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期待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更有效落实

作者:隋明照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2-11-03

  □本报记者 隋明照 文/摄

  2022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论坛现场。

  提高侵犯著作权罪刑期的上限,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纳入侵犯著作权罪规制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有关侵犯著作权罪的相关规定的完善,连同《著作权法》的修订,以及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的出台,给版权界带来振奋人心的好消息。

  然而,法律的完善并不意味着问题的彻底解决,在业界,权利人想要寻求刑法保护面临取证成本高、投入与回报难成正比的困境。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研究基地与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主办了2022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论坛。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相关单位的专家学者及社会各界代表80余人参与论坛,其中,关于著作权的保护问题是讨论的焦点之一。

  侵权屡禁不止令版权方“很受伤”

  《刑法修正案(十一)》甫一问世之时,其第二百一十七条中,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纳入侵犯著作权罪规制范畴,与复制发行行为并列的修改便引发了业界的强烈认同,这与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变化密切相关。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主任刘太宗介绍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特点时提到,网络侵权成为著作权侵权的重要方式,网络爬虫、深度链接、视频解析、直播销假等手段不断翻新,办案难度大。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许常海同样提到,知识产权侵权涉网络犯罪案件数量增多,问题比较突出。涉及著作权的问题有网络爬虫、深度链接等,包括一直以来都存在定性争议的外挂,如何认定,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参加论坛的两位互联网内容平台代表用实际例子呈现了著作权侵权带来的损失。阅文集团高级法务专家唐豪臻说,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手机移动端和新技术的发展,保护文字作品的形势愈发严峻,一本几百万字的小说作品,可以在短短几秒内被爬虫软件全部抓取,几分钟时间就可以爬取成千上万本书籍。打开手机,在搜索引擎中搜索某本热门书籍,出现的搜索结果中有不计其数的盗版网站。

  腾讯集团专家法律顾问李丹提到,短视频平台侵权情况严重,平台采取算法推荐等方式使得侵权视频传播泛滥,盗版合集、话题的播放量级可与正版平台基本持平,大量账号甚至持续、定期、反复上传侵权视频,对版权方损害极大。

  寻求刑事手段保护面临重重挑战

  对于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刑事手段打击力度大、震慑力强,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版权方想要寻求刑事手段保护,面临许多现实挑战。

  首先要面对的,是著作权犯罪正呈现出新型犯罪手段频出、打击难度大的特征。唐豪臻以其目前正在推进的部分刑事案件为例,介绍了目前著作权侵权的特征。目前,犯罪集团有专业分工,形成了具有上下游产业链的盗版生态。而且,犯罪分子隐蔽化程度高,开设盗版网站往往会用老人或者低学历人群的信息注册,即使抓捕注册者,警方也很难获得任何有用信息,而且,犯罪分子也常常会在境外进行域名注册、服务器租用、盗版网站搭建等工作,导致很难被打击到。

  高隐蔽性带来了取证难度的加大。唐豪臻以阅文正在进行的某一刑事案件为例,在资金流调查这一环节中,一共涉及几百张银行卡,交易信息记录多达几十万条。因此从资金流向上很难确定实际收款人,而又因为绝大多数盗版网站架设在境外,从域名上同样很难获知其具体信息。

  为有效制止侵权传播,李丹建议各地法院应严格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等规定,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热播剧负有事前审核义务,最大程度减少盗版给正版带来的危害。

  打击盗版的投入与回报比率是版权方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唐豪臻介绍,寻求刑事保护,需要面对鉴定费用问题,作为重要的定罪量刑依据,版权方往往需要把盗版网站上爬取的内容与平台享有的文字作品进行鉴定比对,从而通过“同一性”标准来判断检材和样本的相似性,单单此项投入往往就需要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然而文字作品被盗版成本极低,而且“盗得快”“盗得多”。此外,唐豪臻说,很多盗版散客,在看完正版文字内容后,随手截图转发到互联网上,此种零星散客式的侵权盗版,虽然行为人有可能不是故意,或者并非以“营利为目的”,可能无法受到刑法的规制,但造成的后果同样是严重的。

  加大惩处力度,齐抓共管成共识

  尽管艰难,但利用刑事手段保护著作权仍被寄予厚望。《刑法修正案(十一)》提高了涉及侵犯著作权两项罪名的法定刑上限,侵犯著作权罪法定刑最高可达10年,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最高法定刑可达5年。

  论坛中,“惩罚性赔偿”成为高频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认为惩罚性赔偿对于侵权者不仅能够有效施以惩罚,还能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因此和处以罚金相比,应该优先适用惩罚性赔偿,用足惩罚性赔偿。

  作为版权方,李丹表示对于屡禁不止的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是有必要的。版权作品制作、采买成本很高,如果不提高判赔额,不仅无法弥补权利人的损失,还会助长盗版者的嚣张气焰,打击原创保护的积极性。她还提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增强了权利人保护著作权的信心。

  行政手段的效果同样值得期待。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门联合启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22”专项行动。今年的“剑网行动”,把网络文学列入重点领域专项整治范畴,并明确提出要对“未经授权通过网站、社交平台、浏览器、搜索引擎传播网络文学作品等侵权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唐豪臻说:“作为网络文学行业的一分子,我们深受鼓舞,希望借助‘剑网行动’后续的一系列举措,进一步加强加大对于浏览器、搜索引擎中存在的盗版转码、盗版内容传播等现象进行治理,通过综合手段的运用,从渠道传播上打击著作权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