”,可以认定为上海寻梦公司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存在。其中“审核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资质等法定义务”,既包括平台对经营者进驻平台时的资质审查,也应包括对经营者进驻平台后的定期资质审查。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五条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上海寻梦公司应当对每峰百货店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