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网络音乐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

强化网络音乐版权司法保护

作者:赵新乐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2-12-22

  □本报记者 赵新乐

  在直播间是否可以任意翻唱歌曲?街头免费演唱他人歌曲并录制短视频上传至网络,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想要获得歌曲授权,何种途径最为有效?

  12月1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网络音乐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通报此类纠纷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网络音乐侵权形式呈现多样化特征

  音乐是文化的重要载体,音乐产业是北京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北京互联网法院作为北京地区集中管辖网络音乐著作权案件的法院,通过司法实践不断推动网络音乐市场良好生态构建,努力为首都文化产业数字化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网络音乐著作权案件,既包括以音乐作品为保护客体的狭义著作权纠纷,也包括以录音制品为保护客体的邻接权纠纷。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赵长新在发布会上提到,自2018年9月9日建院至2022年11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网络音乐著作权纠纷案件4560件,同期审结4046件,被许可人为主要起诉主体,平台运营商为主要被诉主体,案件调撤比例保持在较高水平。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音乐侵权形式呈现多样化特征,赵长新介绍了六种常见的侵权行为:一是在线音乐平台传播未经授权的歌曲;二是网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未经授权翻唱歌曲,或将歌曲作为背景音乐播放;三是短视频中未经授权翻唱歌曲,或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歌曲作为背景音乐;四是音乐素材平台,未经授权提供铃声下载、伴奏音乐等;五是在线卡拉OK平台,未经授权提供“K歌”服务;六是智能产品内置软件中存储未经授权的歌曲并可进行播放。其中,直播、短视频领域侵权案件的审理容易引发社会关注。比如,音著协诉斗鱼直播案,庭审引发1.5亿话题量;音未公司诉春雨公司广告短视频案,被称为MCN商用音乐侵权第一案,引发各界对短视频背景音乐侵权乱象的关注与探讨。

  值得注意的是,调撤比例持续保持高位,也是网络音乐著作权案件呈现的一大特点。据介绍,2019年至2021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的网络音乐著作权案件调撤率分别为81.9%、86.2%、78.5%,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同时,调撤案件中,庭前调撤占72.9%,当庭调解占1.8%,庭后调撤占25.3%。另据不完全统计,在原、被告相同的批量案件中,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调解在审案件,促进双方就未进入诉讼案件一并和解的情况较为普遍。

  “当事人调解意愿强,也是此类案件的特征之一,这也促使我们不断深入探索音乐版权纠纷的诉源治理,积极促进网络音乐著作权纠纷源头化解,尽可能以最短的时间、最有效的方式实现创作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赵长新说,调解对于促进网络音乐著作权纠纷化解、减少此类案件增量,具有积极意义。

  使用主体音乐版权保护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

  北京互联网法院目前受理的网络音乐著作权案件情况显示,权利主体以版权许可方式授权他人维权成为一种现实选择。在被许可人起诉案件中,原始权利人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域外录音制品制作者,二是网络原创音乐人。这两类主体中,前者缺乏及时发现中国境内侵权行为的能力,后者缺乏充沛的维权时间与精力,委托他人监测侵权并进行维权具有现实需要。

  赵长新提到,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可以看到,使用主体音乐版权保护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实践中,使用主体音乐版权保护意识薄弱主要体现为三种情形:一是对未经授权使用音乐认识不足。部分网络用户,甚至是网红歌手、网红主播,在被起诉前并未认识到网络空间内未经授权使用音乐可能构成侵权。而在承担侵权责任后,部分使用主体依然面临“用则得咎,不用则难以为继”的两难境地。二是对未经授权传播音乐心存侥幸。部分平台运营商对于“先授权、后使用”的基本原则不可谓不知,但依然存在未经授权传播歌曲的情形。此外,亦存在部分平台对于授权到期的歌曲未及时下架,对超期使用心存侥幸的情形。三是对授权链条审查不严。一首歌曲通常包括三类权利,即词、曲作者享有的著作权,演唱者享有的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享有的录制者权。实践中,存在部分使用主体因未获得完整授权而被诉侵权的情况。

  此外,发布会上还提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用发挥仍有较大空间。如何建立起纠纷协调解决机制,促进集体管理组织更好地参与纠纷的协调处理,促使创作者从维权者成为授权者,并从作品传播中获得稳定收益,实现更优的诉讼效果,应是各相关主体共同思考的问题。

  司法审判要立足网络音乐产业发展需要

  2021年,我国网络音乐用户规模达7.29亿,如此庞大的群体既是网络音乐的接收者,也可能成为网络音乐的传播者。明确网络空间内音乐的侵权使用方式,促使网络用户对于音乐使用行为自省自律,避免盲目效仿,对于促进网络空间内的音乐版权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切实维护音乐著作权人、邻接权人的利益,坚决遏制网络音乐版权侵权乱象,统筹兼顾创作者、传播者、平台运营商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是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审理网络音乐著作权纠纷中坚持的基本裁判导向。

  “司法审判要立足网络音乐产业发展需要。”赵长新提到,北京互联网法院在网络音乐著作权案件审理过程中遵循的裁判理念是:针对网络原创音乐保护,准确适用署名推定与优势证据规则,切实维护网络原创音乐人利益;明确界定网络用户音乐侵权使用方式,防止类型化侵权现象蔓延。针对直播、短视频领域音乐版权侵权乱象,坚决遏制,积极促进新兴行业健康发展;坚持双向、动态的利益平衡理念,确定平台责任,寻求著作权保护与平台经济发展的动态平衡。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界定网络用户音乐侵权使用方式中明确:网络用户将在公共场所翻唱歌曲的行为制作成短视频传播,构成对音乐作品权利人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网络用户利用他人歌曲进行二次创作,并将创作完成的歌曲通过网络传播,可能涉及对原作品权利人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网络用户利用自行下载的歌曲伴奏进行演唱并制作录音制品,且将录音制品通过网络传播,构成对音乐作品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对于直播、短视频领域的音乐版权侵权现象,北京互联网法院亦在具体案件中亮明司法态度,积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比如,直播平台参与主播直播打赏分成,并设置专栏提供直播回看服务,且未尽到与其商业模式相匹配的注意义务,其对于主播侵权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短视频平台对用户利用平台曲库中未经授权歌曲制作并传播短视频的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短视频剪辑平台明知第三方平台授权不明,仍为侵权录音制品提供定向搜索,构成侵权。

  据了解,为妥善解决网络音乐著作权纠纷,北京互联网法院在目前已形成的市域范围版权保护行政司法协同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诉源治理方法路径,协调各方力量共同参与音乐版权纠纷化解,提升纠纷解决质效。同时,北京互联网法院建议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一步发挥职能,加大宣传力度、拓展授权路径,有效助力破解网络空间内海量音乐授权难题。对各大网络平台来说,可主动对接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唱片公司等解决批量授权问题,并利用技术措施强化音乐版权保护。

  “全社会应共同努力,不断丰富音乐版权保护的宣传主体,创新宣传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音乐版权保护良好氛围。”赵长新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