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伦理与数字法治相辅相成

作者:江作苏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3-02-10

  当下,数字法治的声音越来越响亮,已经有舆论把这个任务提高到了宪法意识的高度,认为按照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要思考一下宪法实施新的范畴在哪里。答案就是,新的重点之一应该指向数字领域,因为这里是生产生活的最前沿,也是最为活跃的法律行为是非地。

  人们大声疾呼数字法治,无可讳言,其背景就是数字领域的乱象已经危及到公平正义,甚至反噬到数字产业本身。数字领域的邪恶势力好像斯芬克斯之谜中的那个怪兽,作为用户的你回应了它要吃你,回应不上来它也想要吞你,但是一旦做过头了,怪兽自己会因为人们的摒弃和自我羞愧而自陷绝境。

  法律与伦理的不同步是一个客观的存在。法律可以滞后于现实出台,也可以加快制定和实施步伐。这些年我国相继颁布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立法和修法之速度和力度值得称道。而伦理则不同,它无法用条文化的方式、用颁布型的措施、用强制性的办法来予以实施。因此,伦理之软的一面,在层出不穷的数字乱象面前的确有些力不从心。

  但是,数字领域绝不是人类生活的终极领域。历史告诉我们,从古代的法家强调严刑峻法,到当代的铁腕扫黑,想要毕其功于一役或一法那是一厢情愿,因为植根于社会丛林中的违法根系太长了,斩掉地面的还有地下的,旧年锄新年长,这种态势与利益相关,有利益就有违法。

  我们讲良法善治,其良其善都是基于伦理的判断。这条伸向民间的链条虽然没有成文法那样的形态,但是公道自在人心的道理人人都懂也都认同,这就是比有形的法律规定更具生命力的源泉所在。如同一棵大树散布的根须,汲取大地的营养,有着不竭的生命力,其协调人际关系的内在作用具有持久性,也更有民间性。

  中医施治讲究辨证,用药分为君臣佐使,缺一不可。在当下的数字化大潮中,数字化可以助民和治民,民亦应该反过来治理数字化。法律是强制的特性胜于协调,而伦理的协调之能量虽不具强制性,但它基于普遍善良和维护善良之民愿,其平台性托举的力量无可替代。

  数据权力的滥用是公害,目前这种赋权非常泛滥,因为技术还在快速迭代,赋权的边际无涯。在此情况下,想要用一两部法律将数据权力完全有效约束还不可能。所以,综合施策,法治与伦理相互辅佐,这是唯一可行的选择。基于目前态势,数字伦理亟须加快建设与普及步伐,不能落后于数字法治太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