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效率提升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22-10-13
本报讯 (记者李婧璇 张君成)近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从设施建设与管理、服务提供、融合发展、社会参与和保障措施等多方面作出规定,旨在加强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繁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促进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
《条例》规定,在城市更新过程中,根据有关规划补充公共文化设施;鼓励合理利用文化广场、公共服务大厅、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遗址公园等场所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整体进行统一规划、建设的,应当按照有关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定和标准,规划、建设和移交配套公共文化设施。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合资源,支持综合文化中心、综合文化室因地制宜、贴近群众,为各年龄段人群提供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公共文化产品、文化活动和其他相关服务。
《条例》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在满足公共文化服务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开展与公共文化服务相关联的收费服务。《条例》同时要求,收取费用的,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针对公共文化设施的开放时间,《条例》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以及服务对象的需求,合理确定开放时间。开放时间不得少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最低时限。鼓励延时开放、错时开放、夜间开放。公共文化设施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为了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条例》规定,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兴办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场馆、书店、公共阅读空间等实体,以及通过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产品等方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贴、奖励等方式给予支持。
为了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并发挥其社会教育功能,《条例》还专设“融合发展”一章。