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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判决一起假记者敲诈勒索案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2-11-08
本报讯 (记者吴明娟 通讯员古强)“你辖区开办的养猪场存在违规排污问题,给点儿钱,我就不曝光了。”“有人举报你分管企业严重污染,给点好处,我就不向上级反映了。”这是一些不法分子冒充媒体“记者”敲诈勒索的惯用伎俩,基层单位深受其扰。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假记者敲诈勒索案,被告人王某就冒充记者敲诈勒索3.81万元,获刑1年5个月。
法院查明,2021年1月以来,被告人王某通过市长留言板或其他网站、媒体粘贴信息,寻找一些能够引起舆论的关注内容,通过到实地查看、拍摄照片后,假冒《河南科技报》等媒体记者,以将此事曝光到网上或者举报给上级部门为借口,向对方进行威胁,迫使相关单位或个人支付所谓封口费、油费等。其间,被告人王某多次实施犯罪后,担心使用本人微信收款不安全,找到刘某提供微信收款码,并允诺给予好处。刘某又找到在其工作室打工的被告人李某,李某便把妻子的微信收款码提供给刘某供王某使用。后李某发现进账的钱均备注为“记者费”,询问时刘某承诺给其涨工资。最终刘某按照被告人王某的要求,定期安排李某将钱款取现后交给被告人王某。短短10个月内,王某向乡镇、企业、学校、医院等单位敲诈勒索16次,共计3.81万元。
唐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社会危害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且已退赔被害人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李某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起提供收款码及收款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